一、 對集體地役的首次攻擊:普羅旺斯和諾曼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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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羅旺斯,過去一直嚴格地實行着公共牧場制度,就像其他敞地制地區一樣。

    [1]假如有時允許耕種者為了保證自己耕畜的飼料将一部分休閑田圈圍禁牧,那麼這種權力&mdash&mdash如在格拉斯,是根據1242年的法令[2]&mdash&mdash隻被限制在他們自己地産的很小一部分中。

    但從14世紀起,出現了一個反對舊習慣的強有力的運動。

     中世紀末期起,這一運動發展得相當強烈,結果導緻了法律改革的嘗試。

    1469年,正緻力于編纂關于公共權力的法典的普羅旺斯地區的三級會議向當時的君主國王勒内[3]遞呈了如下申請:&ldquo如同一切個人親自占有必須使自己獲益而不是使他人獲益一樣,三級會議請求将一切牧場、葡萄園、禁牧林地和其他一切可以圈圍的占有地在整年中圈圍起來,若有侵犯,責以重罰,然而在國王屬地内實行的一切相反習慣不受妨害。

    &rdquo國王則恩準此案:&ldquo鑒于提案公正無私,人人都應有權占有并支配自己的财産,準其奏折。

    &rdquo[4]實際上,這一&ldquo法令&rdquo&mdash&mdash因得國王準許,它成了法令&mdash&mdash對于已耕種的土地來說并不明确。

    解釋者們衆口一詞地将它說成徹底廢除強迫性公共牧場制。

    隻是如同當時大多數法令一樣,它不怎麼被人遵守。

    這反映出一種精神狀态。

    但真正的轉變來自其他地方,即各地方自己的決定,一個市鎮對自己市鎮的決定。

    它至少延續了四個世紀,從14世紀到17世紀。

    若想寫出一篇确切的描述文章,則需要擁有普羅旺斯幾乎所有城鎮或村莊的史料細節。

    人們将不會感到驚奇,我不得不局限于&mdash&mdash由于缺乏必要的資料和空間&mdash&mdash一個扼要的概述。

    [5] 強制性公共牧場經常僅僅被減縮,尤其在最初的年代是這樣。

    有時候,人們在一些新耕種的作物上設置保護,當然總是那些有特殊收益的作物:在薩隆,過去隻有葡萄園才能免遭公共牧場制的破壞,1454年人們又加上了油橄榄園、杏樹園,甚至還有草地。

    [6]或者,人們在一整塊地上廢除放牧制,通常是在離居民點最近的或最肥沃的土地,人們一般以劃定界限的界标為名,将它稱為&ldquobolles&rdquo。

    這種方法于1381年在艾克斯實行&mdash&mdash但是人們規定,戰時,這些圈圍物都得拆除,因為畜群不能離城牆太遠,以免發生危險;艾克斯的個别例外的地方是從1390年起實行此法的&mdash&mdash,其他地方還有塔拉斯孔、薩隆(1424年實行)、馬洛塞讷、卡爾努勒、佩爾讷和歐巴涅。

    [7] 此外,從很早起,人們就嘗試更為激進的措施。

    在塞納斯,公共放牧向來都實行于整個教區,甚至包括領主屬地。

    突然有一天,領主發現這一習慣有損于自己的利益,于是在1322年禁止村民們的畜群在該年裡去高山牧場的田塊,而仍堅持讓自己的牲畜到那兒去。

    農民們進行了抗議,但與其說針對禁令本身,還不如說針對不平等的待遇。

    問題既是法律上的,也是技術上的:頒布農田規則的權力屬于誰?對這一向微妙的歸屬權沖突的最後判決是專斷的,領主們圈占高山牧場的權力得到認為,條件是先要征求居民的意見,&mdash&mdash也就是以他自己也遵守此禁令為條件,若做不到這點,就沒人甘心受這一禁令的束縛。

    很明顯,仲裁人認為廢除舊習慣是天經地義的事,就像年年拍賣東西一樣,無疑,這種廢除應該永遠延續下去。

    [8]其餘的村鎮在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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