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戊午、庚申和約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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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以幹戈得之者,美使并不費筆舌之争,而于暗中得之,相形之下,勞逸巧拙,可謂懸殊矣。

    中國當時甚以美國為恭順,故八年條約第一條雲,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

    蓋以美為易與,而不知其所取權利卻未嘗後于他國也,亦可笑矣。

     鹹豐八年、十年兩條約,其受虧遠較《江甯條約》為巨,今撷其大要: 英約第二條,規定彼此得互派公使,法約同英約。

    第三條規定英使拜中國皇帝之禮,與拜泰西各國君主同,此項禮節,直至《辛醜條約》附件方行更改。

     英約第七條,訂明領事與道台同品,副領事、翻譯官與知府同品。

    其後桂良等在上海複照會英、法、美三國使臣,定總領事與藩、臬同品,惟美國覆文言該國從無此制,可無庸議。

    其法約第四條規定,彼此大臣行文,皆用照會,二等官用申陳,中國大憲用劄行,商賈仍用禀,則英《江甯條約》之舊也。

     英約第八條,許傳天主、耶稣教。

    法約第十三條但言天主教,又規定得持執照入内地。

    美約第二十九條,則言耶稣基督聖教,即天主教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保護。

     英約第九條,許英人持照往内地遊曆、通商。

    照由領事發給地方官蓋印。

    《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規定,京都不許通商。

    法約第七條,商人持執照可在各口往來,而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買私賣,否則船貨入官。

     英約第十條,沿江自漢口以下,開放三口(後開漢口、九江、鎮江)。

    第十一條,開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五口。

    法第六條多淡水、江甯而無牛莊,然既均有最惠國條款,則此等異同,亦不足較也。

     英約規定領事裁判權者,為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三條;法約為第二十八、第三十五、第三十九三條;美約為第十一、第二十七、第二十八三條。

    其詞句互有異同,然既皆有最惠國條款,則此等同異,亦不足較矣。

     英約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條,規定稅則為值百抽五,又因前所定稅則,物價低落,暗中加重,規定派員赴滬會議,以後滿十年一改,惟須于六個月前知照,否則再行十年。

    法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七年一改。

    後在上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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