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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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案彙錄戊集」是從「明清史料」戊、己、庚三編裡選錄了一百五十八個文件編輯而成的。

    按照内容,把這些文件分做三大類。

    第一類是海洋遭風的事情,依時代的先後,編為三卷。

    第二類是修造戰船的事情,依時代的先後,編為二卷。

    第三類是修制軍裝器械的事情,編為一卷:全書共計六卷。

     現在先就前三卷中關于海洋遭風的文件作簡略的分析: (一)這些遭風失事的船隻,多數是台、澎或内地各營的哨船,少數是來台貿易的商船。

     (二)這些船隻,有因出洋巡哨而失事的,有因配載班兵赴台或由台内渡而失事的,有因運載饷銀或兵榖而失事的,有因載送軍裝赴省修理或運軍械赴台而失事的,也有哨船駕廠拆造或在廠修竣回營而失事的。

     (三)失事的情況:船則或被浪打翻、或沖礁擊碎、或飄流無蹤;船上人員,或則全部扶闆得生、或則少數淹死、或則多數溺斃、或則全被漂失,下落不明。

     (四)事後的查報:在主管将備接到失事的報告之後,一面派人打撈屍身和漂浮沉失之物,一面轉報上級官廳。

    在督、撫接到初步報告之後,照例行司饬查:要問失事的船隻因何遭風擊碎?是否管駕不慎?有無捏飾情弊?淹死多少人?得生多少人?沉失的東西有無撈獲?于是又由下級主管官員層層具報到司。

    他們根據實地的勘察,說明失事的原委,委系遭風擊碎船隻、淹斃弁兵,既非管駕不慎,亦無捏飾情弊;并且訊取得生弁切實供結,加具該管将備失船地方官印結以及澳甲居民甘結,移請轉詳題銷、造補、賞恤。

    再由司查照定例,加上「看語」,轉請督、撫會銜專案題奏。

    每一個皇帝看到這一類的奏折,都深為憫恻,照例谕賜恤賞。

     (五)恤賞條例:康熙五十三年,福建台灣和廣東碣石曾有海洋遭風傷損官兵之事,聖祖皇帝特頒谕旨,令地方大吏加以恩恤。

    雍正六年二月初五日,世宗皇帝又有上谕:『朕思海洋危險之地,凡官弁、兵丁等若因公事差委、遭風受困者,當照軍功加恩。

    倘有不幸至于身故者,當照陣亡之例優恤。

    着九卿分别詳細定議具奏』(見本書卷一第一号文件)。

    後來究竟如何議定,不得而知。

    但在乾隆四年六月間閩浙總督郝玉麟的題本裡便說:『查定例:内洋内河船隻因公差委,被風飄沒,身故兵丁照陣亡例減半給與恤賞銀兩,落水得生兵丁照二等傷例減半賞給。

    又定例:兵丁陣亡給銀五十兩;如無妻子親屬,照例給奠銀二兩,遣官緻祭;二等傷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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