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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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兵部等題本 二○、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哈等奏」移會 二一、兵部題本 二二、台灣總兵愛新泰等奏折 二三、工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愛新泰等奏」移會 二四、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愛新泰等奏」移會 二五、兵部等部題本 二六、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二七、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二八、兵部等部題本 二九、兵部等部題本 三○、工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奏」移會 三一、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愛新泰等奏」移會 三二、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愛新泰等奏」移會 三三、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愛新泰」移會 三四、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等奏」移會 三五、兼署閩浙總督李殿圖題本 三六、兵部等部題本 三七、禮部「為内閣抄出奉上谕」移會 三八、兵部「為内閣抄出閩督玉德奏」移會 三九、兵部等部題本 四○、兵部「為内閣抄出福州将軍賽沖阿奏」移會 四一、兵部等部題本 四二、戶部題本 四三、閩浙總督方維甸題本 四四、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武隆阿等奏」移會 四五、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武隆阿等奏」移會 四六、戶部題本 四七、兵部等部題本 四八、台灣總兵武隆阿等奏折 四九、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武隆阿等奏」移會 五○、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武隆阿等奏」移書 ·一九、兵部等題本 兵部等部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領文淵閣事管理兵部刑部事務領侍衛内大臣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誠謀英勇公臣阿桂等謹題為趕缯船隻在洋遭風,題請動項造補事:該臣等會議得:兵科抄出署理閩浙總督魁倫疏稱:福建水師提标後營清字四号趕缯船一隻,撥載制竣軍裝赴台灣交收、在洋遭風擊碎一案,緣督标水師營派委額外外委方文清,押運制竣台灣鎮标中、左、右三營軍裝、炮械前赴台灣,于乾隆五十九年七月初二日在福州府南台配船載到廈門,裝配水師提标後營清字四号船,帶同目兵二十四名管駕,于九月二十四日在大擔汛挂驗出口,二十九日放洋。

    三十日到澎湖洋面,忽起狂風,刮斷勒肚,擊壞下金舵葉,刮去大桅跳株,連帆倒壓船身,被浪飄流在虎井外洋擊碎。

    目兵吳仕良等五名淹斃無蹤。

    軍裝、炮械、兵器等項,盡被沉沒無存。

    惟額外外委方文清同目兵陳得成等共二十名,俱各溺水,扶闆随浪飄流,陸續遇救得生。

    經澎湖通判查訊,實系外洋遭風,人力難施,并非管駕不慎,應準動支錢糧造補。

    沉失台鎮三營軍裝、炮械,照例動支鹽課盈餘銀兩,按照原估制補。

    其各兵防船、器械、應準動支公費制補。

    溺水淹斃兵丁吳仕良等五名,聽候部議給恤。

    其餘差弁、目兵落水,旋即登岸獲生,受困尚輕,毋庸議恤。

    至沉失台鎮三營軍裝,經台灣鎮以配兵需要,殊難緩待,業經議請先于鹽課盈餘項下,接照原估銀數,動支制補,俟工竣題銷。

    續據澎湖通判具報,撈獲犬桅一支,應饬另行估變充饷。

    再閩省水師戰船,業奉奏準照依商船式樣酌改。

    今清字四号船應遵新定章程辦理,合并聲明等因,于嘉慶元年二月十二日題,三月十四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抄出到部。

    随臣即定稿,于三月二十三日咨送戶、工二部會議,于四月初八日會回前來。

     查定例官員帶領兵船出洋巡哨,遭風擊碎船隻,漂沉軍械,該管官查勘明白,出結詳報該督、撫保題,免其賠補,動支錢糧修造,其因公差委遭風擊碎者,亦免其賠補等語。

    今福建水師提标後營清字四号船一隻,因撥載制竣軍裝運赴台灣,在洋遭風擊碎,既據該督聲稱經澎湖通判查訊,實系外洋遭風,人力難施,并非管駕不慎,題請遵照新定章程照商船式樣改造等語。

    查與保題免其賠補之例相符,應準其照依商船式樣改造,以資巡防。

    沉失台鎮三營軍裝、炮械,查系押運制竣之械,系何案準制,冊内未獲聲明,應令該督聲覆,再行核辦。

    其各兵防船、器械,應準其動項補制,以資巡防。

    所需工料銀兩,應令該督轉饬切實确估,造冊具題查核。

    再查定例,大洋、大江危險地方,兵丁因公差委漂沒身故,馬兵賞銀七十兩,步兵賞銀五十兩,如無妻子親屬承受者,給銀二兩,該督撫委官緻祭等語。

    應将冊開溺水淹斃百總吳仕良一名,照馬兵例賞銀七十兩,水兵吳飛鳳、陳成金、朱開勳、林朝鳳等四名照步兵例各賞銀五十兩,如無妻子親屬承受者,給銀二兩,該督、撫、提鎮委官緻祭。

    其落水得生各弁兵,既據該督聲稱受困尚輕,毋庸議恤等語,應毋庸議。

    至沉失台鎮三營軍裝,經該鎮議請先于鹽課盈餘項下按照原估銀數動支制補,俟工竣題銷等語,并令該督俟複核準銷之日,将實需銀數造入奏銷冊内報明戶部查核。

    撈獲大桅一支,應令該督速饬委員悉心确估變價,于報銷案内聲明扣除,報部查核。

     再此案系兵部主稿,合并聲明。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嘉慶元年四月二十二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領文淵閣事管理兵部刑部事務禦前大臣領侍衛内大臣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誠謀英勇公阿桂、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鑲黃旗漢軍都統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大臣管理宗人府事銀庫事務官慶桂、太子少保刑部尚書兼署兵部尚書胡季堂、左侍郎正紅旗滿洲副都統兼公中佐領臣玉保、左侍郎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兼公中佐領清字經館提調臣趙■〈金英〉、右侍郎臣李潢、職方清吏司掌印郎中臣玉岱、郎中臣富勒敏、郎中臣伊拉齊、郎中臣曹師曾、員外郎臣五誠額、員外郎臣多慶、員外郎臣王衍福、主事臣王觀、候補主事臣趙午彤、(下缺)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三五~六三六頁。

     ·二○、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哈等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哈奏前事一折,相應抄錄原奏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元年五月日。

     福建提督臣哈、台灣道臣劉跪奏為哨船配載班兵、自台灣渡廈歸伍、在洋遭風失水,恭折具奏事:竊臣哈當阿于本年三月初一,據澎湖水師副将李南馨禀報,據守備聶世俊稱:二月十四日,有诏安營兵丁敦士鳳名下餘丁方聘赴營禀報:伊因敦士鳳于本年班滿同回内地,在台灣随同诏安、龍岩兩營班滿弁兵,于正月二十四日配載國字五号哨船在鹿耳門出口。

    二十六日駛至澎湖洋面,陡遇大風,大桅吹斷,船身被浪擊散,弁兵概行落水。

    伊同不識姓名兵丁四人,共扳尾樓,随風漂流。

    至二十七日,尾樓擊碎,兵丁四人被浪刮去,伊抱住闆片,漂至澎湖花嶼澳,遇漁船撈救得生。

    因身被鐵釘戳傷,又在洋漂流兩晝夜,受驚患病。

    至今病愈,始能投報等語。

    當移澎湖通判訊供無異,并将方聘解送前來。

    臣等随查國字五号哨船配載诏安營把總楊大生管帶班滿兵丁沈士基等四十八名、餘丁方聘一名,又龍岩營把總張慶熾管帶班滿兵丁曾雲龍等五十八名,又駕船水兵胡鳴鶴等二十二名,共弁兵一百三十一名,并配應行帶回各軍械,于正月二十四日出口。

    因無到廈信息,正在饬查間,茲據前情,當經發府查訊。

    據詳與該副将所報相符。

    臣等以該弁兵等雖在大洋遭風失水,但有無遇救得生,曾否撈獲屍身,一面飛饬澎湖水師副将在于該船失水洋面上緊挨查,打撈沉失軍械,并詳報督、撫饬行内地沿海各口岸,一體确查。

    如其實無着落,造冊咨部照例請恤外,理合将哨船配載班兵、在洋遭風失水緣由,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嘉慶元年五月十六日,内閣奉上谕:哈當阿等奏國字五号哨船在鹿耳門出口,駛至澎湖洋面,陡遇大風,船身被浪擊散,弁兵概行落水等語。

    此次哨船配載班兵,自台渡廈歸伍,在洋遭風,情殊可憐。

    所有失水之弁兵等,着哈當阿等查明咨部,照例優恤,以示矜惜。

    欽此。

    于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三七頁。

     ·二一、兵部題本 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鑲黃旗漢軍都統管理宗人府銀庫事務臣慶桂等謹題為遵旨議恤事:該臣等議得:據福建水師提督兼管台灣鎮總兵哈當阿等呈稱:奉部劄開:嘉慶元年五月十六日奉上谕:哈當阿等奏國字五号哨船在鹿耳門出口,駛至澎湖洋面,陡遇大風,船身被浪擊散,弁兵概行落水等語。

    此次哨船配載班兵,自台渡廈歸伍,在洋遭風,情殊可憐。

    所有失水之弁兵等,着哈當阿等查明咨部照例優恤,以示矜惜。

    欽此。

    劄行提督将失水各弁兵查明實在下落,遵旨造冊送部議恤等因。

    應将诏安、龍岩等營弁兵配國字五号哨船遭風失水淹斃姓名并沉失軍械,查造清冊,送部辦理等因,于嘉慶二年三月初二日呈送到部。

    查定例大洋、大江危險地方,官兵因公差委漂沒身故,把總給銀一百兩,加贈一級,蔭子弟一人,以把總用,應得祭葬,行文禮、工二部議奏;至兵丁并食名糧之舵工、水手,照陣亡例恤賞;陣亡例内,步兵賞銀五十兩,如無妻子親屬承受者,給銀二兩,該督、撫、提鎮委官緻祭各等語。

    今诏安、龍岩等營,自台灣班滿換回弁兵,在洋遭風失水,欽奉谕旨,交部優恤,除冊内聲明在台病故及在台開除各兵丁均毋庸議外,應将冊開淹斃把總楊大生、張慶熾二員,均照例各恤銀一百兩,加增一級,蔭子弟一人,以把總補用,應得祭葬,行文禮、工二部議奏;淹斃步戰守兵沈士基、沈士标、沈廷輝、遊日升、沈壯彩、林朝輝、沈得春、沈晉生、葉得魁、郭士鳳、許廷容、沈明耀、遊江、李攀桂、沈升、賴得賢、蘇錫、阮彩生、盧廷香、許興、吳捷龍、陳清、官振邦、沈得成、康德勝、林士隆、陳得志、沈朝光、傅長春、江鳴、楊廷鳳、官高、傅登賢、林國賢、官文欣、許捷升、楊明光、鄭士光、周士光、黃士喜、高士德、沈廷春、王得成、沈作威、沈振生、許達成、鐘得、蔣吉、曾雲龍、呂蔔、蕭永春、王高捷、傅國珍、郭國興、洪兆龍、竭得章、吳壽星、蔡茂生、吳有新、鄧漢、鄧喜、尤祈元、張得興、洪得光、吳福、陳宗玉、鄭文宗、曾得春、鄭喜登、林國宗、賴永泰、馮得成、李遜慶、邱朝元、陳國龍、林鳳生、張成、吳進生、詹冰清、陳元章、鄧志雄、莊德、陳友鳳、湯花名、朱治、吳得虎、賴秉生、鄭鳳山、王椿生、謝水生、紀應龍、許得标、黃國選、陳廷魁、王得興、劉起龍、李青龍、沈得祿、許映生、張士進、黃光彩、林啟賢、李得惠、林生旺、吳椿、嚴英、水兵胡鳴鶴、徐宏笃、宋大成、黃玉生、黃至功、陳金生、施得成、謝天恩、陳得興、嚴大鵬、錢高明、翁勝國、許天水、洪高成、郭玉水、鄭名标、石友生、林得祿、顔海得、陳秉和、林瑞、尤修元等一百二十八名,均照例每名恤賞銀五十兩。

    此内如無妻子親屬承受者,給銀二兩,該督、撫、提鎮委官緻祭。

    以上所給之銀,行令該督照數給發,造報戶部核銷。

    至冊開沉失腰刀一百零九把、鳥槍二十八杆、牌刀六把、火杆六枝,應準其動項補制,以資巡防。

    再此案擊碎哨船,曾否報明總督,文内并未聲明,應令該提督照例咨報該督核實辦理。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嘉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鑲黃旗漢軍都統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事務臣慶桂、經筵講官尚書臣沈初、左侍郎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兼公中佐領清字經館提調臣趙■〈金英〉、右侍郎臣傅森、職方清吏司掌印員外郎臣五誠額。

    郎中臣富勒敏、郎中臣伊拉齊、員外郎臣富廉、員外郎臣多慶、員外郎臣王衍福、主事臣甯和、主事臣舒保、主事臣王觀、主事臣趙午彤、候補主事臣茅豫、候補主事臣申瑤、司務兼司事劉源浩、武庫清吏司主事臣蔣師爚。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三八頁。

     ·二二、台灣總兵愛新泰等奏折 福建台灣鎮總兵奴才愛新泰、按察使銜福建台灣道奴才遇昌跪奏為廈門水師哨船配載戍兵來台、順帶班滿兵丁内渡、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查明恭折具奏事:竊照台營本年值大換班兵之期,内地商、哨船隻配載新兵來台更換後,仍載班滿兵丁内渡歸伍,遵照辦理在案。

    茲于本年十月初十日,據護理台協水師副将吳國麟呈,據水師提标前營管駕年字六号哨船百總朱水報稱,帶水兵二十七名,駕坐本船渡載銅山營戍兵來台,更換事竣後,順載烽火營把總李如彪同換回本營隊目班兵五十九名,又換回銅山營班兵六名,各帶随身軍械配渡歸營。

    于本年九月二十九日由鹿耳門出口放洋。

    是夜駛至東吉洋面,陡起飓風,全船目兵極力保護,因大浪猛烈異常,大桅拗折,舵頁刮斷,船無把握。

    三十日巳刻,漂鬃隙外洋沉礁擊裂。

    正在危急間,适有避風漁船駛近,把總李如彪招呼駕攏,将班兵器械捆交漁船寄載,仍督同名兵在船保護。

    奈風浪愈大,船底損壞,又無桅、舵,人力難施。

    申刻時候,船隻被浪擊碎全船弁兵同防船炮位,藥鉛等項,概行落水。

    弁兵等陸續攀扶篷闆倚岸及漁船撈救得生,大半受傷。

    查點人數,漂失本船水兵劉錫典、楊得生、王得興、王朝宗四名,現在确查漂失水兵下落,打撈沉失炮位等項,獲日另報等情。

     奴才等随會饬營縣照例勘訊,并于失船處所打撈炮位杠具,确查漂失水兵劉錫典等四名是否淹斃,分别呈報去後。

    茲于本年十月二十六日,據護理副将吳國麟,會同署台灣縣知縣程文炘詳稱:會勘失船處所,委系外洋,認真打撈,隻獲本船炮位二尊。

    其水兵劉錫典等四名,查系淹斃,因外洋潮流湍急,屍身漂流無蹤。

    沉失藥鉛,漂流無蹤,無從撈獲。

    将訊過供由繪具圖結詳覆前來。

    除将擊碎哨船、沉失鉛藥等項,趕造冊結,請督、撫具奏,分别造補。

    撈獲炮位,交便船運送赴廈歸營。

    其淹斃水兵劉錫典、楊得生、王得興、王朝宗等四名,系因公在洋遭風淹斃,應否恤賞,恭候谕旨欽遵辦理外,合将廈門水師哨船在台配載班兵内渡、遭風擊碎、沉失藥鉛緣由,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嘉慶五年正月二十七日奉朱批:即有旨,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三九頁。

     ·二三、工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愛新泰等奏」移會 工部為移會事:都水司呈,所有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愛奏前事一折,除行文外,相應抄錄并所奉上谕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六年八月日。

     提督銜福建台灣鎮總兵世襲恩騎尉奴才愛新泰、署福建台灣道奴才慶保跪奏為哨船駕廠拆造、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查明恭折具奏事:竊照水師各營哨船例,于造竣後三年小修,六年大修,九年再大修,十二年拆造;凡屆修造之期,由營派撥目兵将船駕廠,分别辦理,久經遵奉在案。

    茲于本年四月初五日據署北路協副将海隆阿呈,據淡水營都司許元勳禀稱:本營額設波字四号哨船一隻,本年屆當拆造,遵于三月十五日派撥隊目黃中秀、兵丁朱得标共一十七名管駕赴廠。

    十七日由八裡岔出口開駕,沿途放行。

    十八日駛至淡水所屬中港洋面,見風信變異,立時灣泊。

    是夜二更時候,狂風大作,該船目兵極力保護。

    不料風轉東北,益加猛烈。

    哨船椗索被風刮斷,桅、舵拗折,船無把握,随風漂出外洋,打沖沉礁擊碎。

    全船目兵同時落水,陸續扳扶闆片登岸,及漁船撈救得生。

    查點人數,漂失水兵張電拔、黃中洪、楊得泰、陳開标四名,現在移查漂失兵丁下落另報等情。

     奴才等随會饬廳營照例勘訊,并于失水處所打撈杠具,确查兵丁張電拔等四名是否淹斃,分别呈報去後。

    茲于本年六月十八日,催據淡水同知李明心、署北路協副将海隆阿詳稱:會勘失船處所,委系外洋。

    連日雇募汆水民人,在于失船上下洋面,認真打撈。

    因外洋潮流湍急,兵丁張電拔等屍身同該船杠具漂流無蹤,無從撈獲。

    研訊得生目兵,據供委因哨船屆期拆造,船身、桅、舵等項本系糟朽,兼之黑夜遭風斷椗,以緻船身漂沖外洋,沉礁擊碎,實非管駕不慎。

    将訊過供由繪圖具結詳覆前來。

    除将擊碎哨船趕造冊結,詳請督、撫臣具題造補,所有被溺兵丁張電拔、黃中洪、楊得泰、陳開标等四名,系因公在洋遭風淹斃,應否恤賞,恭候谕旨欽遵辦理外,合将哨船駕廠拆造、遭風擊碎、淹斃兵丁緣由,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嘉慶六年八月初六日奉上谕:愛新泰等奏哨船駕廠拆造、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一折,此次哨船黑夜遭風,漂沖外洋,沉礁擊碎,非管駕不慎所緻。

    該兵丁張電拔、黃中洪、楊得泰、陳開标等因公在洋,猝遭淹溺,情殊可憫,着照例賜恤。

    該部知道。

    折并發。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四○頁。

     ·二四、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愛新泰等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内閣抄出愛新泰等奏前事二折,并奉上谕一道,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銷案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七年三月日。

     嘉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内閣抄出提督銜福建台灣鎮總兵奴才愛新泰、署福建台灣道奴才慶保跪奏為哨船載兵渡台、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沉失炮械,查明恭折具奏事:竊于上年十一月十四日,據鎮标中營遊擊陳廷高呈報:水師提标前營管駕年字五号哨船隊目孫景奇報稱:管帶水兵一十四名,駕坐本船,在廈配載诏安營外委吳開陽管帶該營二起班兵四十八名,又配載烽火營署把總周逢照管帶該營二起班兵八十一名各來台換戍。

    本年十一月初五日在大擔門口放洋,初八日駛過澎湖洋面,陡遇飓風,全船目兵極力保護,因風浪猛烈異常,船上尾樓下□概行刮斷,船身墜側,随風漂至鲲身外洋。

    正在危急間,适有避風漁船□□□□兵外委吳開陽等招呼駕攏,喚同各班兵檢帶随□□□□行通船進港。

    景奇督同各水兵仍在船保護,奈夜間風浪愈大,船底損壞,人力難施,初九日卯刻船隻又複沖馬鬃隙沉礁擊碎。

    全船兵目同防船炮械、藥鉛等項概行落水,陸續扳篷扶闆及遇救得生。

    查點人數,大半受傷。

    漂失本船水兵水兵黃進福、阮進成、林錦記三名,現在确查漂失水兵下落,打撈沉失炮位等項,獲日另報等情。

     奴才等随會饬營、縣照例勘訊,并于失船處所打撈炮位、杠椇,确查漂失水兵黃進福等三名是否淹斃,分别呈報去後。

    茲于本年正月二十四日确據台協水師副将張見升會同台灣縣知縣周作詢詳稱:會勘失所,委系外洋,其水兵黃進福等三名查系淹斃,連日哨卒夫役認真打撈,隻獲本船炮位三尊,尚有炮位一尊□黃進福等屍身及藥鉛等項,因外洋潮流湍急,漂流無蹤,無從撈獲。

    将詢過供由繪圖具結詳覆前來。

    除将擊碎哨船、沉失炮位、藥鉛等項趕造結冊,同淹斃及得生兵目名冊詳請督、撫分别題銷咨部核辦,其淹斃水兵黃進福、阮進成、林錦記三名系奉差出洋遭風淹斃,事屬因公,應否恤賞,恭候谕旨欽遵辦理外,合将廈門水師哨船載兵渡台、在洋失水緣由,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福建台灣總兵奴才愛新泰、署福建台灣道奴才慶保跪奏為内營哨船載兵來台換戍、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弁兵、沉失軍械、查明恭折具奏事:竊照台營本年大換班兵,凡内營撥戍新兵,點交弁目管帶,由廈配坐商、哨船渡台,曆經遵辦在案。

    嗣于上年十一月初三日,據護澎湖協副将事遊擊聶世俊呈,據金門鎮标右營管駕固字六号哨船隊目林添興報稱:管帶各兵二十九名,駕坐本船,在廈渡載長福、銅山二營弁兵一百一十九名來台換戍。

    十月十一日在廈放洋。

    是夜駛至大洋,陡遇飓風,全船目兵極力保護,無如風浪益加猛烈,大桅拗折,舵頁刮斷,船無把握,随風漂流。

    至十一日巳刻,船隻漂沖澎湖綱協外洋沉礁擊碎。

    全船弁兵同防船及班兵炮械、钤記、公文概行落水。

    弁兵等陸續扳扶篷闆倚岸及漁船撈救得生,大半受傷,查點人數,漂失長福營左軍額外高連登一員、左軍兵丁何連芳、楊明升、張錦珑、許連高四名,又漂失長福右軍兵丁陳國祿、李積成、王秋等三名,又漂失銅山營兵丁張元輝、陳國輝、楊宗文、鄭志壽、趙得步、陳得玉、張子本、林得明、林高祿、陳開□等十名,現在确查漂失弁兵下落,打撈沉失炮械等項,獲日另報等情。

     奴才等随會饬廳、營照例勘訊,并于失船處所打撈炮械、杠椇,确查漂失弁兵高連登等一十八員名是否淹斃分别呈報去後。

    茲于本年正月二十二日,催據署澎湖通判王兆麟、護副将聶世俊等詳稱:會勘失船處所,委系外洋,連日督率兵丁認真打撈,亦撈獲長福營兵丁許連高、李積成、王秋、銅山營兵丁張元輝、陳國輝、楊宗文、鄭志壽、趙得步、陳得玉、張子本等屍身共十具。

    其餘炮械、藥鉛、钤記、公文及弁兵高連登等屍身,因在外洋潮流湍急,漂流無蹤,無從撈獲。

    将訊過供由繪圖具結詳覆前來。

    奴才等覆查無異,除□擊碎哨船、沉失炮械、藥鉛等項趕造冊結、同淹斃□得生弁兵名冊,詳請督、撫分别咨部核辦,其淹斃額外高連登一員、長福、銅山等營兵丁何連芳等一十七名,系撥戍台營在洋淹斃,事屬因公,應否恤賞,恭候谕旨欽遵辦理外,合将哨船載兵渡台、在洋失水緣由,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嘉慶七年三月二十□日奉上谕:據愛新泰等奏福建金門鎮标右營固字六号哨船配兵渡台于上年十一月十一日放洋後,陡遇飓風,沉礁擊碎,漂失高連登等一十八員名,炮械、藥鉛等項俱被沉失;又提标前營年五号哨船配兵渡台,于上年十一月初五日放洋後,亦因飓風沉礁擊碎,漂失水兵黃進福等三名,炮位、藥鉛多被沉失各等語。

    此項渡台兵船,陡遭風浪,人力難施,該弁兵等出洋淹斃,事屬因公,情殊可憫,所有金門鎮哨船配載之弁兵高連登等一十八員名及提标哨船配載之水兵黃進福等三名,均着加恩照例賜恤,其沉失炮位、藥鉛等項,準其咨部題銷。

    該部知道。

    折并發。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四一~六四二頁。

     ·二五、兵部等部題本 兵部等部兵部尚書正藍旗滿洲都統忠勇公臣豐伸濟倫等謹題為報明事:該臣等會議得:兵科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疏稱:福建海壇鎮标左營永字七号船在洋遭風擊碎一案,緣陸路提标中營把總林朝選管帶弁兵赴台換班,于乾隆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夜駛至澎湖白沙嶼外洋,遭風擊碎,弁兵、舵、水俱皆落水,所有器械各項沉失無蹤,訊明實系風浪不測,并非管駕不慎,亦無捏報别情,應準照依商式造補,沉失器械一并準動錢糧補制,其淹斃各兵丁已經給恤在案。

    聲明該船系在澎湖洋面失事,應行澎湖廳勘訊,并取文武官及澳甲等印甘各結。

    海洋往返,風信靡常,遲延有因,應請免議等因。

    除冊結圖送部外,于嘉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題,嘉慶七年二月十五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日抄同到部。

     臣部随即定稿,于三月初一日咨送工部會議,于初十日會回前來。

    除此案遲延職名既據該督聲稱該船系在澎湖洋面失風,應與澎湖廳勘訊并取文武印結,海洋往返,風信靡常,遲延常屬有因,應免其查議,應恤各兵業經議恤在案,毋庸再議外,查定例大洋、大江危險地方,官兵因公差委,遭風擊碎船隻,漂沒軍械,該管官查勘明白,出結詳報,該督、撫保題,免其賠補,動支錢糧造補等語。

    今原任福建陸路提标中營把總林朝選帶領班兵,配足器械,管駕海壇鎮标左營永字七号哨船赴台換班,駛至澎湖白沙嶼外洋遭風擊碎,既據該督聲稱實系風浪不測,并非管駕不慎,亦無捏報别情,請照依商式造補等語,查與保題免其賠補之例相符,應照例準其動項照依商式造補,以資巡防。

    沉失鳥槍二十三杆、藤牌二面、牌刀二口、腰刀二十七口,亦應準其動項補制,以資巡防。

    至所需造補船隻及補制軍械工料銀兩,仍行該督先行造冊咨送工部查核。

    再此案系兵部主稿,合并聲明。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嘉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兵部尚書正藍旗滿洲都統管理造辦處武英殿總裁掌銮儀衛事總理奉宸苑事管理禦茶膳房清漪園等處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忠勇公臣豐伸濟倫、尚書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臣汪承霈、左侍郎鑲白旗滿洲副都統署正紅旗蒙古副都統管理光祿寺事務臣高杞、署左侍郎禮部右侍郎臣潘世恩、經筵講官右侍郎鑲藍旗滿洲副都統臣成書、右侍郎臣劉镮之(差)、職方清吏司掌印員外郎臣景善、郎中臣範橚、員外郎臣英綸、員外郎臣覺羅吉升、主事臣奇明、候補主事臣椿禧、候補主事臣盧坤、額外主事臣趙麟、額外主事臣康紹镛、額外主事臣應軒、額外主事臣莫淩、額外主事臣蔣天鈞、額外主事臣林喬梓、七品京官臣張光勳、武庫清吏司額外主事臣李端元、工部尚書臣缊布、尚書臣彭元瑞、左侍郎臣劉躍雲、右侍郎臣蘇楞額、右侍郎臣蔣日綸、都水清吏司主事臣柏甯、主事臣趙玉。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四二~六四三頁。

     ·二六、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玉德謹題為欽奉事:據署福建布政使司按察使喬人傑詳稱:案奉閩浙總督部院劄開:嘉慶六年十月初八日,準兵部咨,職方司案呈,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兼提督銜愛新泰奏淡水營隊目黃中秀等管駕波字四号哨船赴廠拆造、在洋遭風、淹斃兵丁張電拔等一折等因,于嘉慶六年八月初六日内閣奉上谕:愛新泰等奏哨船駕廠拆造、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一折,此次哨船黑夜遭風,漂沖外洋,沉礁擊碎,非管駕不慎所緻。

    該兵丁張電拔、黃中洪、楊得泰、陳開标等因公在洋猝遭淹溺,情殊可憫,照例賜恤,該部知道。

    折并發。

    欽此。

    除兵丁張電拔等議恤之處另行辦理外,相應行文閩浙總督查照可也等因,咨院行司。

     并準台灣鎮道移送折稿内開:奏為哨船駕廠拆造、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查明恭折具奏事:竊照水師各營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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