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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元年清隆熙二年 春正月 1月1日 ○〈純宗皇帝實錄卷之二〉 一日。

    〈陰曆丁未十一月二十八日〉宗親、文武百官,歲首陳賀及進緻詞。

    竝權停例,行禮于仁政殿。

     ○詣德壽宮,進緻詞于太皇帝。

    以歲謁也。

     ○閣令第一號。

    退官恩賜金支給規程施行規則。

    頒布。

     ○從二品柳正秀任會計檢査局次長,竹田關太郞任燈臺局技師,永濱盛三任關稅總長,竝敍勅任官二等。

    司稅局長元應常任度支部司計局長,鈴木穆任度支部司稅局長,山岡義五郞任釜山稅關長,本田幸介任勸業模範場技監,正三品李始榮任法部民事局長,正三品金洛憲任法部刑事局長,竝敍勅任官三等。

    法部參書官金喆鉉任漢城裁判所首班判事,敍奏任官一等。

    正三品崔相敦任農商工部山林局長,六品鄭鎭弘,任農商工部水産局長,從二品金榮漢任印刷局長,竝敍奏任官三等。

    佐藤進任大韓醫院長,敍勅任官一等。

    法部次官倉富勇三郞,命法典調査局委員長;內閣法制局長兪星濬、法部刑事局長金洛憲、法部書記官松寺竹雄、法部書記官安住時太郞,命法典調査局委員。

    度支部次官荒井賢太郞兼任會計檢査局長及建築所長,小林重任漢城財務監督局長,川上常郞任大邱財務監督局長,竝敍奏任官一等。

    矢野久三郞任平壤財務監督局長,佐佐木正太任全州財務監督局長,竝敍奏任官二等。

    元山稅關長野手耐兼任元山財務監督局長,法學博士梅謙次郞囑託法典調査局顧問,熊川郡守申錫麟任昌原府尹,鐵山郡守兪鎭哲任龍川府尹,竝敍奏任官二等。

     1月4日 ○四日。

    法部行法官養成所卒業試驗,取韓相羲等十八人。

     1月6日 ○六日。

    太皇帝命義王堈,攝行酌獻禮于綏陵,仍詣陵上奉審以來。

    以神貞聖母誕彌之百歲舊甲也。

    仍命承寧府侍從,緻祭于豐恩府院君內外祠版。

     ○從二品李鶴圭任中樞院贊議,敍勅任官二等。

     1月7日 ○七日。

    勅令第一號,鹹鏡北道富寧郡淸津開放件。

    裁可頒布。

     ○前參書官韓緻愈任東萊府尹,敍奏任官一等。

     1月13日 ○十三日。

    詣宗廟、永寧殿,展謁。

    皇後同詣行廟見禮。

     ○軍部前顧問日本國陸軍大佐勳二等野津鎭武,特賜太極章;工學博士妻木賴黃,特敍勳二等。

    司稅局長勳四等鈴木穆,特陞敍勳三等。

    度支部事務官囑託矢橋賢吉,特敍勳三等。

    陸軍一等主計丹鍊吉、陸軍大尉古莊和平、中平勇吉、中野孝一郞、藤村正七、藤田勉、度支部事務官囑託木本房太郞,竝特敍勳四等,各賜太極章。

    稅關技師阪出鳴海,特敍勳三等。

    軍部前通譯官鈴木順見、陸軍三等軍醫田中德次郞、度支部事務官囑託飯泉幹太,特敍勳五等,各賜八卦章。

     1月15日 ○十五日。

    從二品趙秉健、閔泳采、正三品金秊圭任奎章閣副提學,敍勅任官三等。

     1月16日 ○十六日。

    法部大臣趙重應奏:「接準平理院裁判長洪鍾檍質稟書,則『被告尹履炳、李根雨、沈源澤、金在鵬、洪在七、洪在卨、車春聖、林炳應、李光洙、李存馥、姜晩善、崔炳善、金漢肯、金擎錫、趙舜鍾、李仁承、姜俊永、李弼相、呂圭冕、崔元錫,光武十一年七月,因日本國外務大臣林董,以國交事,渡來我國時,或雲:?我皇帝幸行日本國?,或雲:?皇帝讓位?,或雲:?日本對我將結不利益之條約?。

    互相喧傳,聚衆激說,以爲:?此必出於現政府大臣不忠之策,欲阻止此三件事,不如殺諸大臣。

    ?衆皆決死贊同,遂侵入總理大臣家,放火燒燬,而被告等,仍被捕縛。

    此事專由於尹履炳之首唱,而其餘諸犯,皆加擔行動矣。

    被告尹履炳,當照爲變更政事作亂者律,而被告傳聞訛說,妄作行動,推究情跡,愚迷所由。

    酌量其情狀,減本律一等,處流終身。

    被告李根雨以下,當竝處以從犯,減首犯一等律。

    而被告等,識見愚昧,隨從尹履炳行動,參究情法,不無酌量。

    各減本律二等,竝處以流十年』爲辭矣。

    依該院所擬律,處辦何如?」允之。

     1月17日 ○十七日。

    宮內府大臣李允用奏:「獻懿大院王、純穆大院妃追封禮成之後,墓所亦當陞號矣。

    以園所定號何如?」允之。

    又奏:「大院王、大院妃園所緬奉時,出椑室下椑室日,皇帝皇後,當有望哭之禮,百官亦當有從上服助哀矣。

    皇後望哭處所,當以別殿磨鍊,而皇帝望哭處所及百官助哀處所,以何處擧行乎?」制曰:「自內爲之。

    」又奏:「大院王、大院妃園所緬奉時,出椑室發引下椑室日,太皇帝當有望哭之禮矣。

    望哭處所,令承寧府臨時稟定,而皇貴妃別室望哭,親王親王妃,從上服望哭何如?」允之。

     ○從二品李應翼任掌禮院典祀,敍勅任官三等。

     1月18日 ○十八日。

    勅令第二號,臨時帝室有及國有財産調査局官制改正件。

    裁可頒布。

     ○命統監府副統監曾禰荒助,特敍大勳,賜李花大綬章。

     1月20日 ○二十日。

    命從今圜丘、廟、社大祭三獻官,以一員兼行,其下諸執事,或兼行或減數,量宜排差事,知委掌禮院擧行。

    因官制改正後差祭人員窠窄也。

     1月21日 ○二十一日。

    大院王、大院妃,出椑室下椑室時,命遣侍從奉審以來。

    太皇帝遣承寧府侍從,奉審以來。

     ○勅令第二號,稅外諸收入收納取扱規程。

    裁可頒布。

     ○法律第一號,森林法。

    裁可頒布。

     ○內閣因度支部請議,法部經費不足額八百六十九圓、外國人諸費四百六十六圓、漢城裁判所俸給及經費六百一圓、裁判所擴張費二千八百九十九圓、內閣臨時帝室有及國有財産調査局費二千四百五圓、內部軍用地測量調査費五千圓、豫備金中支出事,經議上奏。

    制曰:「可。

    」 1月22日 ○二十二日。

    正三品李鬥璜任全羅北道觀察使,敍勅任官三等。

     ○內閣,因度支部請議,法典調査局經費及雜費四萬九千六百八圓,豫備金中支出事,經議上奏。

    制曰:「可。

    」 ○法部大臣趙重應奏:「役丁趙象元,脫下鐵鎖而逃躱,同牌役丁劉允心,不思共逃,大呼發覺,且謹守獄規,頗有改悛之意。

    似此罪犯,合施寬典,特減二等事,經內閣會議上奏,伏候聖裁。

    」制曰:「可。

    」 1月23日 ○二十三日。

    從二品樸用元、鄭圭燮任奎章閣副提學,竝敍勅任官三等。

     1月24日 ○二十四日。

    布達第百七十一號,宮內官退官恩賜金支給規程,頒布。

     ○太皇帝遣完順君李載完,攝行別茶禮于大院王祠宇。

    以大院王晬辰也。

     ○正三品金經夏任掌禮院典祀,敍勅任官三等。

     ○內閣因度支部請議,內閣經費一千六百五十二圓、官報費一百五十圓、外國人諸給三百二十五圓、表勳院經費五百六十一圓、印刷局據置運轉資本四萬圓、財政顧問池田祿次郞被害恤金五百圓、軍部近衛騎兵隊新設費九千四百四十三圓,豫備金中支出事,經議上奏。

    制曰:「可。

    」 1月27日 ○二十七日。

    勅令第四號,財務監督局主事及財務署主事定員外增置件。

    裁可頒布。

     ○宮內府以「《璿源譜略》修正,已有成命,修正事務,旣屬于奎章閣,《國朝禦牒》書寫官、跋文製述官、監印堂上,已爲差出矣。

    一切事務,使該閣卿句管,斯速擧行。

    《敦寧譜牒》,同爲修正之意,上奏。

    」允之。

     1月28日 ○二十八日。

    遷園檢察堂上金珏鉉以「大院王園寢,封標於坡州雲川面大德洞前長陵遷奉局內卯坐地。

    本月十九日,會同該地方官,四標定界,東至鷹峰峴,南至小德洞而至盤山洞,北至忠義洞立標本後。

    二十二日巽時,開金井後,仍爲穿壙,則土色極爲光潤無欠。

    同日酉時,椑室奉出奉安于寢閣。

    二十四日巽時,椑室結裏之意,上奏。

    」 1月29日 ○二十九日。

    遷園檢察堂上金珏鉉以「今日辰時,遣奠設行後,椑室奉安于汽車,仍爲離發,同日申時,奉就靈轝到山下,奉安于寢閣之意,上奏。

    」允之。

     ○日本國樞密院議長陸軍大將公爵山縣有朋、內閣總理大臣侯爵西園寺公望,特敍大勳位,賜金尺大綬章。

    侍從長侯爵大勳德大寺實則,特賜瑞星大綬章。

    內務大臣原敬、大藏大臣男爵阪谷芳郞、海軍大臣男爵齋藤實、司法大臣松田正久、文部大臣男爵牧野伸顯、遞信大臣山縣伊三郞、農商務大臣松岡康毅、樞密院顧問子爵末松謙澄、特敍大勳。

    皇後宮大夫伯爵勳一等香川敬三、式部長伯爵勳一等戶田氏共、內藏頭子爵勳一等渡邊千秋,特敍大勳,各賜李花大綬章。

    式部官勳一等山內勝明,特賜太極章。

    侍醫局長醫學博士岡玄鄕,特敍勳一等,賜太極章。

    東宮侍從長侯爵木戶孝正、內匠頭工學博士片山東熊、內苑局長子爵福羽逸人,特敍勳一等,各賜八卦章。

    海軍大佐財部彪、內匠助、伏見宮別當馬場三郞、東宮主事桂潛太郞,特敍勳二等。

    海軍大佐勳三等大澤喜七郞、主獵官男爵勳三等萬裡小路正秀,特陞敍勳二等,各賜太極章。

    宮內書記官勳三等栗原廣太郞,特陞敍勳二等,賜八卦章。

    陸軍少佐渡邊爲太郞、海軍少佐田中治平、海軍中佐井原賴一、奧村次郞、吉荒川仲、吾主馬助、菊池末太郞、宮內大臣祕書官近藤久敬、警視岡田文次,特敍勳三等,各賜太極章。

    式部官伯爵小笠原長幹、軍醫少監海上仁壽、主計少監池田繁治、海軍大尉石田幸太郞、海軍少佐平巖鉅、海軍大尉名越士郞、海軍軍醫佐川安治、警視太田政弘,特敍勳三等,各賜八卦章。

    陸軍大尉鈴木豐太郞、海軍大尉嵨崎友龜、海軍主計馬場金吾、海軍大尉小西省,特敍勳四等,各賜太極章。

    海軍中尉小倉泰造,特敍勳四等,賜八卦章。

    陸軍中尉半井俊明、林大八、海軍中尉宮部光利、前田安貞、海軍軍樂長赤崎彥三,特敍勳五等,賜太極章。

    宮內屬勳五等林健太郞,特賜太極章。

    聯隊旗手酒井鎬次、特務曹長堀口武雄、海軍上等兵曹高橋儀作、海軍船匠師水谷莊四郞、海軍上等機關兵曹椿江祐賢,特敍勳五等,賜八卦章。

    獨逸國陸軍中佐?????,特敍勳三等,賜太極章。

     1月30日 ○三十日。

    遷園檢察堂上金珏鉉以「今日未時,大院王、大院妃椑室下幽室後,仍爲隔灰之意,上奏。

    」 ○統監府囑託男爵勳三等高崎安彥,特陞敍勳二等,賜太極章。

     ○內閣以「隆熙二年度總豫筭及特別會計豫筭追加事,經議上奏。

    」「又因度支部請議,被害地方官吏祭料及遺族恤金一萬八百圓、暴徒掃鎭費八千五百三十圓、印刷局酬勞金六千五百九十六圓、驛屯賭稅徵收經費五萬四千四百六十圓、仁川雜居地道路改修費五萬六千五百圓、露淸銀行借入金利子八圓、軍隊地方出駐費三千五百九十四圓、第一銀行借款利子一千四百五十七圓、學部外國人諸給九十二圓,豫備金中支出事,經議上奏。

    」制曰:「可。

    」 ○內閣總理大臣李完用、法部大臣趙重應以「欽奉隆熙元年十一月十八日詔勅,凡名在罪籍者,罪名蕩滌,復爵諡案,依內閣官制第七條第七項,經議上奏。

    」制曰:「可。

    」〈韓孝純、鄭仁弘、睦來善、李玄逸、李光佐、趙泰耉、趙泰億、崔錫恒、柳鳳煇、金一鏡、金道應、金重器、鄭厚謙、金夏材、安驥泳、權鼎鎬、趙中鎬、李然應、李鍾海、李炳埴、李鍾學、李鬥榮、姜違善、李哲九、丁建燮、蔡東述,甲午伸冤,未復官爵金益淳、李炳勛、洪在鶴、白樂寬、李喜和〉 1月31日 ○三十一日。

    詣德壽宮,覲謁,仍詣景孝殿,展謁。

    皇後隨詣。

    以陰曆年終問候行禮也。

     ○皇後宮大夫尹德榮,特賜親任官待遇。

     二月 2月1日 ○一日。

    〈陰曆丁未十二月二十九日〉日本國人從二品勳三等大三輪長兵衛,特陞敍勳二等,賜八卦章。

     ○統監代理副統監子爵曾禰荒助,帶同日本陸軍中佐足立龜治等,陛見。

     2月4日 ○四日。

    從一品張錫龍、正二品李勝宇任奎章閣提學,從二品金敬圭、申大均任奎章閣副提學,竝敍勅任官:錫龍一等,勝宇二等,敬圭、大均三等。

     2月5日 ○五日。

    內閣因度支部請議,被害總巡遺族救恤金一萬八千四百圓、稅務講習費二千九百五十二圓、宣諭委員諸費六千三百圓,豫備金中支出事,經議上奏。

    制曰:「可。

    」 ○法部大臣趙重應以「黃海道裁判所審理,強盜罪人李緻守,衆囚之反獄,先機密告,豫爲防患,極爲嘉尙。

    且謹守獄規,遷善有望,特爲放釋案,經內閣會議上奏。

    」允之。

     2月6日 ○六日。

    統監代理副統監子爵曾禰荒助陛見。

     2月7日 ○七日。

    詔曰:「警視總監勳二等丸山重俊,恪勤警察,優著效勞,特陞敍勳一等。

    主殿院卿李謙濟,職在警衛,多著效勞,內藏院技師沈宜碩,勞績優著,竝特敍勳三等,各賜八卦章。

    帝室會計監査院監査官兪緻衡,久勤厥職,特敍勳四等。

    統監府書記官中山成太郞,特敍勳三等,各賜太極章。

     ○勅令第五號,大韓國標準時所關件。

    裁可頒布。

    〈從來慣用京城時刻,卽英國????觀象台子午儀中心爲基本,東經百二十七度三十分平時也。

    定爲大韓國標準時,自隆熙二年四月一日施行。

    〉 ○勅令第六號,度支部官吏在官聘用於中央金庫又金融機關件。

    第七號,臨時軍用及鐵道用地調査局官制中改正件。

    竝裁可頒布。

     2月10日 ○十日。

    統監代理副統監子爵曾禰荒助,帶同日本陸軍中將內山小二郞,陛見。

     ○法部以「被告韓哲夢,被迫從亂,陳供自服,被告黃俊成,行動,止於準備,未及於亂,而悔悟還鄕。

    酌量其情狀,容有原恕,竝減本律二等,以流十年處辦之意上奏。

    」制曰:「可。

    」 2月12日 ○十二日。

    內閣總理大臣李完用奏:「據臨時帝室有及國有財産調査局委員長署理兪星濬報告,曾前各宮及經理院所管土地文簿中,私土之混入又奪入者,調査下給何如?」允之。

     2月14日 ○十四日。

    詔曰:「中樞院顧問勳一等李址鎔,曾有專對之勞,宮內府大臣勳一等李允用,有賢勞之可紀,竝特陞敍大勳,賜李花大綬章。

    日本國陸軍三等軍醫正勳五等田中德次郞,特超敍勳三等,賜八卦章。

    」 ○勅令第八號,陸軍將校乘馬令中改正件。

    第九號,近衛騎兵隊下士以下禮服製式。

    竝裁可頒布。

     ○內部次官木內重四郞,命城壁處理委員長。

     2月19日 ○十九日。

    正三品李普應任掌禮院典祀,敍勅任官三等。

     ○內閣因度支部請議,隱結發見者賞與金三百五十圓、工業傳習所建築費三萬一千七百圓、工業傳習所機械具費一萬五十六圓、軍部地方出駐費三千三百六十六圓,豫備金中支出事,經議上奏。

    制曰:「可。

    」 2月22日 ○二十二日。

    各裁判所審理,強盜罪人李德雲等二十名處絞件上奏。

    允之。

     2月24日 ○二十四日。

    法律第二號,會計法中改正件。

    裁可頒布。

     ○統監代理副統監子爵曾禰荒助,帶同日本第十三師團長陸軍中將男爵岡崎生三,陛見。

     ○渡邊暢任判事補大審院長,國分三亥任檢事補檢事總長,判事中村竹藏補京城地方裁判所長,檢事中川一介補京城裁判所檢事長,判事城數馬補京城控訴院長,檢事世古祐次郞補京城控訴院檢事長。

     2月25日 ○二十五日。

    命燈臺局技師竹田關太郞,特敍勳二等。

    仁川稅關長宮木又七,特敍勳三等,各賜太極章。

    光濟號艦長海軍少佐磯具正吉,特敍勳三等,賜八卦章。

    光濟號機關長海軍大尉野口淸太郞,特敍勳四等。

    統監府技師遠藤善十郞,特敍勳五等,各賜太極章。

     2月27日 ○二十七日。

    勅令第十號,內閣所屬職員官制中改正件。

    裁可頒布。

     ○命日本國陸軍中佐勳三等岩谷龍太郞,特陞敍勳二等。

    賞勳局書記官勳四等藤井善言,特陞敍勳三等。

    前外務五等屬中野許多郞,特敍勳五等。

    各賜八卦章。

     2月28日 ○二十八日。

    詔曰:「匪類梗化???禍延無辜???經歲騷擾?迄未戢寧???朕?念其顚連奔竄之狀???不勝憫惻而最是民戶之被燒者?數至屢千???墟落?蕭條???老幼?樓屑???春煦將舒?東作?無望雲???朕?在廈氈之上???丙枕輾轉?若恫在己?。

    結構奠接之方?蠲布賙恤之典?各該部?自當爛商籌劃????朕?亦欲以帑金??特助拯救????其令各道臣守臣??趁速分巡被災地方???一一調査???面面曉喩???以示朕惻怛如傷之至意???隣邦人民?寄居被燼者?朕?視同我赤子????撫恤之際?無分彼此???無或遺漏???一例擧行???。

    」 ○下賜金一千圓于日本軍隊駐箚司令部。

    以陸軍紀念祭也。

     2月29日 ○二十九日。

    侍從李晉九兼任義親王宮總辦,技師島重治補燈臺局長。

     三月 3月2日 ○一日。

    〈陰曆戊申正月二十九日〉二日,內閣總理大臣李完用奏:「據帝室有及國有財産調査局委員長署理兪星濬報告書,十三道所在國有前鎭堡、山城、烽臺、察訪、牧官等廢止之遺址及現存家屋,又其付屬田畓園林,調査何如?」允之。

     3月5日 ○五日。

    勅令第十一號,鹽業試驗場官制。

    裁可頒布。

     3月9日 ○九日。

    勅令第十二號,臨時棉花栽培所官制。

    第十三號,種苗場官制。

    第十四號,林業事務所官制。

    竝裁可頒布。

     ○內閣因度支部請議,經理院外劃未推條三萬圓、總理大臣官邸新築費五萬二千圓、暴徒掃鎭警察費一萬二千圓、軍隊地方出駐費三千六百圓,豫備金中支出事,經議上奏。

    制曰:「可。

    」 ○日本國陸軍主計監勳二等遠藤愼司,特陞敍勳一等。

    陸軍中佐若見虎治,特敍勳二等。

    各賜八卦章。

    陸軍軍醫戶塜隆三郞,特敍勳四等,賜太極章。

     3月10日 ○十日。

    詣德壽宮,覲謁。

    皇後隨詣。

     ○引見宮內府親勅奏任官、閣部親勅任官以上。

    仍接見統監府、軍司令部官員、各國領事以下及雇聘外國人奏任待遇,賜宴於惇德殿。

    內外國高等官以上晉參。

    以乾元節也。

     ○禦敦化門外,觀覽各學校及一般人民等,提燈行列,受萬歲賀儀。

    仍引見人民代表漢城府尹張憲植勞問。

     3月11日 ○十一日。

    命設園遊會于後苑。

    招勅任官以上遊娛,仍賜宴于閣府部大臣。

    因昨日乾元節也。

     3月12日 ○十二日。

    內閣因度支部請議,??商會償還金十五萬圓、獸疫豫防費二千四十五圓、暴徒鎭定警察費二萬二千三百六十六圓,豫備金中支出事,經議上奏。

    制曰:「可。

    」 3月13日 ○十三日。

    命學部大臣李載崐,前往日本國東京,陪觀皇太子殿下修學以來。

     ○法律第三號,庖肆規則中改正件。

    裁可頒布。

     ○日本國陸軍大佐佐川耕作,特敍勳二等,賜八卦章。

     ○城數馬任判事,世古祐次郞任檢事,竝敍勅任官一等。

    中村竹藏任判事,敍勅任官二等。

    中川一介任檢事,敍勅任官三等。

     3月14日 ○十四日。

    布達第一百七十二號,廟、社、殿、宮各陵、園、壇、墓官制改正及添入件。

    頒布。

     ○日本國陸軍少佐矢木亮太郞,敍勳三等,賜八卦章。

     ○從一品閔種默任景孝殿提調,從二品李載德任懿孝殿提調,竝敍勅任官三等。

     ○內閣總理大臣李完用以「接準帝室有及國有財産調査局委員長署理兪星濬報告書。

    前經理院所管輜重,加立馬隊,東西驛田畓處理案經議後,開錄〈右田畓爲幸行時及各陵園受香時,馬匹進排設置,而一年內馬匹進排不過幾頭,該田畓所收錢租必至巨額。

    不可以一任該馬隊之充慾,從今以帝室有認定爲可事。

    但昨年收租已有,幾頭馬匹進排,依慣例全數下給爲可事。

    〉上奏。

    」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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