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 海 海塘 太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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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八月始成。
凡補築茜泾口土塘八十四丈,南接鎮洋境。
并建護塘樁石二重,石後築土三百五十三丈,茜泾口增建第三重樁石一百四丈。
(北有小分水壩。
)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兩有奇。
光緒元年二月,修築昭文縣野貓口護灘攔水各壩。
候補知府錢卿铄董其役。
經始于同治十一年九月,以須木石,至是乃克興工。
東起龍腮泾,西止張家厍,析為八段。
内建護灘樁石,一段至三段皆三重,四段至八段皆二重。
樁後築土,寬狹不等。
(逼近土塘者,即築與相接。
)外建攔水壩,四段五段三樁二石,他皆二樁一石。
(自五段至八段,皆增護塘樁石一重。
)二年九月工竣。
凡建護灘樁石三百七十三丈四尺,攔水壩三百八十八丈八尺,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五萬五百五兩有奇。
十二月,修築鎮洋縣閱兵台、楊林口土塘,建護塘攔水各壩。
鎮洋南塘,以閱兵台一帶為最險,中有潰口可十餘丈,久待湮塞。
迤南塘土亦多圮陷。
是年十月,按察使應寶時親履勘核,檄候補知縣劉步瀛董其役,先浚随塘河以運木石。
明年二月,乃克興工。
至七月而竣。
内百丈無二重樁石及南攔水壩有積沙處,增建石坦坡,其北塘大厍口、楊林口、闵家宅、陶家港、吳家港、林家港、茜泾口續增之役,均于十月告竣。
凡補築南塘潰口十二丈,外土坦坡二百二十餘丈,石後土四十二丈,填築塘面穴窟四十五所,建護塘壩二百七十九丈,内二重者七十八丈五尺,外攔水壩三百二十四丈二尺,内攔水壩三十丈,石坦坡二百四十七丈九尺,碎石壩二十四丈,補築北塘石後土二百六十四丈,修葺舊樁石二百七十二丈五尺,增建石坦坡一百五丈,石壩三十丈,又浚随塘河八百六十四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二萬九千一百六十一兩有奇。
二年正月,修築寶山縣江東土塘,增建護塘壩。
即用知縣周孚裕領其役。
元年度工時應修築者,六段、四段、七段、十三段為最險,二段、三段、五段則為次險,嗣遇風潮,并成最險。
一段亦續有坍圮。
故次第興作,至十二月乃競。
凡修築土塘四百二十丈,增建單壩三百八十餘丈,重壩九十二丈,補築石後土四百八十丈,盤頭石坦坡二十五丈六尺,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二萬四千二百兩有奇。
五月修築寶山縣吳木烽石塘護土,并建護塘攔水各壩。
寶山石塘,舊析為三段,日吳木烽,日南石塘,日北石塘。
始建時外多廬舍,去海殊遠,故其外不複護土。
今皆瀕海,塘基或虛,梅花樁有露朽者,内附之土亦多穿陷。
同治十年度工,以土塘役急置之。
光緒二年五月,乃克興作,取土蒙石,制與華亭塘同。
外基三丈,遍護樁石,衛以坦坡。
又外三丈障以遙壩,水中力作,圖始頗艱。
故試築自吳木烽及南石塘末段始。
是役也,候補直隸州知州李慶雲實始職之,繼之者為知縣馮壽鏡,終之者為知府錢卿知縣周孚裕。
其功閱十六月,始成。
凡築護石土塘三百三丈,木石之工如之。
二年九月,增建太倉州茜泾口塘外護灘樁壩。
候補知縣劉步瀛董其役。
接茜泾前建石壩,北至袁家港口止,凡增樁木五十二丈,外作石坦坡,都計木石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千三兩有奇。
三年十月,續修築寶山縣北口塘護土,并建護塘攔水各壩。
候補知府錢卿知縣周孚裕會領其役。
四年二月,錢卿權知蘇州府事,複檄候補知縣查以觀代之。
築法與吳木烽同。
其外有潭,南北四十三丈,中廣數丈,下深數尺,運嘉定所集瓦礫實之。
明年五月工竣。
凡築石土塘四百四十一丈,護塘樁石坦坡其長稱是,攔水壩及坦坡各二百七十五丈,又小沙背攔水壩六十一丈,亦有石坦坡,合吳木烽工,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十一萬一百六十五兩有奇。
四年四月,修築寶山縣牛頭泾土塘,增建石洞護壩。
候補知縣查以觀、周孚裕會領其役。
七月工竣。
凡修築牛頭泾土塘二十三丈,增建石洞樁石十六丈,改穿随塘河三十八丈五尺,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二千五十九兩有奇。
四年十月,修築寶山縣張家宅、薛家灘、牛頭泾、談家浜、陳華浜、顧隆墩土塘,并葺護塘壩。
是年八月,烈風急雨,潮勢益猛,西塘護壩多損,最甚者日張家宅,薛家灘、牛頭泾、陳華浜諸處次之。
檄陽湖馬迹司巡檢李弼度工集役,理植舊木培土增石,以需石故,至六年七月乃竟。
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三千一百十六兩有奇。
五年閏三月,修築寶山縣衣周土塘,并建護塘坡壩。
衣周塘一段最險,二段次之。
四年十一月,布政使勒方锜中書何慎修親至檢按,檄陽湖馬迹司巡檢李弼度工集役。
明年閏月起工,閱七月而畢。
凡修築土塘一百十四丈,增建護塘樁石一百五十餘丈,護塘石坦坡一百丈五尺,護灘石坦坡一百八十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六千七百四十一兩有奇。
五年五月,修築寶山縣南口塘護土,并建護塘攔水各壩。
南石塘舊與吳木烽同時度工,以形勢稍夷緩之。
是年,乃檄馬迹司巡檢李弼兼領其役,築法與吳木烽同。
明年四月工竣。
凡修築護石土塘三百丈,護塘樁石其長稱是,外建護灘石壩二百六十五丈,又南工首挑水壩一百九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二萬六千六百兩有奇。
六年九月,修葺鎮洋縣楊林口南北護塘壩,并增護灘石坦坡。
吳江縣主簿李弼始領其役。
補用巡檢祝炳均繼之。
南至大厍口,北至州界,間段修築,明年五月役竣。
凡建樁石修石後土各三百四十七丈,作護灘石坦坡一百四十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四千九百七十五兩有奇。
七年五月,修築寶山縣五嶽墩土塘,并建護塘攔水各壩。
五嶽墩在北王廟之北,舊有樁石,擇險而設。
同治間修築未及,以灘遠塘固也。
嗣灘日蹙,塘亦多損。
是年,檄縣主簿李弼鸠工修築。
十一月役竣。
凡修土塘一百五十二丈,建護塘樁石一百四十二丈,壘石坦坡一百五十二丈,外築攔水壩一百三十丈。
七年十二月,修築寶山縣吳淞口土塘,并建護塘壩及護灘石坦坡。
縣主簿李弼職其役。
本與五嶽墩并議修築,以五嶽墩較險先之,至是乃繼興作。
明年三月告成。
凡建護塘樁石六十一丈,護塘石壩十五丈,修土塘七十二丈八尺,建護灘石坦坡四十四丈。
合五嶽墩之役,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八兩有奇。
八年三月,續修鎮洋縣大厍口、楊林口護塘壩,并建石坦坡。
寶山縣主簿李弼領其役。
起大厍口,北至太倉州界止。
凡于護塘木石,者正之,敝者新之,散者整之,缺者補之,乖度者改作之,瀕險者厚衛之。
五閱月而畢。
都計石料土方夫工等項銀五千兩有奇。
八年七月,修護昭文縣野貓口土塘,并增建護塘攔水各壩。
野貓口護塘石樁及攔水壩,同治間所築,凡三百餘丈。
伏灘日蹙,壩多傾敝,東西舊無樁石,寝亦危險。
龍腮泾塘有圮者。
七年七月,寶山縣主簿李弼承檄度工。
是年七月,别檄同知金彭董其役。
明年九月工竣。
凡修築敝塘四十三丈三尺,增建護塘樁石一百六十八丈,攔水壩七十四丈五尺,護壩石坦坡二百七十四丈八尺,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萬八千二百三十六兩有奇。
八年九月,增建寶山縣江東愛字号土塘護壩及石坦坡。
縣主簿李弼領其役。
未興作之先,抛石衛險者再,嗣是擇要修護,顧此失彼,以绌于經費,故不能規全勢。
必朝更暮易,頗苦經營,卒有餘資,未嘗遺迳尺也。
明年四月工竣。
凡建石壩二百五十一丈五尺,石坦坡一百三十五丈,築石後土一十三丈,增建護塘樁石三十五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萬七千六百十九兩有奇。
十月,重修華亭縣石塘護壩,并增建石坦坡。
石塘護壩,同治間修築後,複多殘敗。
其未修諸所,嗣亦間成危險。
七年九月,檄住塘候補從九金濟度工,并饬參用寶山塘石坦坡之制。
八年十月,别檄試用通判曾熙鈞董其役。
是月興作,至九年五月而竣。
凡建護塘石坦坡一千五百二十二丈,樁内壘石一百四十七丈,石後築土一百三十六丈九尺,增建石壩二十七丈五尺,壘攔水壩護石九十丈,修葺舊壩二百四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三萬九百三十一兩有奇。
九年五月,增建寶山縣薛家灘牛頭泾護灘石壩。
知縣王樹棻、主簿李弼同領其役。
七月工竣。
凡建塘外護灘石壩積長一百丈,壘石六百五十二方,都計石料夫工等項銀三千二百三十八兩有奇。
九年七月,增建太倉州錢泾口護灘石壩。
候補同知金彭董其役。
起東泾口,止施家泾。
凡建護灘石壩七十丈,攔水壩十丈,八月工竟。
都計木石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千二百八十七兩有奇。
九年十二月,增築南彙縣外土塘。
七團經董分領其役,候補同知金彭承檄董之,是役成于署知縣王椿蔭。
七團之民,實公其利,故願貸積谷本息錢及善堂存資,以濟工費。
而徐稅畝加息以償,肇議于九年九月,季冬勼工,明年五月役競。
凡築土塘一萬一千三百八十八丈有奇,用土一十三萬六千六百六十五方有奇,開随塘河出土如所用之數,填塞洪口三十有四,用土一千三百八十九方有奇,開浚支河二十。
(原二十一,蔣港業戶自浚,故不列。
)出土二萬六千八百十一方有奇,建欽公塘石洞六,都計用錢三萬五百二十七千有奇。
九年十月,建吳縣胥口菱湖觜等處石塘。
吳縣橫泾鎮,廣袤各二十裡,三面皆瀕太湖。
東南稍夷,其西最險,風濤镂齧,田畝往往坍沒。
自胥口起,至黃墅港止,内洋河泾港、下淹港、寺前港、八車灣、冷水港五處,舊有石塘,捍衛頗固,餘皆無之。
光緒八年,舉人柳商賢、貢生金蘭等陳乞增建新塘,局檄候補從九品金濟度工集役,仿陂陀塘式擇要壘建。
九年十月興作,明年二月工竟。
凡建陂陀塘積長一千六百八丈六尺,填築菱湖嘴北斷岸三十六丈,浚支港七,積長一百四十丈,造木橋六,工費詳後。
并歸海塘攤征案内報銷。
十年二月,建吳縣香山西莊石塘。
候補從九品金濟兼領其役,自南沙港迤西起,至王渎港北止。
建石塘積長三百一丈五尺,四月工竣。
從耆民馬惠祥等之請也。
合前役共計用銀一萬二百二十四兩有奇。
十年五月,修築昭文縣浒浦口土塘,并建護灘壩。
浒浦口水勢湍急,夾岸塘圮,外灘漸蹙,港内勢曲,潮至排突,亦瀕于危。
邑人陳乞修護,願增稅貨物以助工費。
九年九月度工,明年五月興作,候補知縣錢維崧承檄,始終其役。
六閱月而竣。
凡補築土塘二十丈,建護灘樁石二百三十八丈二尺,最要三重,次二重,又次一重,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萬八千九百九十三兩有奇。
十年七月,修築華亭縣金山觜楊公廟石塘護壩,并增設石坦坡。
九年七月,風飙怒作,重以猛雨,潮勢洶湧,五段金山觜,十二段楊公廟二處護壩樁石,多有損壞。
檄駐塘府照磨傅良佐度工。
十年閏五月,别檄候補通判董法中職其役。
七月興作,至十月而竣。
凡增建五段樁石一百三十六丈,較舊樁高二三尺,自段首起修整舊石五十六丈,築石後土一百八十九丈,增建十二段樁石石後築土,外設石坦坡各二十三丈,接壘石壩斜長三十八丈,舊無樁石,建以護灘,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六千九百六十一兩有奇。
十年八月,增建鎮洋縣南塘第三段、北塘第六段護塘壩。
蘇州海防同知王恩晉領其役,四閱月而竣。
凡增建南塘護塘樁石一百二丈,石壩五十丈,北塘樁石五十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九千一百九十七兩有奇。
十年九月,修築寶山縣吳淞口、談家浜炮台、小沙背、顧隆墩、薛家灘、北王廟、五嶽墩、楚城泾土塘,并增設石坦坡。
九年七月,烈風時作,海潮狂突,西塘舊有護灘未建樁石之所,危險雜見,以五嶽墩為尤劇,士塘就圮者凡十九丈。
當由知縣王樹棻、主簿李弼鸠工營護。
吳淞口等處,其險稍次,是别檄候補從九奏爾泰領其役。
十二月工竣。
凡壘護塘壩石坦坡積長二百七十六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四千八百八十三兩有奇。
十一年四月,修葺昭文縣野貓口攔水壩。
野貓口攔水壩複多殘敝。
十年六月,吳江縣主簿李弼陳狀,檄候補知縣錢維崧領其役。
明年四月興作,七月工竣。
凡排植舊樁四千二百七十九株,用銀六百八十八兩有奇。
十一年五月,修築寶山縣江東育字号土塘,并增建護壩石坦坡。
是年二月,風怒潮急,育字号塘舊無樁石,損及坦坡者三十餘丈。
四月,候補知府戴文佐承檄度工。
五月,别檄候補知縣錢維崧領其役。
九月工竣。
凡修複土塘六十一丈,建護塘單壩石坦坡一百五十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七千五百七十七兩有奇。
十一年七月,修築寶山縣衣周土塘,并增建護壩及石坦坡。
衣周土塘一段最險,七段次之。
九年,吳江縣主簿李弼承檄度工。
一段,拟築備塘一百二十丈,其外水深沉石六船,以替護灘挑水諸壩。
绌于工費,未克興作。
至是,塘圮益甚,乃檄候補同知金彭領其役,備塘不果築,以地勢窊下煩費,但複舊塘二十餘丈,移築稍内外用巨艘十三實土沉衛。
七八兩段石工為多,再月而竟。
凡補築第一段土塘二十丈,建護塘樁石築石後土各長二十七丈,疊盤頭石坦坡三十二丈,衛坦坡石壩十二丈,壘七段護灘石坦坡二十丈,修築八段土塘六十九丈,又增高七十五丈,建護塘石坦坡六十丈,護灘石壩三十六丈,又石坦坡八十六丈,又七八兩段坦坡外護石一百四十二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四千六百三十八兩有奇。
十二年三月,修葺鎮洋縣吳家港等處護塘壩。
候補知縣劉德麟董其役。
五閱月工竣。
凡修築護塘壩二百三十六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八千四百三十六兩有奇。
十二年四月,修築太倉州蕩茜口土塘,增壘袁家港、郁家宅護塘石壩。
候補通判董法中領其役。
四閱月而竣。
凡修築蕩西口土塘十二丈,改穿随塘河三十丈,增建袁家港、郁家宅石壩三百八十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七千一百三十九兩有奇。
十二年四月,修築寶山縣江東愛字号護塘單壩。
候補知州錢繩勳領其役。
六月工竟。
凡建護塘樁石及築石後土各五十九丈。
十二年六月,增建寶山縣西塘顧隆墩護灘壩。
候補知州錢繩勳領其役。
八月工竟。
凡建護灘樁石六十文。
合江東塘之役,都計用銀四千八十兩有奇。
十三年八月,修築寶山縣江東育字号、衣同塘景字号土塘,并增建護塘護灘諸壩。
十二年七月,大風雨數日,海潮盛漲,江東塘育字号險者二百五十八丈,衣同塘景字号險者九十丈。
吳江縣主簿李弼承檄度工。
以育字号東數十餘丈,岌岌将潰,先壘石以衛之。
十三年二月,複增益高厚,以防伏汛。
六月,乃檄候補知縣童毓昌領其役。
景字号複增應修者十二丈,八月起工,十二月次第告竣。
凡修築江東育字号土塘一百五十八丈,建護灘石壩一百丈,護塘樁石一百五十八丈,修築衣周塘景字号土塘九十丈,外護樁石,其長如之,加植短樁十二丈。
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萬七千九百十三兩有奇。
附奏疏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正月)奏為前估太倉、鎮洋、寶山三州縣海塘及續辦寶山縣境江東、衣周兩塘新出險工,一律完竣,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照太倉、鎮洋、寶山三州縣海塘,疊被風潮沖損,所出險工,擇要估需銀一萬九千六百餘兩。
當經奏準于蘇、松、太三屬受益熟田項下加展一忙,攤征濟用,先由司庫籌墊,經水利局饬令印委各員趕緊購料集夫,開工興辦。
當将太倉州境之第一段袁家港、第九段蕩茜口、第十一段郁家宅,鎮洋縣境之北塘第五六兩段,寶山縣境之西塘顧隆墩攔水壩及江東第一段土塘樁石各工,一律修築完固。
并太倉蕩西口段内填塞舊河,另開随塘新河。
于光緒十二年七八九等月陸續竣工,驗收如式。
此前估太倉、鎮洋、寶山各塘,已先告竣之情形也。
光緒十二年七月十四至十八及十月初二、三、四等日,連次狂風猛雨,正值大汛,潮水暴漲,沖撼數晝夜,寶山各塘險工,又複間被沖損。
節據印委各員先後禀報,當經水利局道員一再親詣周曆履勘,實勘得寶山縣境江東塘第二段計長四百八丈内工首一百五十丈,前已築有靠塘樁石,現尚完好。
其迤東之二十丈疊遭風潮沖刷,坍至塘面,情形極險,應修複土塘,并加靠塘樁石一層。
再東一百丈,塘外稍有餘灘,而灘漘壁立,日見坍塌,漸近塘基,應于灘漘之下疊砌石壩一道,以護餘灘,而保土塘。
又東一百三十八丈,塘外并餘灘潮水直注土塘,緻塘身間塌過半,勢将穿決,岌岌可危,應修築土塘,并加靠塘樁石一層,以資捍衛。
又勘得衣周塘第一段工首十八丈,前已築有靠塘樁石,惟樁外石坦坡,間有塌卸,應添石修護,并于坦坡外腳加釘馬牙樁一排,工長十二丈。
又迤南九十丈,塘外無灘,潮水直薄塘身,而浦江東岸漲沙突出,逼溜西趨,塘基日受汕刷,緻将塘身沖損,形勢亦險,應修複土塘,并加靠塘樁石一層,俾資抵禦。
以上各工,撙節确估,共需經費銀一萬七千九百餘兩。
值此司庫及厘金同一支绌,需款無從籌措。
而前項坍損工程,危險難緩。
因查曆年攤征海塘工費,各屬尚有欠解。
除歸還司關墊款外,約計勉可敷用,即經勒限追繳。
仍一面由司暫墊,并饬令印委各員上緊購料,接續興修。
于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一律工竣,驗收如式。
此又續辦寶山江東衣周兩塘險工,即以攤征欠款抵用之情形也。
惟是蘇、松、太三屬海塘,為民命田廬所系,遇有新出險工,自應及時保護,庶免漫決之虞。
現在各工雖經修竣,而海塘地段延長,形勢時有變遷。
嗣後,如有續出險工,随時另請籌款興修,以全要工而重民命。
所有曆年辦過海塘工程,俟逐款清理,另行彙案造冊報銷等情。
據署蘇藩司福裕、署臬司陳欽銘,會同蘇屬水利總局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
除饬将曆年修築海塘經費趕緊清理造報,并分咨戶、工二部查照外,謹合詞恭折具奏。
奉旨該部知道。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三月)奏為修築華亭縣境海塘用過工料銀兩,恭折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勘估,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
曾将華亭縣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海塘,自同治七年份起,至光緒六年四月止,修竣各段丈尺并用過銀兩,經前撫臣衛榮光,附片會奏聲明。
尚有續修工程,請俟全工告竣,再行造報,嗣準部咨。
催令将已經開單奏報之案,趕緊陸續造冊送部等因,即經轉行遵照在案。
茲據署蘇藩司福裕署臬司陳欽明會同蘇署水利工程總局詳稱。
前項修過海塘,工巨年久,款目繁多,自應趕緊分款造報以清積案。
現将華亭縣境自金山衛城東門外五裡許起,西至距柘林城三十裡之張家厍止,共分十二段。
自同治七年四月開辦,至十一年十二月,一律告竣,驗收如式。
共計工長三千一百二十丈,又加築攔水壩五百八十八丈。
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按款複算統共用過銀二十四萬三千五百一十八兩九錢六分七厘。
核與原估數目有減無增。
此項銀兩奏準于蘇州、松江、太倉三府州屬受益熟田項下分忙按畝攤捐濟用,委屬實用實銷,并無浮冒。
應請作為第一案,先行造報,餘俟次第接續辦理等情,造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
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謹繕具清單合詞恭摺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知道。
單并發。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七月)奏為修築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境海塘用過工料銀兩,恭摺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估勘,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
曾将華亭縣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海塘,自同治七年分起,至光緒六年四月止,修竣各段丈尺并用過銀兩,經前撫臣衛榮光附片會奏聲明,尚有續修工程,請俟全工告竣,再行造報,嗣準部咨。
催令将已經開單奏報之案,趕緊陸續造冊送部等因。
業經将同治七年起,至十一年止,修築華亭縣境海塘工費,作為第一案,開繕清單恭折奏銷在案。
茲據蘇藩司黃彭年、臬司張富年會同蘇署水利工程總局詳稱,蘇屬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沿海土石塘工,前因風潮沖擊,坍塌尤甚,當經分别勘估,先後奏準援案攤捐,并撥款興修,于同治十一年十月開辦起,至光緒二年十月一律告竣,驗收如式。
總計工長三千二百三十丈。
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連寶山、昭文兩縣海塘搶修各工,統共用過銀三十三萬二千九百二十二兩六分。
内除寶山縣境海塘工費,援案于蘇州、松江、太倉三府州屬受益熟田項下加展兩忙,攤捐濟用外,其餘銀兩,均在厘金項下随時撥用,委系實用實銷,并無浮冒,應請作為第二案造報,餘俟接續辦理等情,分造清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
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理合分繕清單,合詞恭折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知道。
單并發。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八月)奏為修築鎮洋縣境南塘閱兵台及寶山縣境江東塘吳木烽等處海塘用過工料銀兩恭折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勘估,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
曾将華亭縣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海塘,自同治七年分起至光緒六年四月止,修竣各段丈尺,并用過銀兩,經前撫臣衛榮光附片會奏聲明,尚有續修工程,請俟全工告竣,再行造報,嗣準部咨,催令将已經奏報之案,趕緊陸續造冊送部等因,業經将修築華亭縣境并同治十一年估修太倉等四州縣海塘工費,分作兩案,先後開單奏銷在案。
茲據蘇藩司黃彭年、署臬司田國俊,會同蘇屬水利工程總局詳稱,鎮洋縣境南塘閱兵台、寶山縣境江東塘及吳木烽等處沿海土石塘工,前因風潮沖擊坍塌,情形萬分危險,當經分别勘估撥款興修,于光緒元年估修開辦起,至四年六月一律完竣,驗收如式。
總計工長一千五百二十三丈,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共用過銀一十六萬三千五百二十七兩五錢六分二厘。
此項銀兩,奏準援案于厘金稍裕,提還歸款。
冊開各項委系實用實銷,并無浮冒,應請作為第三案造報,餘俟接續辦理等情,分造清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
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理合分繕清單,合詞恭折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知道。
單并發。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十月)奏為修築寶山縣境南石衣周兩塘并續修牛頭泾等處海塘用過工料銀兩恭折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勘估,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
曾将華亭縣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海塘,自同治七年分起,至光緒六年四月止,修竣各段丈尺并用過銀兩,經前撫臣衛榮光附片會奏聲明,尚有續修工程,請俟全工告竣,再行造報,嗣準部咨,催令将已經奏報之案,趕緊陸續造冊送部等因,業經将修築華亭縣境并太倉等四州縣及鎮洋閱兵台等處海塘工費分作三案,先後開單奏銷在案,茲據蘇藩司黃彭年,署桌司田國俊會同蘇屬水利工程總局詳稱,寶山縣南石衣周兩塘木石各工,前因被潮汕刷坍圮,情形萬分危險,當經分别勘估,撥款興修,于光緒五年二月開辦,至六年四月一律完竣,驗收如式。
共計工長六百五十丈,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連續修寶山縣境之牛頭泾石洞談家浜張家宅薛家灘等處土塘,總共用過銀三萬八千五百一十八兩 一分三厘。
此項銀兩,奏準于蘇滬厘金項下照案添撥濟用。
冊開各項工料,委系實用實銷,并無浮冒,應請作為第四案造報,餘俟接續辦理等情,造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理合繕具清單,合詞恭折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議奏。
單并發。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奏為光緒六年份起,至十年止,估修蘇州、松江、太倉各府州屬海塘等項工程用過銀兩,恭摺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勘估,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業經将同治七年份起,至光緒五年止,估修華亭縣境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海塘各段丈尺及用過工費,分作四案,先後開單奏銷在案。
茲據蘇藩司黃彭年、署臬司田國俊會同蘇屬水利工程總局詳稱,光緒六年估修寶山縣境吳淞口、五嶽墩及鎮洋縣境大厍口等處塘工,八年估修太倉、昭文、華亭、寶山四州縣海塘新出險工,九年添辦吳縣沿湖石塘,十年估修寶山、鎮洋、華亭、昭文四縣海塘續出新工,總計工長七千八百餘丈。
自光緒六年九月起,次第興工,至十一年九月一律完竣,驗收如式。
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統共用過銀一十六萬三百二十八兩六錢六分九厘。
内光緒六年估修寶山、鎮洋兩塘用銀二萬三千餘兩,系于蘇滬厘金項下籌撥。
其餘銀兩,均經奏明于蘇州、松江、太倉三府州屬受益熟田項下援案,分忙攤捐濟用。
冊開各項工料,委悉實用實銷,并無浮冒,應請作為第五案造報。
餘俟接續趕辦等情,分造清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
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理合分繕清單,合詞恭折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知道。
單并發。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奏為光緒十二、十三兩年估修太倉、鎮洋、寶山各州縣海塘續出險工,并修寶山縣境廟工等項用過銀兩,恭折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勘估,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業經将同治七年分起,至光緒十年止,估修華亭縣境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海塘,并添辦吳縣沿湖石塘各段丈尺及用過工費,分作五案,先後開單奏銷在案。
茲據蘇藩司黃彭年、署臬司田國俊會同蘇屬水利工程總局詳稱,光緒十二年,估修太倉、鎮洋、寶山各塘,及十三年修築寶山縣境江東衣周兩塘續出險工,總計工長一千一百餘丈,于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一律完竣,驗收如式。
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統共用過銀三萬七千五百六十九兩三錢二分。
此項銀兩,奏準于蘇州、松江、太倉三屬受益熟田項下援案加展一忙,并追繳各屬曆年攤征欠款抵用。
至寶山縣境塘工向有之海神廟宇,前因年久坍塌,經光緒五年奏修該縣南石衣周兩塘時,一并修葺完整,并移建塘工公所房屋所用工料銀兩,統共用過銀二千二百一十二兩八分六厘,系在厘金項下撥用。
冊開各項工料,委系實用實銷,并無浮冒,應作為第六案造報。
至曆年修築各屬海塘用過工費銀兩,截至此次止,已經遵限造報完結等情,分造清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理合分繕清單,合詞恭折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議奏。
單并發。
江蘇巡撫奎俊奏太倉、昭文、寶山、鎮洋四州縣前次估修海塘完竣及續修原估緩工折。
(光緒十九年十月)原奏略曰:太倉、昭文、寶、洋四州縣海塘,疊遭風潮新出險工,前因需費較巨。
其尚非十分急要者,暫從緩辦。
其萬不可緩之工,共估需銀九萬五千六百餘兩。
經前撫臣剛毅于光緒十八年五月奏準,于受益熟田項下,每畝每忙攤征八十文,帶征兩忙。
先由江海關、蘇滬、厘局分成借撥濟用。
即經饬令印委趕緊購料興修。
業将太倉州境之新泾口海塘第十二段,昭文縣境之第七、八兩段,寶山縣境之江東塘第二、第三、第六等段,西塘五嶽墩、黃窯灣及江東草灣迤西丁家濱護灘工段,鎮洋縣境之南塘第二段,北塘等四、五兩段,及楊林口北岸各段樁石土工,一律修整完固。
其寶山東塘第二段内工尾七丈五尺,因與第三段新工毗連,故将舊有兩層樁石,一并分别換釘新樁,排齊相接,添石修砌。
原估工長第三段,原工尚屬完好,毋庸修築。
又西塘五嶽墩尾段并黃灣埽段工長一百六十六丈。
原估壘砌護灘石坦坡一道,正連石築砌,忽遇風潮洶湧,刷去塘外土坦坡高自三四尺至七八尺不等。
該段土塘,向無樁石,迎溜頂沖易受損傷。
與前勘形勢略有變遷,因于護坦坡之外,加築靠石坦坡一道,并修土塘,以護塘身。
又于鎮洋北塘第四段新工五十丈之南,加築單樁石盤頭五丈。
又楊林口北随塘河迤西灘地,适當頂沖,風浪汕刷,形勢危險,添砌護灘石坦坡一道,并築石後土工長三十三丈。
以上各工,于光緒十九年二月四月及五六等月先後報竣,驗收如式。
此前次擇要估修各塘及增減工段丈尺,現已陸續告竣之情形。
太鎮昭文各塘原估緩辦之工,彼時塘外稍有草灘,情形尚非至急。
乃估工以來,又隔一載有餘,塘外灘地愈塌,形勢危險,與現辦各工大略相同。
複據印委各員禀請續修前來,即經該司道等親詣履勘,實勘得太倉州海塘第一段茜泾口塘外已無餘灘,潮濕日薄塘腳,本系極險之工,前于光緒元年興築護
凡補築茜泾口土塘八十四丈,南接鎮洋境。
并建護塘樁石二重,石後築土三百五十三丈,茜泾口增建第三重樁石一百四丈。
(北有小分水壩。
)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兩有奇。
光緒元年二月,修築昭文縣野貓口護灘攔水各壩。
候補知府錢卿铄董其役。
經始于同治十一年九月,以須木石,至是乃克興工。
東起龍腮泾,西止張家厍,析為八段。
内建護灘樁石,一段至三段皆三重,四段至八段皆二重。
樁後築土,寬狹不等。
(逼近土塘者,即築與相接。
)外建攔水壩,四段五段三樁二石,他皆二樁一石。
(自五段至八段,皆增護塘樁石一重。
)二年九月工竣。
凡建護灘樁石三百七十三丈四尺,攔水壩三百八十八丈八尺,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五萬五百五兩有奇。
十二月,修築鎮洋縣閱兵台、楊林口土塘,建護塘攔水各壩。
鎮洋南塘,以閱兵台一帶為最險,中有潰口可十餘丈,久待湮塞。
迤南塘土亦多圮陷。
是年十月,按察使應寶時親履勘核,檄候補知縣劉步瀛董其役,先浚随塘河以運木石。
明年二月,乃克興工。
至七月而竣。
内百丈無二重樁石及南攔水壩有積沙處,增建石坦坡,其北塘大厍口、楊林口、闵家宅、陶家港、吳家港、林家港、茜泾口續增之役,均于十月告竣。
凡補築南塘潰口十二丈,外土坦坡二百二十餘丈,石後土四十二丈,填築塘面穴窟四十五所,建護塘壩二百七十九丈,内二重者七十八丈五尺,外攔水壩三百二十四丈二尺,内攔水壩三十丈,石坦坡二百四十七丈九尺,碎石壩二十四丈,補築北塘石後土二百六十四丈,修葺舊樁石二百七十二丈五尺,增建石坦坡一百五丈,石壩三十丈,又浚随塘河八百六十四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二萬九千一百六十一兩有奇。
二年正月,修築寶山縣江東土塘,增建護塘壩。
即用知縣周孚裕領其役。
元年度工時應修築者,六段、四段、七段、十三段為最險,二段、三段、五段則為次險,嗣遇風潮,并成最險。
一段亦續有坍圮。
故次第興作,至十二月乃競。
凡修築土塘四百二十丈,增建單壩三百八十餘丈,重壩九十二丈,補築石後土四百八十丈,盤頭石坦坡二十五丈六尺,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二萬四千二百兩有奇。
五月修築寶山縣吳木烽石塘護土,并建護塘攔水各壩。
寶山石塘,舊析為三段,日吳木烽,日南石塘,日北石塘。
始建時外多廬舍,去海殊遠,故其外不複護土。
今皆瀕海,塘基或虛,梅花樁有露朽者,内附之土亦多穿陷。
同治十年度工,以土塘役急置之。
光緒二年五月,乃克興作,取土蒙石,制與華亭塘同。
外基三丈,遍護樁石,衛以坦坡。
又外三丈障以遙壩,水中力作,圖始頗艱。
故試築自吳木烽及南石塘末段始。
是役也,候補直隸州知州李慶雲實始職之,繼之者為知縣馮壽鏡,終之者為知府錢卿知縣周孚裕。
其功閱十六月,始成。
凡築護石土塘三百三丈,木石之工如之。
二年九月,增建太倉州茜泾口塘外護灘樁壩。
候補知縣劉步瀛董其役。
接茜泾前建石壩,北至袁家港口止,凡增樁木五十二丈,外作石坦坡,都計木石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千三兩有奇。
三年十月,續修築寶山縣北口塘護土,并建護塘攔水各壩。
候補知府錢卿知縣周孚裕會領其役。
四年二月,錢卿權知蘇州府事,複檄候補知縣查以觀代之。
築法與吳木烽同。
其外有潭,南北四十三丈,中廣數丈,下深數尺,運嘉定所集瓦礫實之。
明年五月工竣。
凡築石土塘四百四十一丈,護塘樁石坦坡其長稱是,攔水壩及坦坡各二百七十五丈,又小沙背攔水壩六十一丈,亦有石坦坡,合吳木烽工,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十一萬一百六十五兩有奇。
四年四月,修築寶山縣牛頭泾土塘,增建石洞護壩。
候補知縣查以觀、周孚裕會領其役。
七月工竣。
凡修築牛頭泾土塘二十三丈,增建石洞樁石十六丈,改穿随塘河三十八丈五尺,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二千五十九兩有奇。
四年十月,修築寶山縣張家宅、薛家灘、牛頭泾、談家浜、陳華浜、顧隆墩土塘,并葺護塘壩。
是年八月,烈風急雨,潮勢益猛,西塘護壩多損,最甚者日張家宅,薛家灘、牛頭泾、陳華浜諸處次之。
檄陽湖馬迹司巡檢李弼度工集役,理植舊木培土增石,以需石故,至六年七月乃竟。
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三千一百十六兩有奇。
五年閏三月,修築寶山縣衣周土塘,并建護塘坡壩。
衣周塘一段最險,二段次之。
四年十一月,布政使勒方锜中書何慎修親至檢按,檄陽湖馬迹司巡檢李弼度工集役。
明年閏月起工,閱七月而畢。
凡修築土塘一百十四丈,增建護塘樁石一百五十餘丈,護塘石坦坡一百丈五尺,護灘石坦坡一百八十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六千七百四十一兩有奇。
五年五月,修築寶山縣南口塘護土,并建護塘攔水各壩。
南石塘舊與吳木烽同時度工,以形勢稍夷緩之。
是年,乃檄馬迹司巡檢李弼兼領其役,築法與吳木烽同。
明年四月工竣。
凡修築護石土塘三百丈,護塘樁石其長稱是,外建護灘石壩二百六十五丈,又南工首挑水壩一百九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二萬六千六百兩有奇。
六年九月,修葺鎮洋縣楊林口南北護塘壩,并增護灘石坦坡。
吳江縣主簿李弼始領其役。
補用巡檢祝炳均繼之。
南至大厍口,北至州界,間段修築,明年五月役竣。
凡建樁石修石後土各三百四十七丈,作護灘石坦坡一百四十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四千九百七十五兩有奇。
七年五月,修築寶山縣五嶽墩土塘,并建護塘攔水各壩。
五嶽墩在北王廟之北,舊有樁石,擇險而設。
同治間修築未及,以灘遠塘固也。
嗣灘日蹙,塘亦多損。
是年,檄縣主簿李弼鸠工修築。
十一月役竣。
凡修土塘一百五十二丈,建護塘樁石一百四十二丈,壘石坦坡一百五十二丈,外築攔水壩一百三十丈。
七年十二月,修築寶山縣吳淞口土塘,并建護塘壩及護灘石坦坡。
縣主簿李弼職其役。
本與五嶽墩并議修築,以五嶽墩較險先之,至是乃繼興作。
明年三月告成。
凡建護塘樁石六十一丈,護塘石壩十五丈,修土塘七十二丈八尺,建護灘石坦坡四十四丈。
合五嶽墩之役,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八兩有奇。
八年三月,續修鎮洋縣大厍口、楊林口護塘壩,并建石坦坡。
寶山縣主簿李弼領其役。
起大厍口,北至太倉州界止。
凡于護塘木石,者正之,敝者新之,散者整之,缺者補之,乖度者改作之,瀕險者厚衛之。
五閱月而畢。
都計石料土方夫工等項銀五千兩有奇。
八年七月,修護昭文縣野貓口土塘,并增建護塘攔水各壩。
野貓口護塘石樁及攔水壩,同治間所築,凡三百餘丈。
伏灘日蹙,壩多傾敝,東西舊無樁石,寝亦危險。
龍腮泾塘有圮者。
七年七月,寶山縣主簿李弼承檄度工。
是年七月,别檄同知金彭董其役。
明年九月工竣。
凡修築敝塘四十三丈三尺,增建護塘樁石一百六十八丈,攔水壩七十四丈五尺,護壩石坦坡二百七十四丈八尺,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萬八千二百三十六兩有奇。
八年九月,增建寶山縣江東愛字号土塘護壩及石坦坡。
縣主簿李弼領其役。
未興作之先,抛石衛險者再,嗣是擇要修護,顧此失彼,以绌于經費,故不能規全勢。
必朝更暮易,頗苦經營,卒有餘資,未嘗遺迳尺也。
明年四月工竣。
凡建石壩二百五十一丈五尺,石坦坡一百三十五丈,築石後土一十三丈,增建護塘樁石三十五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萬七千六百十九兩有奇。
十月,重修華亭縣石塘護壩,并增建石坦坡。
石塘護壩,同治間修築後,複多殘敗。
其未修諸所,嗣亦間成危險。
七年九月,檄住塘候補從九金濟度工,并饬參用寶山塘石坦坡之制。
八年十月,别檄試用通判曾熙鈞董其役。
是月興作,至九年五月而竣。
凡建護塘石坦坡一千五百二十二丈,樁内壘石一百四十七丈,石後築土一百三十六丈九尺,增建石壩二十七丈五尺,壘攔水壩護石九十丈,修葺舊壩二百四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三萬九百三十一兩有奇。
九年五月,增建寶山縣薛家灘牛頭泾護灘石壩。
知縣王樹棻、主簿李弼同領其役。
七月工竣。
凡建塘外護灘石壩積長一百丈,壘石六百五十二方,都計石料夫工等項銀三千二百三十八兩有奇。
九年七月,增建太倉州錢泾口護灘石壩。
候補同知金彭董其役。
起東泾口,止施家泾。
凡建護灘石壩七十丈,攔水壩十丈,八月工竟。
都計木石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千二百八十七兩有奇。
九年十二月,增築南彙縣外土塘。
七團經董分領其役,候補同知金彭承檄董之,是役成于署知縣王椿蔭。
七團之民,實公其利,故願貸積谷本息錢及善堂存資,以濟工費。
而徐稅畝加息以償,肇議于九年九月,季冬勼工,明年五月役競。
凡築土塘一萬一千三百八十八丈有奇,用土一十三萬六千六百六十五方有奇,開随塘河出土如所用之數,填塞洪口三十有四,用土一千三百八十九方有奇,開浚支河二十。
(原二十一,蔣港業戶自浚,故不列。
)出土二萬六千八百十一方有奇,建欽公塘石洞六,都計用錢三萬五百二十七千有奇。
九年十月,建吳縣胥口菱湖觜等處石塘。
吳縣橫泾鎮,廣袤各二十裡,三面皆瀕太湖。
東南稍夷,其西最險,風濤镂齧,田畝往往坍沒。
自胥口起,至黃墅港止,内洋河泾港、下淹港、寺前港、八車灣、冷水港五處,舊有石塘,捍衛頗固,餘皆無之。
光緒八年,舉人柳商賢、貢生金蘭等陳乞增建新塘,局檄候補從九品金濟度工集役,仿陂陀塘式擇要壘建。
九年十月興作,明年二月工竟。
凡建陂陀塘積長一千六百八丈六尺,填築菱湖嘴北斷岸三十六丈,浚支港七,積長一百四十丈,造木橋六,工費詳後。
并歸海塘攤征案内報銷。
十年二月,建吳縣香山西莊石塘。
候補從九品金濟兼領其役,自南沙港迤西起,至王渎港北止。
建石塘積長三百一丈五尺,四月工竣。
從耆民馬惠祥等之請也。
合前役共計用銀一萬二百二十四兩有奇。
十年五月,修築昭文縣浒浦口土塘,并建護灘壩。
浒浦口水勢湍急,夾岸塘圮,外灘漸蹙,港内勢曲,潮至排突,亦瀕于危。
邑人陳乞修護,願增稅貨物以助工費。
九年九月度工,明年五月興作,候補知縣錢維崧承檄,始終其役。
六閱月而竣。
凡補築土塘二十丈,建護灘樁石二百三十八丈二尺,最要三重,次二重,又次一重,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萬八千九百九十三兩有奇。
十年七月,修築華亭縣金山觜楊公廟石塘護壩,并增設石坦坡。
九年七月,風飙怒作,重以猛雨,潮勢洶湧,五段金山觜,十二段楊公廟二處護壩樁石,多有損壞。
檄駐塘府照磨傅良佐度工。
十年閏五月,别檄候補通判董法中職其役。
七月興作,至十月而竣。
凡增建五段樁石一百三十六丈,較舊樁高二三尺,自段首起修整舊石五十六丈,築石後土一百八十九丈,增建十二段樁石石後築土,外設石坦坡各二十三丈,接壘石壩斜長三十八丈,舊無樁石,建以護灘,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六千九百六十一兩有奇。
十年八月,增建鎮洋縣南塘第三段、北塘第六段護塘壩。
蘇州海防同知王恩晉領其役,四閱月而竣。
凡增建南塘護塘樁石一百二丈,石壩五十丈,北塘樁石五十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九千一百九十七兩有奇。
十年九月,修築寶山縣吳淞口、談家浜炮台、小沙背、顧隆墩、薛家灘、北王廟、五嶽墩、楚城泾土塘,并增設石坦坡。
九年七月,烈風時作,海潮狂突,西塘舊有護灘未建樁石之所,危險雜見,以五嶽墩為尤劇,士塘就圮者凡十九丈。
當由知縣王樹棻、主簿李弼鸠工營護。
吳淞口等處,其險稍次,是别檄候補從九奏爾泰領其役。
十二月工竣。
凡壘護塘壩石坦坡積長二百七十六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四千八百八十三兩有奇。
十一年四月,修葺昭文縣野貓口攔水壩。
野貓口攔水壩複多殘敝。
十年六月,吳江縣主簿李弼陳狀,檄候補知縣錢維崧領其役。
明年四月興作,七月工竣。
凡排植舊樁四千二百七十九株,用銀六百八十八兩有奇。
十一年五月,修築寶山縣江東育字号土塘,并增建護壩石坦坡。
是年二月,風怒潮急,育字号塘舊無樁石,損及坦坡者三十餘丈。
四月,候補知府戴文佐承檄度工。
五月,别檄候補知縣錢維崧領其役。
九月工竣。
凡修複土塘六十一丈,建護塘單壩石坦坡一百五十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七千五百七十七兩有奇。
十一年七月,修築寶山縣衣周土塘,并增建護壩及石坦坡。
衣周土塘一段最險,七段次之。
九年,吳江縣主簿李弼承檄度工。
一段,拟築備塘一百二十丈,其外水深沉石六船,以替護灘挑水諸壩。
绌于工費,未克興作。
至是,塘圮益甚,乃檄候補同知金彭領其役,備塘不果築,以地勢窊下煩費,但複舊塘二十餘丈,移築稍内外用巨艘十三實土沉衛。
七八兩段石工為多,再月而竟。
凡補築第一段土塘二十丈,建護塘樁石築石後土各長二十七丈,疊盤頭石坦坡三十二丈,衛坦坡石壩十二丈,壘七段護灘石坦坡二十丈,修築八段土塘六十九丈,又增高七十五丈,建護塘石坦坡六十丈,護灘石壩三十六丈,又石坦坡八十六丈,又七八兩段坦坡外護石一百四十二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四千六百三十八兩有奇。
十二年三月,修葺鎮洋縣吳家港等處護塘壩。
候補知縣劉德麟董其役。
五閱月工竣。
凡修築護塘壩二百三十六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八千四百三十六兩有奇。
十二年四月,修築太倉州蕩茜口土塘,增壘袁家港、郁家宅護塘石壩。
候補通判董法中領其役。
四閱月而竣。
凡修築蕩西口土塘十二丈,改穿随塘河三十丈,增建袁家港、郁家宅石壩三百八十丈,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七千一百三十九兩有奇。
十二年四月,修築寶山縣江東愛字号護塘單壩。
候補知州錢繩勳領其役。
六月工竟。
凡建護塘樁石及築石後土各五十九丈。
十二年六月,增建寶山縣西塘顧隆墩護灘壩。
候補知州錢繩勳領其役。
八月工竟。
凡建護灘樁石六十文。
合江東塘之役,都計用銀四千八十兩有奇。
十三年八月,修築寶山縣江東育字号、衣同塘景字号土塘,并增建護塘護灘諸壩。
十二年七月,大風雨數日,海潮盛漲,江東塘育字号險者二百五十八丈,衣同塘景字号險者九十丈。
吳江縣主簿李弼承檄度工。
以育字号東數十餘丈,岌岌将潰,先壘石以衛之。
十三年二月,複增益高厚,以防伏汛。
六月,乃檄候補知縣童毓昌領其役。
景字号複增應修者十二丈,八月起工,十二月次第告竣。
凡修築江東育字号土塘一百五十八丈,建護灘石壩一百丈,護塘樁石一百五十八丈,修築衣周塘景字号土塘九十丈,外護樁石,其長如之,加植短樁十二丈。
都計木石土方物料價值夫工等項銀一萬七千九百十三兩有奇。
附奏疏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正月)奏為前估太倉、鎮洋、寶山三州縣海塘及續辦寶山縣境江東、衣周兩塘新出險工,一律完竣,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照太倉、鎮洋、寶山三州縣海塘,疊被風潮沖損,所出險工,擇要估需銀一萬九千六百餘兩。
當經奏準于蘇、松、太三屬受益熟田項下加展一忙,攤征濟用,先由司庫籌墊,經水利局饬令印委各員趕緊購料集夫,開工興辦。
當将太倉州境之第一段袁家港、第九段蕩茜口、第十一段郁家宅,鎮洋縣境之北塘第五六兩段,寶山縣境之西塘顧隆墩攔水壩及江東第一段土塘樁石各工,一律修築完固。
并太倉蕩西口段内填塞舊河,另開随塘新河。
于光緒十二年七八九等月陸續竣工,驗收如式。
此前估太倉、鎮洋、寶山各塘,已先告竣之情形也。
光緒十二年七月十四至十八及十月初二、三、四等日,連次狂風猛雨,正值大汛,潮水暴漲,沖撼數晝夜,寶山各塘險工,又複間被沖損。
節據印委各員先後禀報,當經水利局道員一再親詣周曆履勘,實勘得寶山縣境江東塘第二段計長四百八丈内工首一百五十丈,前已築有靠塘樁石,現尚完好。
其迤東之二十丈疊遭風潮沖刷,坍至塘面,情形極險,應修複土塘,并加靠塘樁石一層。
再東一百丈,塘外稍有餘灘,而灘漘壁立,日見坍塌,漸近塘基,應于灘漘之下疊砌石壩一道,以護餘灘,而保土塘。
又東一百三十八丈,塘外并餘灘潮水直注土塘,緻塘身間塌過半,勢将穿決,岌岌可危,應修築土塘,并加靠塘樁石一層,以資捍衛。
又勘得衣周塘第一段工首十八丈,前已築有靠塘樁石,惟樁外石坦坡,間有塌卸,應添石修護,并于坦坡外腳加釘馬牙樁一排,工長十二丈。
又迤南九十丈,塘外無灘,潮水直薄塘身,而浦江東岸漲沙突出,逼溜西趨,塘基日受汕刷,緻将塘身沖損,形勢亦險,應修複土塘,并加靠塘樁石一層,俾資抵禦。
以上各工,撙節确估,共需經費銀一萬七千九百餘兩。
值此司庫及厘金同一支绌,需款無從籌措。
而前項坍損工程,危險難緩。
因查曆年攤征海塘工費,各屬尚有欠解。
除歸還司關墊款外,約計勉可敷用,即經勒限追繳。
仍一面由司暫墊,并饬令印委各員上緊購料,接續興修。
于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一律工竣,驗收如式。
此又續辦寶山江東衣周兩塘險工,即以攤征欠款抵用之情形也。
惟是蘇、松、太三屬海塘,為民命田廬所系,遇有新出險工,自應及時保護,庶免漫決之虞。
現在各工雖經修竣,而海塘地段延長,形勢時有變遷。
嗣後,如有續出險工,随時另請籌款興修,以全要工而重民命。
所有曆年辦過海塘工程,俟逐款清理,另行彙案造冊報銷等情。
據署蘇藩司福裕、署臬司陳欽銘,會同蘇屬水利總局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
除饬将曆年修築海塘經費趕緊清理造報,并分咨戶、工二部查照外,謹合詞恭折具奏。
奉旨該部知道。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三月)奏為修築華亭縣境海塘用過工料銀兩,恭折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勘估,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
曾将華亭縣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海塘,自同治七年份起,至光緒六年四月止,修竣各段丈尺并用過銀兩,經前撫臣衛榮光,附片會奏聲明。
尚有續修工程,請俟全工告竣,再行造報,嗣準部咨。
催令将已經開單奏報之案,趕緊陸續造冊送部等因,即經轉行遵照在案。
茲據署蘇藩司福裕署臬司陳欽明會同蘇署水利工程總局詳稱。
前項修過海塘,工巨年久,款目繁多,自應趕緊分款造報以清積案。
現将華亭縣境自金山衛城東門外五裡許起,西至距柘林城三十裡之張家厍止,共分十二段。
自同治七年四月開辦,至十一年十二月,一律告竣,驗收如式。
共計工長三千一百二十丈,又加築攔水壩五百八十八丈。
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按款複算統共用過銀二十四萬三千五百一十八兩九錢六分七厘。
核與原估數目有減無增。
此項銀兩奏準于蘇州、松江、太倉三府州屬受益熟田項下分忙按畝攤捐濟用,委屬實用實銷,并無浮冒。
應請作為第一案,先行造報,餘俟次第接續辦理等情,造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
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謹繕具清單合詞恭摺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知道。
單并發。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七月)奏為修築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境海塘用過工料銀兩,恭摺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估勘,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
曾将華亭縣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海塘,自同治七年分起,至光緒六年四月止,修竣各段丈尺并用過銀兩,經前撫臣衛榮光附片會奏聲明,尚有續修工程,請俟全工告竣,再行造報,嗣準部咨。
催令将已經開單奏報之案,趕緊陸續造冊送部等因。
業經将同治七年起,至十一年止,修築華亭縣境海塘工費,作為第一案,開繕清單恭折奏銷在案。
茲據蘇藩司黃彭年、臬司張富年會同蘇署水利工程總局詳稱,蘇屬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沿海土石塘工,前因風潮沖擊,坍塌尤甚,當經分别勘估,先後奏準援案攤捐,并撥款興修,于同治十一年十月開辦起,至光緒二年十月一律告竣,驗收如式。
總計工長三千二百三十丈。
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連寶山、昭文兩縣海塘搶修各工,統共用過銀三十三萬二千九百二十二兩六分。
内除寶山縣境海塘工費,援案于蘇州、松江、太倉三府州屬受益熟田項下加展兩忙,攤捐濟用外,其餘銀兩,均在厘金項下随時撥用,委系實用實銷,并無浮冒,應請作為第二案造報,餘俟接續辦理等情,分造清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
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理合分繕清單,合詞恭折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知道。
單并發。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八月)奏為修築鎮洋縣境南塘閱兵台及寶山縣境江東塘吳木烽等處海塘用過工料銀兩恭折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勘估,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
曾将華亭縣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海塘,自同治七年分起至光緒六年四月止,修竣各段丈尺,并用過銀兩,經前撫臣衛榮光附片會奏聲明,尚有續修工程,請俟全工告竣,再行造報,嗣準部咨,催令将已經奏報之案,趕緊陸續造冊送部等因,業經将修築華亭縣境并同治十一年估修太倉等四州縣海塘工費,分作兩案,先後開單奏銷在案。
茲據蘇藩司黃彭年、署臬司田國俊,會同蘇屬水利工程總局詳稱,鎮洋縣境南塘閱兵台、寶山縣境江東塘及吳木烽等處沿海土石塘工,前因風潮沖擊坍塌,情形萬分危險,當經分别勘估撥款興修,于光緒元年估修開辦起,至四年六月一律完竣,驗收如式。
總計工長一千五百二十三丈,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共用過銀一十六萬三千五百二十七兩五錢六分二厘。
此項銀兩,奏準援案于厘金稍裕,提還歸款。
冊開各項委系實用實銷,并無浮冒,應請作為第三案造報,餘俟接續辦理等情,分造清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
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理合分繕清單,合詞恭折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知道。
單并發。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十月)奏為修築寶山縣境南石衣周兩塘并續修牛頭泾等處海塘用過工料銀兩恭折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勘估,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
曾将華亭縣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海塘,自同治七年分起,至光緒六年四月止,修竣各段丈尺并用過銀兩,經前撫臣衛榮光附片會奏聲明,尚有續修工程,請俟全工告竣,再行造報,嗣準部咨,催令将已經奏報之案,趕緊陸續造冊送部等因,業經将修築華亭縣境并太倉等四州縣及鎮洋閱兵台等處海塘工費分作三案,先後開單奏銷在案,茲據蘇藩司黃彭年,署桌司田國俊會同蘇屬水利工程總局詳稱,寶山縣南石衣周兩塘木石各工,前因被潮汕刷坍圮,情形萬分危險,當經分别勘估,撥款興修,于光緒五年二月開辦,至六年四月一律完竣,驗收如式。
共計工長六百五十丈,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連續修寶山縣境之牛頭泾石洞談家浜張家宅薛家灘等處土塘,總共用過銀三萬八千五百一十八兩 一分三厘。
此項銀兩,奏準于蘇滬厘金項下照案添撥濟用。
冊開各項工料,委系實用實銷,并無浮冒,應請作為第四案造報,餘俟接續辦理等情,造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理合繕具清單,合詞恭折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議奏。
單并發。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奏為光緒六年份起,至十年止,估修蘇州、松江、太倉各府州屬海塘等項工程用過銀兩,恭摺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勘估,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業經将同治七年份起,至光緒五年止,估修華亭縣境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海塘各段丈尺及用過工費,分作四案,先後開單奏銷在案。
茲據蘇藩司黃彭年、署臬司田國俊會同蘇屬水利工程總局詳稱,光緒六年估修寶山縣境吳淞口、五嶽墩及鎮洋縣境大厍口等處塘工,八年估修太倉、昭文、華亭、寶山四州縣海塘新出險工,九年添辦吳縣沿湖石塘,十年估修寶山、鎮洋、華亭、昭文四縣海塘續出新工,總計工長七千八百餘丈。
自光緒六年九月起,次第興工,至十一年九月一律完竣,驗收如式。
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統共用過銀一十六萬三百二十八兩六錢六分九厘。
内光緒六年估修寶山、鎮洋兩塘用銀二萬三千餘兩,系于蘇滬厘金項下籌撥。
其餘銀兩,均經奏明于蘇州、松江、太倉三府州屬受益熟田項下援案,分忙攤捐濟用。
冊開各項工料,委悉實用實銷,并無浮冒,應請作為第五案造報。
餘俟接續趕辦等情,分造清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
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理合分繕清單,合詞恭折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知道。
單并發。
兩江總督曾國荃、江蘇巡撫嵩駿折。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奏為光緒十二、十三兩年估修太倉、鎮洋、寶山各州縣海塘續出險工,并修寶山縣境廟工等項用過銀兩,恭折奏銷,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松等屬海塘,有關民命田廬,遇有坍損,曆經随時撙節勘估,奏請籌款興修,以資保衛,業經将同治七年分起,至光緒十年止,估修華亭縣境及太倉、鎮洋、寶山、昭文四州縣海塘,并添辦吳縣沿湖石塘各段丈尺及用過工費,分作五案,先後開單奏銷在案。
茲據蘇藩司黃彭年、署臬司田國俊會同蘇屬水利工程總局詳稱,光緒十二年,估修太倉、鎮洋、寶山各塘,及十三年修築寶山縣境江東衣周兩塘續出險工,總計工長一千一百餘丈,于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一律完竣,驗收如式。
所有木石土方價值夫工等項,統共用過銀三萬七千五百六十九兩三錢二分。
此項銀兩,奏準于蘇州、松江、太倉三屬受益熟田項下援案加展一忙,并追繳各屬曆年攤征欠款抵用。
至寶山縣境塘工向有之海神廟宇,前因年久坍塌,經光緒五年奏修該縣南石衣周兩塘時,一并修葺完整,并移建塘工公所房屋所用工料銀兩,統共用過銀二千二百一十二兩八分六厘,系在厘金項下撥用。
冊開各項工料,委系實用實銷,并無浮冒,應作為第六案造報。
至曆年修築各屬海塘用過工費銀兩,截至此次止,已經遵限造報完結等情,分造清冊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除将原冊咨部核銷外,理合分繕清單,合詞恭折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敕部查照。
謹奏。
奉旨該部議奏。
單并發。
江蘇巡撫奎俊奏太倉、昭文、寶山、鎮洋四州縣前次估修海塘完竣及續修原估緩工折。
(光緒十九年十月)原奏略曰:太倉、昭文、寶、洋四州縣海塘,疊遭風潮新出險工,前因需費較巨。
其尚非十分急要者,暫從緩辦。
其萬不可緩之工,共估需銀九萬五千六百餘兩。
經前撫臣剛毅于光緒十八年五月奏準,于受益熟田項下,每畝每忙攤征八十文,帶征兩忙。
先由江海關、蘇滬、厘局分成借撥濟用。
即經饬令印委趕緊購料興修。
業将太倉州境之新泾口海塘第十二段,昭文縣境之第七、八兩段,寶山縣境之江東塘第二、第三、第六等段,西塘五嶽墩、黃窯灣及江東草灣迤西丁家濱護灘工段,鎮洋縣境之南塘第二段,北塘等四、五兩段,及楊林口北岸各段樁石土工,一律修整完固。
其寶山東塘第二段内工尾七丈五尺,因與第三段新工毗連,故将舊有兩層樁石,一并分别換釘新樁,排齊相接,添石修砌。
原估工長第三段,原工尚屬完好,毋庸修築。
又西塘五嶽墩尾段并黃灣埽段工長一百六十六丈。
原估壘砌護灘石坦坡一道,正連石築砌,忽遇風潮洶湧,刷去塘外土坦坡高自三四尺至七八尺不等。
該段土塘,向無樁石,迎溜頂沖易受損傷。
與前勘形勢略有變遷,因于護坦坡之外,加築靠石坦坡一道,并修土塘,以護塘身。
又于鎮洋北塘第四段新工五十丈之南,加築單樁石盤頭五丈。
又楊林口北随塘河迤西灘地,适當頂沖,風浪汕刷,形勢危險,添砌護灘石坦坡一道,并築石後土工長三十三丈。
以上各工,于光緒十九年二月四月及五六等月先後報竣,驗收如式。
此前次擇要估修各塘及增減工段丈尺,現已陸續告竣之情形。
太鎮昭文各塘原估緩辦之工,彼時塘外稍有草灘,情形尚非至急。
乃估工以來,又隔一載有餘,塘外灘地愈塌,形勢危險,與現辦各工大略相同。
複據印委各員禀請續修前來,即經該司道等親詣履勘,實勘得太倉州海塘第一段茜泾口塘外已無餘灘,潮濕日薄塘腳,本系極險之工,前于光緒元年興築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