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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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元年。
乙亥。
三月。
癸醜。
谕内閣。
載遷等奏、應行急修工程。
請派大臣查驗一摺。
孝糟朽情形。
着派宜振。
将應修工程敬謹查驗。
奏明辦理。
現月 ○湖廣總督李瀚章奏、殉難知縣王恩绶建立專祠。
請饬部列入祀典。
從之。
摺包 ○以整理圍場賞還熱河總管伊克坦布等原官原銜。
摺包 ○以巡緝認真。
賞承德府知府國鈞鹽運使銜。
摺包 ○以捐軀殉難。
予湖北候選從九品吳國容等、旌恤如例。
摺包 ○甲寅。
谕内閣。
前因都察院奏四川監生張事周等。
呈控永川縣兵差局紳士張竹軒等、吞公學士廣安奏、川省積弊。
請嚴禁苛斂。
裁撤厘卡各節。
及禦史吳鴻恩奏、叙州地方營勇索饷滋事士等情。
當派廣壽夏同善前往查辦。
并谕令将添設之兵差局。
與路不當沖之夫馬局。
查明裁撤。
明張事周曾向兵差局借用銀錢。
被追斥革。
即砌詞京控。
現拟辦結。
并交查各件、查明具奏各等局紳侵冒。
雖事出有因。
惟因借用銀錢。
被追抵制。
纏訟數年。
迨至京控。
複竊名幫訟。
并向人情同訟棍。
已革監生張事周即張遵庠。
着照所拟杖一百徒三年。
文化南聽從控告。
李震揚商作呈杖九十徒二年半。
已革監生羅繼華、陳炳靈、張利文。
雖訊無侵吞情弊。
惟将辦公錢文。
借人使兩。
及擔承外欠錢文。
不即将回。
緻令公款無着。
羅繼華複有藏匿帳簿情事。
陳炳靈、張利文。
着杖九十。
已革廪生張孟賢即張竹軒。
管理兵差局務。
雖訊無侵吞情事。
惟将局錢私自外借。
複款。
代為償還。
緻令外欠拖延無着。
張孟賢即張竹軒。
着杖八十。
已革監生張利文、貢生李樹瀛民捐倉谷。
訊因修城及兵差使費。
禀縣有案。
惟移交錢文。
漏未登帳。
亦屬有心含混。
李樹瀛、十。
張利文業已拟杖。
着免其重科。
張孟卿聽從羅繼華藏匿局簿。
到案時不即呈繳。
着笞四十。
援免。
前署永川縣補用同知直隸州知州陳堉。
于裁撤煙厘之後。
聽從紳商設立煙秤。
抽取錢文。
因公。
究屬不合。
署納溪縣事候補知縣張清理。
委算局帳。
辄聽羅繼華所稱張事周搶去一面之詞合。
陳堉、張清理。
均着交部議處。
至川省錢糧。
既經查明并無巧立名目、及耗外加耗等弊。
着如有過額浮收。
藉端加派等情。
即行嚴參懲辦。
并嚴饬各屬。
嗣後遇有紳士禀請随糧攤派。
毋得系萬不得已之舉。
仍着禀明各該管上司。
核準辦理。
該省厘卡太繁。
剝削過甚。
所有綿竹冕山兩之松林卡。
即着照廣壽等所拟。
一律裁撤。
其餘局卡。
仍着該督随時體察情形。
酌量裁并。
将來裁撤。
以節糜費。
至買補倉谷。
約束門丁。
嚴防命案拖累。
不準勒買田畝。
以及清流品。
禁會匪情形。
認真籌辦。
營勇索饷滋事一案。
總兵鄭學德。
雖無疏縱情事。
惟以統領大員。
未能鎮壓。
德着交部議處。
吳棠于鄭學德帶兵不力。
僅止摘頂記過。
并不即行參處。
亦屬不合。
吳棠着交部州知州王麟飛。
于署巴縣任内。
審訊黃李氏控告黃萬骞匿契一案。
明知黃萬骞身屬職官。
辄将其緻黃萬骞于經人保出後。
情急自盡。
前任成都府知府朱潮、三台縣知縣王宮午、梁山縣知縣國璋籍之職官龍雲、被其兄龍廷獻控告一案。
辄将龍雲擅行責押。
均有不合。
署雅安縣事候補知縣張與己
乙亥。
三月。
癸醜。
谕内閣。
載遷等奏、應行急修工程。
請派大臣查驗一摺。
孝糟朽情形。
着派宜振。
将應修工程敬謹查驗。
奏明辦理。
現月 ○湖廣總督李瀚章奏、殉難知縣王恩绶建立專祠。
請饬部列入祀典。
從之。
摺包 ○以整理圍場賞還熱河總管伊克坦布等原官原銜。
摺包 ○以巡緝認真。
賞承德府知府國鈞鹽運使銜。
摺包 ○以捐軀殉難。
予湖北候選從九品吳國容等、旌恤如例。
摺包 ○甲寅。
谕内閣。
前因都察院奏四川監生張事周等。
呈控永川縣兵差局紳士張竹軒等、吞公學士廣安奏、川省積弊。
請嚴禁苛斂。
裁撤厘卡各節。
及禦史吳鴻恩奏、叙州地方營勇索饷滋事士等情。
當派廣壽夏同善前往查辦。
并谕令将添設之兵差局。
與路不當沖之夫馬局。
查明裁撤。
明張事周曾向兵差局借用銀錢。
被追斥革。
即砌詞京控。
現拟辦結。
并交查各件、查明具奏各等局紳侵冒。
雖事出有因。
惟因借用銀錢。
被追抵制。
纏訟數年。
迨至京控。
複竊名幫訟。
并向人情同訟棍。
已革監生張事周即張遵庠。
着照所拟杖一百徒三年。
文化南聽從控告。
李震揚商作呈杖九十徒二年半。
已革監生羅繼華、陳炳靈、張利文。
雖訊無侵吞情弊。
惟将辦公錢文。
借人使兩。
及擔承外欠錢文。
不即将回。
緻令公款無着。
羅繼華複有藏匿帳簿情事。
陳炳靈、張利文。
着杖九十。
已革廪生張孟賢即張竹軒。
管理兵差局務。
雖訊無侵吞情事。
惟将局錢私自外借。
複款。
代為償還。
緻令外欠拖延無着。
張孟賢即張竹軒。
着杖八十。
已革監生張利文、貢生李樹瀛民捐倉谷。
訊因修城及兵差使費。
禀縣有案。
惟移交錢文。
漏未登帳。
亦屬有心含混。
李樹瀛、十。
張利文業已拟杖。
着免其重科。
張孟卿聽從羅繼華藏匿局簿。
到案時不即呈繳。
着笞四十。
援免。
前署永川縣補用同知直隸州知州陳堉。
于裁撤煙厘之後。
聽從紳商設立煙秤。
抽取錢文。
因公。
究屬不合。
署納溪縣事候補知縣張清理。
委算局帳。
辄聽羅繼華所稱張事周搶去一面之詞合。
陳堉、張清理。
均着交部議處。
至川省錢糧。
既經查明并無巧立名目、及耗外加耗等弊。
着如有過額浮收。
藉端加派等情。
即行嚴參懲辦。
并嚴饬各屬。
嗣後遇有紳士禀請随糧攤派。
毋得系萬不得已之舉。
仍着禀明各該管上司。
核準辦理。
該省厘卡太繁。
剝削過甚。
所有綿竹冕山兩之松林卡。
即着照廣壽等所拟。
一律裁撤。
其餘局卡。
仍着該督随時體察情形。
酌量裁并。
将來裁撤。
以節糜費。
至買補倉谷。
約束門丁。
嚴防命案拖累。
不準勒買田畝。
以及清流品。
禁會匪情形。
認真籌辦。
營勇索饷滋事一案。
總兵鄭學德。
雖無疏縱情事。
惟以統領大員。
未能鎮壓。
德着交部議處。
吳棠于鄭學德帶兵不力。
僅止摘頂記過。
并不即行參處。
亦屬不合。
吳棠着交部州知州王麟飛。
于署巴縣任内。
審訊黃李氏控告黃萬骞匿契一案。
明知黃萬骞身屬職官。
辄将其緻黃萬骞于經人保出後。
情急自盡。
前任成都府知府朱潮、三台縣知縣王宮午、梁山縣知縣國璋籍之職官龍雲、被其兄龍廷獻控告一案。
辄将龍雲擅行責押。
均有不合。
署雅安縣事候補知縣張與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