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昭公(元年~三十二年)第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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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

    ” 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着範宣子所為刑書焉。

    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

    夫晉國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

    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

    貴賤不愆,所謂度也。

    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

    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蔡史墨曰:“範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幹上令,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是法奸也。

    又加範氏焉,易之,亡也。

    其及趙氏,趙孟與焉。

    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 ◇昭公三十年 【經】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夏六月庚辰,晉侯去疾卒。

    秋八月,葬晉頃公。

    冬十有二月,吳滅徐,徐子章羽奔楚。

     【傳】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不先書郓與乾侯,非公,且征過也。

     夏六月,晉頃公卒。

    秋八月,葬。

    鄭遊吉吊,且送葬,魏獻子使士景伯诘之,曰:“悼公之喪,子西吊,子蟜送葬。

    今吾子無貳,何故?”對曰:“諸侯所以歸晉君,禮也。

    禮也者,小事大,大字小之謂。

    事大在共其時命,字小在恤其所無。

    以敝邑居大國之間,共其職貢,與其備禦不虞之患,豈忘共命?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唯嘉好、聘享、三軍之事,于是乎使卿。

    晉之喪事,敝邑之間,先君有所助執绋矣。

    若其不間,雖士大夫有所不獲數矣。

    大國之惠,亦慶其加,而不讨其乏,明厎其情,取備而已,以為禮也。

    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我先大夫印段實往,敝邑之少卿也。

    王吏不讨,恤所無也。

    今大夫曰:‘女盍從舊?’舊有豐有省,不知所從。

    從其豐,則寡君幼弱,是以不共。

    從其省,則吉在此矣。

    唯大夫圖之。

    ”晉人不能诘。

     吳子使徐人執掩餘,使鐘吾人執燭庸二公子奔楚,楚子大封,而定其徙。

    使監馬尹大心逆吳公子,使居養莠尹然、左司馬沈尹戌城之,取于城父與胡田以與之。

    将以害吳也。

    子西谏曰:“吳光新得國,而親其民,視民如子,辛苦同之,将用之也。

    若好吳邊疆,使柔服焉,猶懼其至。

    吾又疆其仇以重怒之,無乃不可乎!吳,周之胄裔也,而棄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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