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太陽病脈證并治法上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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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
經曰∶尺寸俱浮者,太陽受病。
太陽受病,太陽主表,為諸陽主氣。
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者,太陽表病也。
太陽病,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名為中風。
風,陽也。
寒,陰也。
風則傷衛,發熱,汗出,惡風者,衛中風。
(醫統本有“也”字)榮病,發熱,無汗,不惡風而惡寒;衛病,則發熱,汗出,不惡寒而惡風。
以衛為陽,衛外者也,病則不能衛固其外,而皮腠疏,故汗出而惡風也。
傷寒脈緊,傷風脈緩者,寒性勁急而風性解緩故也。
太陽病,或已發熱,或未發熱,必惡寒,體痛,嘔逆,脈陰陽俱緊者,名曰(趙本作“為”)傷寒。
經曰∶凡傷于寒,則為病熱,為寒氣客于經中,陽經怫結而成熱也。
中風即發熱者,風為陽也。
及傷寒雲,或已發熱,或未發熱,以寒為陰邪,不能即熱,郁而方變熱也。
風則傷衛,寒則傷榮,衛虛者惡風,榮虛者惡寒,榮傷寒者,必惡寒也。
氣病者則麻,血病者則痛。
風令氣緩,寒令氣逆,體痛嘔逆者,榮中寒也。
經曰∶脈盛身寒,得之傷寒,脈陰陽俱緊者,知其傷寒也。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
若燥(趙本作“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太陽主表,一日則太陽受邪,至二日當傳陽明,若脈氣微而不傳陽明,胃經受邪,則喜吐;寒邪傳裡者,則變熱,如頗欲吐,若煩燥,脈急數者,為太陽寒邪變熱,傳于陽明也。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傷寒二三日,無陽明少陽證,知邪不傳,止在太陽經中也。
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
發熱而渴,不惡寒者,陽明也。
此太陽受邪,知為溫病,非傷寒也。
積溫成熱,所以發熱而渴,不惡寒也。
若發汗已,身灼熱者,名曰(趙本無“曰”字)風溫。
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
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視,失溲;若被火者,微發黃色,劇則如驚痫,時螈;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傷寒發汗已,則身涼;若發汗已,身灼熱者,非傷寒,為風溫也。
風傷于上,而陽受風氣,風與溫相合,則傷衛。
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者,衛受邪也。
衛者氣也,風則傷衛,溫則傷氣,身重,多眠睡者,衛受風溫而氣昏也。
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者,風溫外甚,而氣擁不利也。
若被下者,則傷髒氣,太陽膀胱經也。
内經曰∶膀胱不利為癃,不約為遺溺。
癃者,小便不利也。
太陽之脈起目内;内經曰∶瞳子高者,太陽不足,戴眼者,太陽已絕。
小便不利、直視、失溲,為下後竭津液,損髒氣,風溫外勝。
經曰∶欲絕也為難治。
若被火者,則火助風溫成熱,微者熱瘀而發黃;劇者熱甚生風,如驚痫而時螈也。
先曾被火為一逆,若更以火熏之,是再逆也。
一逆尚猶延引時日而不愈,其再逆者,必緻危殆,故雲促命期。
病有發熱惡寒者,發于陽也;無熱惡寒者,發于陰也。
發于陽者(趙本無“者”字)七日愈,發于陰者(趙本無“者”字)六日愈。
以陽數七,陰數六故也。
陽為熱也,陰為寒也。
發熱而惡寒,寒傷陽也;無熱而惡寒,寒傷陰也。
陽法火,陰法水。
火成數七,水成數六。
陽病七日愈者,火數足也;陰病六日愈者,水數足也。
太陽病,頭痛至七日已(趙本作“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傷寒自一日至六日,傳三陽三陰經盡,至七日當愈。
經曰∶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若七日不愈,則太陽之邪再傳陽
經曰∶尺寸俱浮者,太陽受病。
太陽受病,太陽主表,為諸陽主氣。
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者,太陽表病也。
太陽病,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名為中風。
風,陽也。
寒,陰也。
風則傷衛,發熱,汗出,惡風者,衛中風。
(醫統本有“也”字)榮病,發熱,無汗,不惡風而惡寒;衛病,則發熱,汗出,不惡寒而惡風。
以衛為陽,衛外者也,病則不能衛固其外,而皮腠疏,故汗出而惡風也。
傷寒脈緊,傷風脈緩者,寒性勁急而風性解緩故也。
太陽病,或已發熱,或未發熱,必惡寒,體痛,嘔逆,脈陰陽俱緊者,名曰(趙本作“為”)傷寒。
經曰∶凡傷于寒,則為病熱,為寒氣客于經中,陽經怫結而成熱也。
中風即發熱者,風為陽也。
及傷寒雲,或已發熱,或未發熱,以寒為陰邪,不能即熱,郁而方變熱也。
風則傷衛,寒則傷榮,衛虛者惡風,榮虛者惡寒,榮傷寒者,必惡寒也。
氣病者則麻,血病者則痛。
風令氣緩,寒令氣逆,體痛嘔逆者,榮中寒也。
經曰∶脈盛身寒,得之傷寒,脈陰陽俱緊者,知其傷寒也。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
若燥(趙本作“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太陽主表,一日則太陽受邪,至二日當傳陽明,若脈氣微而不傳陽明,胃經受邪,則喜吐;寒邪傳裡者,則變熱,如頗欲吐,若煩燥,脈急數者,為太陽寒邪變熱,傳于陽明也。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傷寒二三日,無陽明少陽證,知邪不傳,止在太陽經中也。
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
發熱而渴,不惡寒者,陽明也。
此太陽受邪,知為溫病,非傷寒也。
積溫成熱,所以發熱而渴,不惡寒也。
若發汗已,身灼熱者,名曰(趙本無“曰”字)風溫。
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
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視,失溲;若被火者,微發黃色,劇則如驚痫,時螈;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傷寒發汗已,則身涼;若發汗已,身灼熱者,非傷寒,為風溫也。
風傷于上,而陽受風氣,風與溫相合,則傷衛。
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者,衛受邪也。
衛者氣也,風則傷衛,溫則傷氣,身重,多眠睡者,衛受風溫而氣昏也。
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者,風溫外甚,而氣擁不利也。
若被下者,則傷髒氣,太陽膀胱經也。
内經曰∶膀胱不利為癃,不約為遺溺。
癃者,小便不利也。
太陽之脈起目内;内經曰∶瞳子高者,太陽不足,戴眼者,太陽已絕。
小便不利、直視、失溲,為下後竭津液,損髒氣,風溫外勝。
經曰∶欲絕也為難治。
若被火者,則火助風溫成熱,微者熱瘀而發黃;劇者熱甚生風,如驚痫而時螈也。
先曾被火為一逆,若更以火熏之,是再逆也。
一逆尚猶延引時日而不愈,其再逆者,必緻危殆,故雲促命期。
病有發熱惡寒者,發于陽也;無熱惡寒者,發于陰也。
發于陽者(趙本無“者”字)七日愈,發于陰者(趙本無“者”字)六日愈。
以陽數七,陰數六故也。
陽為熱也,陰為寒也。
發熱而惡寒,寒傷陽也;無熱而惡寒,寒傷陰也。
陽法火,陰法水。
火成數七,水成數六。
陽病七日愈者,火數足也;陰病六日愈者,水數足也。
太陽病,頭痛至七日已(趙本作“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傷寒自一日至六日,傳三陽三陰經盡,至七日當愈。
經曰∶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若七日不愈,則太陽之邪再傳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