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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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的定義 在中國的古書上,文與文學是有不同的意義的。

     “文”字的意義有三:一為紋畫的“文”,如《說文解字》:“文,錯畫也。

    ”《禮記》:“被發文身。

    ”《周禮》:“畫繪之事,青與赤為之文。

    ”二為紋飾的“文”,如《論語》:“文質彬彬。

    ”《廣雅》:“文,飾也。

    ”《左傳》:“言之不文,行而不遠。

    ”三為文字的“文”,如《孟子》:“不以文害辭。

    ”《說文解字》序:“依類象形謂之文。

    ”《左傳》:“有文在其手。

    ” 至于“文學”二字的意義,既與“文”字不同,也和近世所謂文學不相合。

    古書上的“文學”二字的意義有三:一為學科的名稱,如《論語》:“文學:子遊、子夏。

    ”二為研究文學的人的名稱,如《韓非子》:“此世之所以多文學也。

    ”三為官吏的名稱,如蒙恬做典獄官,史稱“典獄文學”。

     文的最普通的意義,乃指文章而言,正如章炳麟所說:“以有文字著于竹帛,故謂之文。

    ”但文章與文學不同,它是把應(用)文和藝術文合在一起,成為一切用文字連綴而成的篇章的總稱。

    《論語》上的“辭,達而已矣”的“辭”字,意義也與文章相近。

    晉代學者,分文章為文、筆二種;文指純文學,筆指雜文學。

    到梁蕭統編《文選》,排經、子、史于文學之外,以“事出沉思,義歸翰藻”的當做文,文、筆的界限就更顯明的有所分别。

    後來劉勰著《文心雕龍》,推翻文、筆之分,唐韓愈又倡“文以載道”的謬說,于是小視詩歌,鄙棄小說,除了“明道”以外無文學了。

     那麼文究竟是什麼呢?也就是文學究竟是什麼呢?這個問題的答案,人各不同,實難确定。

    但比較最得當的說法,要推胡适在他的《什麼是文學》一文裡所說,“文學是達意表情的工具,達意達得好,表情表得妙,便是‘文學’。

    ” 〔問題〕 (1)“文”的本義是什麼? (2)文學的本義是什麼? (3)文章和文學有何不同? (4)文和筆怎樣分别? (5)《文選》中所收為哪一類文章? (6)劉勰、韓愈對于文學的功罪如何? (7)文學的定義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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