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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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沿習之久,不知其非也。
《考異》:太平興國七年,诏詳定車服之制。
李等奏,中外官及舉人不得绯綠白袍内服紫,仍許通服皂衣白袍,非李公自為此請也。
祥符中,始建龍圖閣,以藏太宗禦集。
天禧初,因建天章、壽昌兩閣于後,而以天章藏禦集,虛壽昌閣未用。
慶曆初,改壽昌為寶文,仁宗亦以藏禦集,二閣皆二帝時所自命也。
神宗顯谟閣,哲宗徽猷閣,皆後追建之,惟太祖英宗無集,不為閣。
太慶殿初名乾元,太平興國、祥符中,皆因火改為朝元、天安,景中方改今名。
有龍墀,沙墀。
凡正旦至大朝會,策尊号,則禦焉。
郊祀大禮,則駕宿于殿之後閣,百官為次,宿于前之兩廊。
皇初,始行明堂之禮。
又以為明堂,仁宗禦篆“明堂”二字,每行禮則旋揭之,事已複去。
文德殿在大慶殿之西少次,舊曰端明,後改文明,祥符中因火再建,易今名。
紫宸殿在大慶殿之後少西,其次又為垂拱殿,自大慶殿後,紫宸、垂拱之兩間,有柱廊相通。
每月視朝,則禦文德,所謂“過殿”也。
東西閣門皆在殿後之兩旁,月朔不過殿,則禦紫宸,所謂“入閣”也。
月朔與誕節郊廟禮成受賀,契丹辭見,亦皆禦紫宸。
文德遇受冊發冊,明堂宣赦,亦禦而不常用。
宣麻不禦殿,而百官即庭下聽之。
紫宸不受賀,而拜表稱賀,則于東上閣門;國忌未赴景靈宮,先進名奉慰,則于西上閣門;亦就庭下拜而授閣門使,蓋以閣不以殿也。
惟垂拱為日禦朝之所。
集英殿舊大明殿也。
明道中改今名,每春秋大燕皆在此。
太祖嘗禦策制科舉人,故後為進士殿試之所。
其東廊後有樓曰升平,舊紫雲樓也。
每大燕,則宮中登而觀焉。
皇儀殿舊名滋福,鹹平初,太宗明德皇後居之,以為萬安宮。
後崩複舊。
明道中改今名,故常廢而不用,以為治後喪之所。
熙甯中,蘇子容判審刑院,知金州張仲宣坐枉法贓,論當死。
故事,命官以贓論死,皆貸命杖脊,黥配海島。
蘇請曰:“古者刑不上大夫,可殺則殺。
仲宣五品,雖有罪得乘車。
今杖而黥之,使與徒隸為伍,得無重污多士乎?”乃诏免杖黥,止流嶺外,自是遂為例。
《考異》:當雲官五品,時法官援李希輔例,請貸命杖脊,黥配海島。
蘇言希輔、仲宣均為枉法,仲宣止系違命,視希輔有間。
上令免決黥之。
蘇又奏不可,曰:“古者刑不上大夫。
仲宣官五品,今貸死而黥之,使與徒隸為伍,雖其人無可矜,所重者污辱衣冠耳。
”遂免杖黥流嶺外。
非故事皆貸命杖脊,黥配海島也。
又,先以免杖,次乃免黥。
皇初,丁文簡公罷參知政事,初除觀文殿學士,以易紫宸之名而已。
其後加大學士以命賈文元。
始诏非嘗任宰相,不除觀文殿大學士,遂為宰相職名。
熙甯間,韓康公自陝西宣撫使失律,以本官罷相。
是歲明堂恩複觀文殿學士,而不加大學士,自是宰相不以美罷,率止除觀文殿學士。
而王子純以熙河功,王樂道以宮僚,雖非宰相亦除,蓋異恩也。
然皆兼端明殿、龍圖閣學士。
國朝狀元為相者四人:呂文穆公、王文正公、李文定公、宋元憲公。
文穆登第十二年拜,文正二十一年,文定二十九年,元憲二十七年;文正、文定皆再入,而文穆三入為尤盛。
文正初攜行卷見薛簡肅公,其首篇《早梅》雲:“如今未說和羹事,且向百花頭上開。
”簡肅讀之,喜曰:“足下殆将作狀元了,做宰相耶?” 王伯庸名堯臣榜,韓魏公第二,趙康靖公第三。
嘉末,魏公為相,康靖為參知政事,伯庸雖先罷
《考異》:太平興國七年,诏詳定車服之制。
李等奏,中外官及舉人不得绯綠白袍内服紫,仍許通服皂衣白袍,非李公自為此請也。
祥符中,始建龍圖閣,以藏太宗禦集。
天禧初,因建天章、壽昌兩閣于後,而以天章藏禦集,虛壽昌閣未用。
慶曆初,改壽昌為寶文,仁宗亦以藏禦集,二閣皆二帝時所自命也。
神宗顯谟閣,哲宗徽猷閣,皆後追建之,惟太祖英宗無集,不為閣。
太慶殿初名乾元,太平興國、祥符中,皆因火改為朝元、天安,景中方改今名。
有龍墀,沙墀。
凡正旦至大朝會,策尊号,則禦焉。
郊祀大禮,則駕宿于殿之後閣,百官為次,宿于前之兩廊。
皇初,始行明堂之禮。
又以為明堂,仁宗禦篆“明堂”二字,每行禮則旋揭之,事已複去。
文德殿在大慶殿之西少次,舊曰端明,後改文明,祥符中因火再建,易今名。
紫宸殿在大慶殿之後少西,其次又為垂拱殿,自大慶殿後,紫宸、垂拱之兩間,有柱廊相通。
每月視朝,則禦文德,所謂“過殿”也。
東西閣門皆在殿後之兩旁,月朔不過殿,則禦紫宸,所謂“入閣”也。
月朔與誕節郊廟禮成受賀,契丹辭見,亦皆禦紫宸。
文德遇受冊發冊,明堂宣赦,亦禦而不常用。
宣麻不禦殿,而百官即庭下聽之。
紫宸不受賀,而拜表稱賀,則于東上閣門;國忌未赴景靈宮,先進名奉慰,則于西上閣門;亦就庭下拜而授閣門使,蓋以閣不以殿也。
惟垂拱為日禦朝之所。
集英殿舊大明殿也。
明道中改今名,每春秋大燕皆在此。
太祖嘗禦策制科舉人,故後為進士殿試之所。
其東廊後有樓曰升平,舊紫雲樓也。
每大燕,則宮中登而觀焉。
皇儀殿舊名滋福,鹹平初,太宗明德皇後居之,以為萬安宮。
後崩複舊。
明道中改今名,故常廢而不用,以為治後喪之所。
熙甯中,蘇子容判審刑院,知金州張仲宣坐枉法贓,論當死。
故事,命官以贓論死,皆貸命杖脊,黥配海島。
蘇請曰:“古者刑不上大夫,可殺則殺。
仲宣五品,雖有罪得乘車。
今杖而黥之,使與徒隸為伍,得無重污多士乎?”乃诏免杖黥,止流嶺外,自是遂為例。
《考異》:當雲官五品,時法官援李希輔例,請貸命杖脊,黥配海島。
蘇言希輔、仲宣均為枉法,仲宣止系違命,視希輔有間。
上令免決黥之。
蘇又奏不可,曰:“古者刑不上大夫。
仲宣官五品,今貸死而黥之,使與徒隸為伍,雖其人無可矜,所重者污辱衣冠耳。
”遂免杖黥流嶺外。
非故事皆貸命杖脊,黥配海島也。
又,先以免杖,次乃免黥。
皇初,丁文簡公罷參知政事,初除觀文殿學士,以易紫宸之名而已。
其後加大學士以命賈文元。
始诏非嘗任宰相,不除觀文殿大學士,遂為宰相職名。
熙甯間,韓康公自陝西宣撫使失律,以本官罷相。
是歲明堂恩複觀文殿學士,而不加大學士,自是宰相不以美罷,率止除觀文殿學士。
而王子純以熙河功,王樂道以宮僚,雖非宰相亦除,蓋異恩也。
然皆兼端明殿、龍圖閣學士。
國朝狀元為相者四人:呂文穆公、王文正公、李文定公、宋元憲公。
文穆登第十二年拜,文正二十一年,文定二十九年,元憲二十七年;文正、文定皆再入,而文穆三入為尤盛。
文正初攜行卷見薛簡肅公,其首篇《早梅》雲:“如今未說和羹事,且向百花頭上開。
”簡肅讀之,喜曰:“足下殆将作狀元了,做宰相耶?” 王伯庸名堯臣榜,韓魏公第二,趙康靖公第三。
嘉末,魏公為相,康靖為參知政事,伯庸雖先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