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獄龜鑒譯注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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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明
何武奪财
前漢時,沛縣有富家翁,赀二千萬。
一男才數歲,失母,别無親屬;一女不賢。
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财,兒必不全,遂呼族人為遺書,悉以财屬女,但餘一劍,雲兒年十五付之。
後亦不與。
兒詣郡訴,太守何武因錄女及婿,省其手書,顧謂掾史曰:“女既強梁,婿複貪鄙。
畏賊害其兒,又計小兒正得此财不能全護,故且付女與婿,實寄之耳。
夫劍,所以決斷。
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
度此女婿不還其劍,當聞州縣,或能證察,得以伸理。
此凡庸何思慮深遠如是哉!”悉奪其财與兒?曰:“弊女惡婿溫飽十年,亦已幸矣。
”聞者歎服。
舊出風俗通。
按:張詠尚書,知杭州。
先有富民,病将死,子方三歲,乃命婿主其赀,而與婿遺書雲:“他日欲分财,即以十之三與子,七與婿。
”子時長立,以财為訟,婿持書詣府,請如元約。
詠閱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婦翁,智人也。
時以子幼,故此囑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乃命以其财三分與婿,七分與子,皆泣謝而去。
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錄。
此正類何武事也。
夫所謂嚴明者,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也。
悉奪與兒,此之謂法理;三分與婿,此之謂人情。
武以嚴斷者,婿不如約與兒劍也;詠之明斷者,婿請如約與兒财也。
雖小異而大同,是皆嚴明之政也。
鐘離意畀田 後漢鐘離意,為會稽北部督郵。
有烏程男子孫常,與弟并分居,各得田四十頃。
并死,歲饑,常稍以米粟給并妻子,辄追計直作券,沒取其田。
并兒長大,訟常。
掾史皆言:“并兒遭餓,賴常升合,長大成人,而更争訟,非順遜也。
”意獨議曰:“常身為伯父,當撫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懷挾奸詐,貪利忘義。
請奪其田,畀并妻子。
”衆議為允。
見通典。
不着出處。
舊集不載。
按:聽獄者,或從其情,或從其辭。
夫常取并妻子田,固有辭矣,奈其懷挾奸詐,貪利忘義之情何?意獨以情責常,是不從其辭,而從其情也,可不謂之嚴明乎! 陳矯論決 魏陳矯為魏郡太守時,系囚千數,有至曆年。
矯以為周有三典之制,漢約三章之法,今惜輕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謂缪矣。
自覽罪狀,一時論決。
出魏志本傳。
舊集不載。
按:此蓋罪狀已定,而輕重有疑,吏不敢決者也。
使有罪不論,無罪久系,自古以為患矣。
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缪可知也。
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矯自覽罪狀,所謂“明慎”也;一時論決,所謂“不留獄”也。
若罪狀未定者,慮有冤誣,理當考核,豈可取快一時耶?君子于此宜盡心焉。
王敬則鞭偷 南齊王敬則,為吳興太守。
錄得一偷,召其親屬于前鞭之,令偷身長掃街路。
久之,乃令舉舊偷自代。
諸偷恐為所識,皆逃去,境内以清。
出南史本傳。
舊集不載。
按:偷之冒法,初不畏罪,設此二事,令其厭苦,庶或可戢也。
裴俠許首 後周裴俠為戶部中大夫時,有奸吏主守倉儲,積年隐沒至千萬者。
及俠在官,勵精擿發,旬日之間,奸盜略盡。
轉工部中大夫。
有大司空掌錢物典悲泣,或問其故,對曰:“所掌錢物,多有費用,裴公清嚴,懼遭罪責。
”俠聞之,許其自首。
出北史本傳。
舊集不載。
按:彼未知懼也,俠則治之;此已知懼也,俠則宥之。
其治之者,可以為嚴矣;其宥之者,可以為明矣。
明者無他,灼見物情也。
趙煚載蒿 隋趙煚,為冀州刺史。
嘗有人盜煚田中蒿,為吏所執。
煚曰:“此乃刺史不能宣風化,彼何罪也。
”慰谕遣之,令人載蒿一車賜盜者,愧恥過于重刑。
見北史本傳。
舊集不載。
按:嚴明者不必厲威刑也,察見物情,中其忌諱,有過于市朝之撻者,煚載蒿賜盜,蓋以此耳。
不然,則彼将玩侮,尚何愧恥哉。
王锷焚書(蕭嶷一事附) 唐王锷,為淮南節度使。
有遺匿名書于前者,左右取以授锷,锷納之靴中。
靴中先有他書以雜之,吏退,锷探取他書焚之,人信其匿名書亦焚也。
既歸,而省所告。
異日,以他微事連所告者,禁系按驗以谲其衆,下吏以為神明。
出唐書本傳。
舊集不載。
按:南齊豫章王嶷,不樂聞人過失,左右投書相告,置靴中,竟不視,取焚之。
锷蓋樂聞人過失者,則其谲也,不若嶷之正也。
昔朱博每遷徙易官,所到辄取奇谲,以明示下為不可欺者,锷豈慕其為人欤? 張希崇判财 晉張希崇,鎮邠州。
有民與郭氏為義子,自孩提以至成人。
後因乖戾不受訓,遣之。
郭氏夫婦相繼俱死,有嫡子,已長,郭氏諸親教義子訟,雲“是真子”,欲分其财,前後數政不能決。
希崇判曰:“父在已離,母死不至。
雖雲假子,辜二十年養育之恩;傥是親兒,犯三千條悖逆之罪。
甚為傷害名教,豈敢理認田園!其生涯盡付嫡子,所有訟者與其朋黨,委法官以律定刑。
”聞者皆服其斷。
舊不着出處。
按:唐制,選人試判三條,辭理惬當,決斷明白,乃為合格,謂之“拔萃”。
希崇之判,蓋本于此,惟其惬當明白,是故聞者皆服也。
張齊賢決訟(王延禧一事附) 張齊賢丞相在中書時,戚裡有争分财不均者,更相訴訟,又因入宮自理于上前。
更十餘斷,不服。
齊賢曰:“此非台府所能決也,臣請自治之。
”上既許,乃坐相府,召訟者,問曰:“汝非以彼所分财少乎?”皆曰:“然。
”即命各供狀結實,且遣兩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貨财皆安堵如故,文書則交易之,訟者乃止。
明日奏狀,上
一男才數歲,失母,别無親屬;一女不賢。
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财,兒必不全,遂呼族人為遺書,悉以财屬女,但餘一劍,雲兒年十五付之。
後亦不與。
兒詣郡訴,太守何武因錄女及婿,省其手書,顧謂掾史曰:“女既強梁,婿複貪鄙。
畏賊害其兒,又計小兒正得此财不能全護,故且付女與婿,實寄之耳。
夫劍,所以決斷。
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
度此女婿不還其劍,當聞州縣,或能證察,得以伸理。
此凡庸何思慮深遠如是哉!”悉奪其财與兒?曰:“弊女惡婿溫飽十年,亦已幸矣。
”聞者歎服。
舊出風俗通。
按:張詠尚書,知杭州。
先有富民,病将死,子方三歲,乃命婿主其赀,而與婿遺書雲:“他日欲分财,即以十之三與子,七與婿。
”子時長立,以财為訟,婿持書詣府,請如元約。
詠閱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婦翁,智人也。
時以子幼,故此囑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乃命以其财三分與婿,七分與子,皆泣謝而去。
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錄。
此正類何武事也。
夫所謂嚴明者,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也。
悉奪與兒,此之謂法理;三分與婿,此之謂人情。
武以嚴斷者,婿不如約與兒劍也;詠之明斷者,婿請如約與兒财也。
雖小異而大同,是皆嚴明之政也。
鐘離意畀田 後漢鐘離意,為會稽北部督郵。
有烏程男子孫常,與弟并分居,各得田四十頃。
并死,歲饑,常稍以米粟給并妻子,辄追計直作券,沒取其田。
并兒長大,訟常。
掾史皆言:“并兒遭餓,賴常升合,長大成人,而更争訟,非順遜也。
”意獨議曰:“常身為伯父,當撫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懷挾奸詐,貪利忘義。
請奪其田,畀并妻子。
”衆議為允。
見通典。
不着出處。
舊集不載。
按:聽獄者,或從其情,或從其辭。
夫常取并妻子田,固有辭矣,奈其懷挾奸詐,貪利忘義之情何?意獨以情責常,是不從其辭,而從其情也,可不謂之嚴明乎! 陳矯論決 魏陳矯為魏郡太守時,系囚千數,有至曆年。
矯以為周有三典之制,漢約三章之法,今惜輕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謂缪矣。
自覽罪狀,一時論決。
出魏志本傳。
舊集不載。
按:此蓋罪狀已定,而輕重有疑,吏不敢決者也。
使有罪不論,無罪久系,自古以為患矣。
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缪可知也。
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矯自覽罪狀,所謂“明慎”也;一時論決,所謂“不留獄”也。
若罪狀未定者,慮有冤誣,理當考核,豈可取快一時耶?君子于此宜盡心焉。
王敬則鞭偷 南齊王敬則,為吳興太守。
錄得一偷,召其親屬于前鞭之,令偷身長掃街路。
久之,乃令舉舊偷自代。
諸偷恐為所識,皆逃去,境内以清。
出南史本傳。
舊集不載。
按:偷之冒法,初不畏罪,設此二事,令其厭苦,庶或可戢也。
裴俠許首 後周裴俠為戶部中大夫時,有奸吏主守倉儲,積年隐沒至千萬者。
及俠在官,勵精擿發,旬日之間,奸盜略盡。
轉工部中大夫。
有大司空掌錢物典悲泣,或問其故,對曰:“所掌錢物,多有費用,裴公清嚴,懼遭罪責。
”俠聞之,許其自首。
出北史本傳。
舊集不載。
按:彼未知懼也,俠則治之;此已知懼也,俠則宥之。
其治之者,可以為嚴矣;其宥之者,可以為明矣。
明者無他,灼見物情也。
趙煚載蒿 隋趙煚,為冀州刺史。
嘗有人盜煚田中蒿,為吏所執。
煚曰:“此乃刺史不能宣風化,彼何罪也。
”慰谕遣之,令人載蒿一車賜盜者,愧恥過于重刑。
見北史本傳。
舊集不載。
按:嚴明者不必厲威刑也,察見物情,中其忌諱,有過于市朝之撻者,煚載蒿賜盜,蓋以此耳。
不然,則彼将玩侮,尚何愧恥哉。
王锷焚書(蕭嶷一事附) 唐王锷,為淮南節度使。
有遺匿名書于前者,左右取以授锷,锷納之靴中。
靴中先有他書以雜之,吏退,锷探取他書焚之,人信其匿名書亦焚也。
既歸,而省所告。
異日,以他微事連所告者,禁系按驗以谲其衆,下吏以為神明。
出唐書本傳。
舊集不載。
按:南齊豫章王嶷,不樂聞人過失,左右投書相告,置靴中,竟不視,取焚之。
锷蓋樂聞人過失者,則其谲也,不若嶷之正也。
昔朱博每遷徙易官,所到辄取奇谲,以明示下為不可欺者,锷豈慕其為人欤? 張希崇判财 晉張希崇,鎮邠州。
有民與郭氏為義子,自孩提以至成人。
後因乖戾不受訓,遣之。
郭氏夫婦相繼俱死,有嫡子,已長,郭氏諸親教義子訟,雲“是真子”,欲分其财,前後數政不能決。
希崇判曰:“父在已離,母死不至。
雖雲假子,辜二十年養育之恩;傥是親兒,犯三千條悖逆之罪。
甚為傷害名教,豈敢理認田園!其生涯盡付嫡子,所有訟者與其朋黨,委法官以律定刑。
”聞者皆服其斷。
舊不着出處。
按:唐制,選人試判三條,辭理惬當,決斷明白,乃為合格,謂之“拔萃”。
希崇之判,蓋本于此,惟其惬當明白,是故聞者皆服也。
張齊賢決訟(王延禧一事附) 張齊賢丞相在中書時,戚裡有争分财不均者,更相訴訟,又因入宮自理于上前。
更十餘斷,不服。
齊賢曰:“此非台府所能決也,臣請自治之。
”上既許,乃坐相府,召訟者,問曰:“汝非以彼所分财少乎?”皆曰:“然。
”即命各供狀結實,且遣兩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貨财皆安堵如故,文書則交易之,訟者乃止。
明日奏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