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纂淮關統志 卷一綸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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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關統志卷之一增列綸音 謹按:杜舊志本列勅書一道,今仍纂入,冠于卷首,俾莅政者開卷之初,仰見聖朝整饬官方惠愛商民之至意。

    仍列杜名,以志《淮關統志》之緣起焉。

     康熙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勅戶部郎中加一級杜琳:茲命爾監督淮安鈔關稅課,兼管淮安倉、清江廠。

    稅課米麥、閘座抽分,首在禁暴懲奸,約束衙門官役,使恪遵法紀,無緻作弊生事。

    凡一應經過舟車,裝載物料,例應輸納稅銀,如有隐匿不報,倚恃勢豪,包攬侵扣,緻虧國課者,無容徇情,照例拿究治罪具奏。

    原設地方巡邏員役,須選委得人。

    科征則例,照部定規,不得任意增益,借端勒掯,以緻耽延日期。

    不許免各官勢要之稅,掊剋細商。

    若事發,定行重治。

    歲季應解課銀,如期湊發,不得遲誤。

    該倉歲入歲出之數,謹按:以上六字今作“項下應征商稅等銀”。

    務須稽考精詳,均平出納。

    謹按:以上四字今節。

    嚴絕侵盜守候使費等弊。

    謹按:以下九十二字今節。

    仍将倉、廠修葺,會同該管巡撫轉行督糧道并所轄府、州、縣正官及管糧官,除遵例蠲免錢糧外,應解本倉糧數,造冊呈送,各依分數,嚴限催征解完,毋緻拖欠。

    如有玩怠捏報及延捱不完應察追者,先行察追;應參奏者,移會巡撫指名參奏。

    以上今節。

    茲仍從其舊列入者,重其始也。

    其清江廠修造漕造之事,毋得幹預,二衙門收稅書役盡行裁去,出差監督,該督撫不得管轄。

    其王公文武大小各官家人強占關津,任意往來,不容商民貿易,欺壓詐害,并兵民商人指稱各官名色借端欺壓,該監督嚴拿報部,照律處分。

    如有地方惡棍擾害商民,訛詐強霸地方,不時嚴查拿懲。

    有抗違者,指名報部,照光棍例治罪。

    該監督将衙役家人不行嚴禁,任意苛索,将監督照罪之輕重處分。

    如有私自違例,往返差人,幹預地方事情,擾害商民等弊,該督撫據實指參。

    該差一應收放錢糧數目,俱各照例造冊報部,差滿之日,回部考核。

    果著有勤勞,方準複職。

    爾受茲委任,須廉潔任事。

    如或徇情受囑,貪黩乖張,脧削商賈,必從重治罪,決不寬宥。

    爾其慎之。

    故勅。

     增列儀注 手握王章,口含天憲,質旁在上,敢不敬諸。

     上任儀注 渡黃時,穿便服,祭河神。

    至清江萬柳園,督、河兩院請聖安。

    至百子堂,委員官赍印到,穿朝服,跪接受印,用采亭,将印敬謹安放,擡在輿前。

    至儀門,行一跪三叩首禮。

    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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