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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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子言術,慎子言勢,商君言法。
《史記》謂商君“學刑名之術”,申子“學黃老而主刑名”,是法生于刑名而術本于黃老之證。
莊子稱“慎到棄知去己,而緣于不得已”,是慎到亦道家之流裔。
斯數子者,前乎韓非之法家也。
韓非師事荀卿,兼修老子之術,集法家之大成,而又兼采諸家之長者矣。
《漢志》列韓非于法家。
校以商君之書,則韓之所長,偏在于術。
道家南面之術,得韓而益明。
韓非法治思想,大體承繼商君而修正之,然發明法意,大暢厥辭,商君之法得之而益顯。
荀卿明王道、述禮樂,而韓非诋仁義、毀先王,考其辭誠多悖謬,責其實則韓非之言有為而言之也。
以危弱之韓而當虎狼之秦,常有不可終日之慨,故明法術以先之,而期緻近功,世而後仁,誠不及俟,欲一天下于戰耕,故不得不廢仁義而賤文學。
韓子之言,亦一時之權也。
荀卿之言曰:“凝聚之為難。
”韓非之術,非凝聚之道也。
道無常勝,取守不同術,使秦一天下之後,而非為之謀,烏知其不異于彼所雲耶?信賞必罰,萬世長保之具也,百家不能廢。
法家之異于餘子者,蓋在彼不在此。
然其言有補于治術者多,非徒可觀,實有可取者焉。
法 《定法篇》曰:“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人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此韓子自釋法義也。
法之起遠矣,其有明文可稽者,在于唐虞。
《呂刑》雖不具科條,而《孝經》言:“五刑之屬三千。
”《呂氏春秋》言:“周威公去苛令三十九物。
”故《漢志》雲:“法家者流,蓋出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
《易》曰:‘先王以明法饬罰。
’此其所長也。
”是法者古人有之,末世廢弛,而法家特明之耳。
法之不行,由于阿親遺遠,以喜怒為法令,而不得其平,故法家救之以一斷于法。
《有度篇》曰:“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
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内,動無非法。
峻法,所以淩過遊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
威不貳錯,制不共門。
威、制共,則衆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
”人主所以為天下貴者,為其能制人而無所制于人;所以為天下服者,為其公而不黨,無所阿私。
法之所貴,在乎無私。
釋法而任心,難乎其不頹也。
人主釋法,則群奸乘之,終則制于人也。
《用人篇》曰:“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
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
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
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
”此言法之利也。
國未嘗無法也,而在其能奉法否耳。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有度》。
奉法者,即棄智去心之謂。
《大體篇》曰:“古之全大體者,望天地,觀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亂于法術,托是非于賞罰,屬輕重于權衡;不逆天理,不傷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難知;不引繩之外,不推繩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緩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
”是韓非之學,非惟言術取于道家,即為法之意亦本黃老
《史記》謂商君“學刑名之術”,申子“學黃老而主刑名”,是法生于刑名而術本于黃老之證。
莊子稱“慎到棄知去己,而緣于不得已”,是慎到亦道家之流裔。
斯數子者,前乎韓非之法家也。
韓非師事荀卿,兼修老子之術,集法家之大成,而又兼采諸家之長者矣。
《漢志》列韓非于法家。
校以商君之書,則韓之所長,偏在于術。
道家南面之術,得韓而益明。
韓非法治思想,大體承繼商君而修正之,然發明法意,大暢厥辭,商君之法得之而益顯。
荀卿明王道、述禮樂,而韓非诋仁義、毀先王,考其辭誠多悖謬,責其實則韓非之言有為而言之也。
以危弱之韓而當虎狼之秦,常有不可終日之慨,故明法術以先之,而期緻近功,世而後仁,誠不及俟,欲一天下于戰耕,故不得不廢仁義而賤文學。
韓子之言,亦一時之權也。
荀卿之言曰:“凝聚之為難。
”韓非之術,非凝聚之道也。
道無常勝,取守不同術,使秦一天下之後,而非為之謀,烏知其不異于彼所雲耶?信賞必罰,萬世長保之具也,百家不能廢。
法家之異于餘子者,蓋在彼不在此。
然其言有補于治術者多,非徒可觀,實有可取者焉。
法 《定法篇》曰:“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人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此韓子自釋法義也。
法之起遠矣,其有明文可稽者,在于唐虞。
《呂刑》雖不具科條,而《孝經》言:“五刑之屬三千。
”《呂氏春秋》言:“周威公去苛令三十九物。
”故《漢志》雲:“法家者流,蓋出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
《易》曰:‘先王以明法饬罰。
’此其所長也。
”是法者古人有之,末世廢弛,而法家特明之耳。
法之不行,由于阿親遺遠,以喜怒為法令,而不得其平,故法家救之以一斷于法。
《有度篇》曰:“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
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内,動無非法。
峻法,所以淩過遊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
威不貳錯,制不共門。
威、制共,則衆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
”人主所以為天下貴者,為其能制人而無所制于人;所以為天下服者,為其公而不黨,無所阿私。
法之所貴,在乎無私。
釋法而任心,難乎其不頹也。
人主釋法,則群奸乘之,終則制于人也。
《用人篇》曰:“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
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
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
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
”此言法之利也。
國未嘗無法也,而在其能奉法否耳。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有度》。
奉法者,即棄智去心之謂。
《大體篇》曰:“古之全大體者,望天地,觀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亂于法術,托是非于賞罰,屬輕重于權衡;不逆天理,不傷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難知;不引繩之外,不推繩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緩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
”是韓非之學,非惟言術取于道家,即為法之意亦本黃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