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赦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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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治病者,必先知脈之虛實〔二〕,氣之所結〔三〕,然後為之方〔四〕,故疾可愈而壽可長也〔五〕。

    為國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禍之所起,然後設之以禁,故奸可塞國可安矣〔六〕。

     〔一〕本傳在愛日篇後。

    ○铎按:驟赦縱賊,此篇極論其弊。

    蓋大惡不化,數赦适足以勸奸。

    本傳此篇在愛日篇後,觀前錄忠貴、浮侈、實貢三篇适符今次,似舊第本如此。

     〔二〕素問玉機真藏論:‘黃帝曰:“凡治病,察其形氣色澤,脈之盛衰,病之新故,乃治之。

    ”’論評虛實論:‘岐伯曰:“邪氣盛則實,精氣奪則虛。

    ”’ 〔三〕莊子達生篇雲:“忿滀之氣,散而不反,則為不足;上而不下,則使人善怒;下而不上,則使人善忘;不上不下,中身當心,則為病。

    ”素問舉痛論:‘帝曰:“餘知百病生于氣也。

    怒則氣上,喜則氣緩,悲則氣消,恐則氣下,寒則氣收,炅則氣洩,驚則氣亂,勞則氣耗,思則氣結。

    ”’ 〔四〕素問至真要大論:‘帝曰:“氣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

    ”’漢書藝文志雲:“經方者,本草石之寒溫,量疾病之淺深,假藥味之滋,因氣感之宜,辯五苦六辛,緻水火之齊,以通閉解結,反之于平。

    ” 〔五〕鹽鐵論輕重篇雲:“扁鵲撫息脈而知疾所由生,陽氣盛則損之而調陰,寒氣盛則損之而調陽,是以氣脈調和,而邪氣無所留矣。

    ” 〔六〕墨子兼愛篇雲:“聖人以治天下為事者也。

    必知亂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亂之所自起,則不能治。

    譬如醫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則弗能攻。

    ” 今日賊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數赦〔一〕。

    赦贖數,則惡人昌而善人傷矣〔二〕。

    奚以明之哉?曰:孝悌之家,修身慎行〔三〕,不犯上禁,從生至死,無铢兩罪〔四〕;數有赦贖,未嘗蒙恩〔五〕,常反為禍。

    何者?正直之士之為吏也〔六〕,不避強禦〔七〕,不辭上官〔八〕。

    從事督察〔九〕,方懷不快〔一0〕,而奸猾之黨〔一一〕,又加誣言〔一二〕,皆知赦之不久,則且共橫枉侵冤,誣奏罪法〔一三〕。

    今主上妄行刑辟〔一四〕,高至死徙,下乃淪冤〔一五〕,而被〔一六〕冤之家,乃甫當乞鞠告故以信直〔一七〕,亦無益于死亡矣〔一八〕。

     〔一〕管子法法篇雲:“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勝其禍。

    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勝其福。

    ” 〔二〕後漢書桓譚傳雲:“惡人誅傷,則善人蒙福。

    ”此倒用其語。

    漢書刑法志文帝诏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 〔三〕孝經雲:“修身慎行,恐辱先也。

    ” 〔四〕铢兩,言其輕。

    漢書趙廣漢傳雲:“铢兩之奸”,亦此意。

    ○铎按:猶今言“絲毫”。

     〔五〕漢書文三王傳雲:“比比蒙恩。

    ”又雲:“數蒙聖恩,得見贳赦。

    ” 〔六〕“直”舊作“真”,據程本改。

    詩小明雲:“正直是與。

    ” 〔七〕漢書蓋寬饒傳:‘王生予書曰:“明主知君絜白公正,不畏強禦。

    ”’後漢書鮑永傳:“永辟扶風鮑恢為都官從事。

    恢亦抗直,不避強禦。

    ”按詩烝民:“不畏強禦。

    ”文十年左傳引詩:“剛亦不吐,柔亦不茹”,杜注雲:“詩大雅。

    美仲山甫不辟強禦。

    ”秦策高誘注引詩亦作“不辟強禦”。

    誘多用韓詩,疑韓詩“畏”本作“辟”,“辟”與“避”通。

    ○铎按:陳喬枞亦疑高注所引為三家異文。

     〔八〕辭,謂辭谒。

    漢書尹翁歸傳雲:“征拜東海太守,過辭廷尉于定國。

    ”後漢書丁鴻傳雲:‘窦憲兄弟各擅威權,鴻上封事曰:“大将軍雖欲敕身自約,不敢僭差,然而天下遠近皆惶怖承旨。

    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辭,求通待報,雖奉符玺,受台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數十日。

    ”’梁統後冀傳雲:“冀愛監奴秦宮,官至太倉令,威權大震,刺史二千石皆谒辭之。

    ”郭急傳雲:“召見辭谒”,章懷注:“因辭而谒見也。

    ”循吏傳雲:‘任延拜武威太守。

    帝親見,戒之曰:“善事上官。

    ”’ 〔九〕續漢書百官志雲:“司隸校尉及諸州皆有從事史。

    ”漢書翟方進傳雲:“督察公卿”,顔師古注:“督,視也。

    ” 〔一0〕易艮六二:“其心不快。

    ”漢書高帝紀:‘六年,張良曰:“取上素所不快,計群臣所共知最甚者一人先封,以示群臣。

    ”’ 〔一一〕漢書武帝紀元狩六年诏曰:“奸猾為害。

    ” 〔一二〕說文雲:“加,語相增加也。

    誣,加也。

    ”漢書五行志:“淮陽王上書冤博辭語增加”,顔師古注:“言博本為石顯所冤,增加其語,故陷罪。

    ”○铎按:此言奸猾之黨又加之以誣枉之言,與下文“加誣”平列者有别。

     〔一三〕崔實政論雲:“長吏或實清廉,心平行潔,内省不疚,不肯媚竈,曲禮不行于所屬,私愛無囗于囗府。

    州郡側目,以為負折,乃選巧文猾吏,向壁作條,誣覆阖門,捕攝妻子。

    ” 〔一四〕昭六年左傳:‘叔向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

    ”’漢書百官公卿表雲:“廷尉掌刑辟。

    ”宣帝紀元康二年诏曰:“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貳端,深淺不平,增辭飾非,以成其罪。

    奏不如實,上亦亡繇知。

    ” 〔一五〕漢書尹翁歸傳雲:“按緻其罪,高至于死。

    ”按“高”、“下”猶“重”、“輕”也。

    ○顧炎武日知錄二十七雲:‘高,謂罪名之上者,猶言“上刑”。

    ’孫诒讓劄迻八雲:‘“今”當為“令”,“淪冤”疑當為“論免”,皆形之誤。

    此言誣奏良吏,令上失刑,重者至死,輕者亦論罪免官(上文雲:“正直之士之為吏也。

    ”故此雲“論免”)。

    今本作“淪冤”,則與“死徙”高下無别,蓋涉上文“橫枉侵冤”,下文“被冤之家”而誤。

    ’○铎按:孫說甚是。

    “今”字程本正作“令”。

     〔一六〕“被”舊作“彼”。

     〔一七〕“信”讀為“申”。

    說文雲:“●,窮治罪人也。

    ”經典通用“鞠”。

    禮記文王世子雲:“告于甸人”,鄭注:‘“告”讀為“鞠”。

    讀書用●曰鞠。

    ”周禮小司寇:“讀書則用●”,注:‘鄭司農雲:“如今時讀鞫已,乃論之。

    ”’史記夏侯嬰傳雲:“嬰試補縣吏,與高祖相愛。

    高祖戲而傷嬰,人有告高祖。

    高祖時為亭長,重坐傷人,告故不傷嬰。

    ”集解:‘鄧展曰:“律有故乞鞠。

    高祖自告不傷人。

    ”’索隐:‘案晉灼雲:“獄結竟,呼囚鞠,語罪狀。

    囚若稱枉欲乞鞠者,許之也。

    ”’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趙弟坐為太常鞠獄不實”,如淳曰:“鞠者,以其辭決罪也。

    ”晉灼曰:“律說出罪為故縱,入罪為故不直。

    ” 〔一八〕漢書刑法志缇萦上書雲:“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

    ” 及隐逸行士,淑人君子〔一〕,為讒佞利口所加誣覆冒〔二〕,下土冤民〔三〕,能至阙者,萬無數人,其得省問者,不過百一,既對尚書,空遣去者,複十六七。

    雖蒙考覆〔四〕,州郡轉相顧望〔五〕,留苦其事〔六〕。

    春夏待秋冬,秋冬複涉春夏,如此行逢赦者,不可勝數〔七〕。

     〔一〕詩屍鸠。

     〔二〕論語雲:“惡利口之覆邦家者。

    ”漢書王尊傳雲:“浸潤加誣,以複私怨。

    ”列女傳齊威虞姬傳雲:‘執事者誣其辭而上之。

    虞姬曰:“有司受賂,聽用邪人,卒見覆冒,不能自明。

    ”’明德馬後傳雲:“時有楚獄,因證相引,系者甚多。

    後恐有單辭妄相覆冒,承閑為上言之。

    ”後漢書皇甫規傳雲:“今見覆沒,恥痛實深。

    ”“覆沒”即“覆冒”,冒、沒聲近義同。

     〔三〕漢書于定國傳雲:“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民。

    ”“下土”注見浮侈篇。

    ○铎按:三式篇:“下土邊遠,能詣阙者,萬無數人。

    ”“下土”即“邊遠”也。

     〔四〕“覆”當作“核”。

    說文雲:“核,實也。

    考事襾笮邀遮其辭得實曰核。

    ”○铎按:“考覆”亦漢時律令語,謂稽考覆按之。

    漢書鄭崇傳:‘尚書令趙昌奏崇與宗族通,疑有奸。

    上責崇。

    崇對曰:“臣門如市,臣心如水。

    願得考覆。

    ”上怒,下崇獄窮治。

    ”是其證。

    汪說失之。

     〔五〕漢書王嘉傳雲:“内外顧望。

    ” 〔六〕“留苦其事”舊作“留吾真事”。

    按漢書西域大宛傳雲:“不敢留苦”,顔師古注:“不敢留連及困苦之也。

    ”易林鹹之豫、萃之鹹、巽之井、未濟之需并雲:“稽難行旅,流連愁苦。

    ” 〔七〕漢書楚元王後向傳雲:“得踰冬減死論”,服虔曰:“踰冬至春,行寬大而減死罪”,如淳曰:“獄冬盡當決竟,而得踰冬,複至後冬,故或逢赦,或得減死也。

    ”魏相傳雲:“大将軍用武庫令事,遂下相廷尉獄,久系,踰冬,會赦出。

    ” 又謹慎之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擇莫犯土〔一〕,謹身節用〔二〕,積累纖微,以緻小過〔三〕,此言質良蓋民,惟國之基也。

    〔四〕 〔一〕句有誤字,程本“土”作“法”。

    ○孫诒讓曰:‘案此當作“捽草杷土”。

    漢書貢禹傳雲:“農夫父子,暴露中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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