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訟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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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不同禮,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蓋世推移而俗化異也〔二〕。

    俗化異則亂原殊,故三家符世〔三〕,皆革定法〔四〕。

    高祖制三章之約〔五〕,孝文除克膚之刑〔六〕,是故自非殺傷盜臧,〔七〕文罪之法,輕重無常,各随時宜,要取足用勸善消惡而已〔八〕。

     〔一〕○铎按:東漢獄訟繁興,其流有二:一則王侯驕淫負債,殘掠官民;一則奸徒迫嫁婦人,利其聘币。

    禍根所在,绐欺而已。

    故節信議重罰塞原而着之篇。

     〔二〕史記秦始皇紀:‘李斯曰:“五帝不相複,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

    ”’漢書武帝紀元朔六年诏曰:“朕聞五帝不相複禮,三代不同法,所繇殊路,而建德一也。

    ”韓安國傳:‘王恢曰:“臣聞五帝不相襲禮,三王不相複樂,非故相反也,各因世宜也。

    ”’匡衡傳:‘衡上疏曰:“臣聞五帝不同禮,三王各異教,民俗殊務,所遇之時異也。

    ”’數家語意相襲,而文或少異。

    淮南子齊俗訓雲:“世異則事變,時移則俗易。

    ”修務訓高誘注:‘“推移”猶“轉易”也。

    ’ 〔三〕“符”當作“禦”,禦、符字形相近。

    或當為“撫”,聲之誤也。

    “禦世”見叙錄,“撫世”見忠貴、三式、德化篇。

    ○铎按:禦、符字形絕遠,無緣緻誤。

    或說是已,而未得其字。

    今按“符”當作“拊”。

    拊、撫古通用,故“拊掌”或作“撫掌”,“撫循”或作“拊循”,詩小雅蓼莪“拊我畜我”,後漢書梁竦傳引“拊”作“撫”也。

    “撫世”字古書常見,故他篇皆作“撫”。

    此“拊”字若不誤為“符”,則後人亦必改為“撫”矣。

    凡因訛誤而轉足考見元本之舊者,多類此。

     〔四〕管子正世篇雲:“古之所謂明君者,非一君也。

    其設賞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輕有重,迹行不必同。

    非故相反也,皆随時而變,因俗而動。

    ”商子更法篇雲:“伏犧、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

    及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

    ”壹言篇雲:“聖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

    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宜于時而行之則不幹。

    ” 〔五〕漢書高帝紀:‘元年,召諸縣豪傑曰:“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服虔曰:“随輕重制法也。

    ” 〔六〕漢書文帝紀:“十三年,除肉刑法。

    ”刑法志載诏雲:“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克”與“刻”通,說文雲:“克,象屋下刻木之形。

    ” 〔七〕“臧”程本作“賊”,誤。

    漢書高帝紀李奇注雲:“傷人有曲直,盜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

    ” 〔八〕漢書刑法志雲:‘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蠲削煩苛,兆民大說。

    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于是相國蕭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循吏黃霸傳:‘張敞雲:“漢家承敝通變,造起律令,即以勸善禁奸。

    條貫詳備,不可複加。

    ”’ 夫制法之意,若為藩籬溝塹以有防矣〔一〕,擇禽獸之尤可數犯者,而加深厚焉。

    今奸宄雖衆,然其原少;君事雖繁,然其守約。

    知其原少奸易塞,見其守約政易持〔二〕。

    塞其原則奸宄絕〔三〕,施其術則遠近治。

     〔一〕楚語雲:“為之關鑰蕃籬而遠備閉之。

    ”“塹”當作“塹”。

    說文雲:“塹,坑也。

    ”周禮雍氏:“春令為阱擭溝渎之利于民者”,鄭注:“阱,穿地為塹,所以禦禽獸。

    ” 〔二〕舊作“治”,據下文改。

     〔三〕鹽鐵論申韓篇雲:“塞亂原而天下治。

    ”大戴禮盛德篇雲:“刑罰之所從生有源,不務塞其源而務刑殺之,是為民設陷以賊之也。

    ” 今一歲斷獄,雖以萬計〔一〕,然辭訟之辯〔二〕,鬥賊之發,鄉部之治,獄官之治者〔三〕,其狀一也。

    本皆起民不誠信,而數相欺绐也〔四〕。

    舜敕龍以讒說殄行,震驚朕師〔五〕,乃自上古患之矣。

    故先慎己喉舌〔六〕,以元示民〔七〕。

    孔子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為階〔八〕。

    ”“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九〕。

    ”脈脈規規〔一0〕,常懷奸唯〔一一〕,昧冒前利,不顧廉恥〔一二〕,苟且中〔一三〕,後則榆解奴抵〔一四〕,以緻禍變者,比屋是也。

     〔一〕漢書董仲舒傳雲:“一歲之獄,以萬千數。

    ”鹽鐵論申韓篇雲:“今斷獄歲以萬計。

    ” 〔二〕說文雲:“■,罪人相與訟也。

    辯,治也。

    從言在■之間。

    ” 〔三〕漢書晁錯傳雲:“獄官主斷。

    ”○铎按:“獄官之治”,“治”字複上文,疑當作“決”。

    淮南子時則訓:“審決獄”,高注:“決,斷也。

    ”是其義。

     〔四〕漢書韓延壽傳雲:“吏民不忍欺绐”,“绐”與“诒”同。

     〔五〕書堯典。

     〔六〕“喉”舊作“唯”。

    詩烝民雲:“王之喉舌。

    ”○铎按:凡從“侯”從“隹”之字,隸書往往訛溷。

    淮南子兵略訓:“疾如鍭矢”,今本“鍭”作“錐”;方言:“雞雛,齊、魯之間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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