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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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禮也。

    明乎經變之事,然後知輕重之分,可與适權矣。

    難者曰:“春秋事同者辭同,此四者,俱為變禮,而或達于經,或不達于經,何也?”曰:“春秋理百物,辨品類,别嫌微,修本末者也。

    是故星墜謂之隕,螽墜謂之雨,其所發之處不同,或降于天,或發于地,其辭不可同也。

    今四者俱為變禮也同,而其所發亦不同,或發于男,或發于女,其辭不可同也。

    是或達于常,或達于變也。

    ” 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其志欲立,故書即位。

    書即位者,言其弒君兄也;不書王者,以言其背天子。

    是故隐不言立,桓不言王者,從其志,以見其事也。

    從賢之志,以達其義;從不肖之志,以着其惡。

    由此觀之,春秋之所善、善也,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兩省也。

     “經曰:宋督弒其君與夷。

    傳言莊公馮殺之。

    不可及于經,何也?”曰:“非不可及于經,其及之端眇,不足以類鈎之,故難知也。

    傳曰:臧孫許與晉卻克同時而聘乎齊,按經無有,豈不微哉!不書其往,而有避也。

    今此傳而言莊公馮,而于經不書,亦以有避也。

    是以不書聘乎齊,避所羞也;不書莊公馮殺,避所善也。

    是故讓者,春秋之所善,宣公不與其子,而與其弟,其弟亦不與子,而反之兄子,雖不中法,皆有讓高,不可棄也,故君子為之諱。

    不居正之謂避其後也,亂移之宋督,以存善志,此亦春秋之義善無遺也,若直書其篡,則宣缪之高滅,而善之無所見矣。

    ”難者曰:“為賢者諱,皆言之,為宣缪諱,獨弗言,何也?”曰:“不成于賢也,其為善不法,不可取,亦不可棄,棄之則棄善志也,取之則害王法,故不棄亦不載,以意見之而已。

    苟志于仁,無惡。

    此之謂也。

    ” 器從名,地從主人之謂制,權之端焉,不可不察也。

    夫權雖反經,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雖死亡,終弗為也,公子目夷是也。

    故諸侯父子兄弟,不宜立而立者,春秋視其國,與宜立之君無以異也,此皆在可以然之域也;至于鄫取乎莒,以之為同居,目曰莒人滅鄫,此在不可以然之域也。

    故諸侯在不可以然之域者,謂之大德,大德無踰閑者,謂正經;諸侯在可以然之域者,謂之小德,小德出入可也;權谲也,尚歸之以奉钜經耳。

    故春秋之道,博而要,詳而反一也。

    公子目夷複其君,終不與國,祭仲已與,後改之,晉荀息死而不聽,衛曼姑拒而弗内,此四臣事異而同心,其義一也。

    目夷之弗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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