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曲禮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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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于家。
(急君使也。
言謂有故所問也。
《聘禮》曰:“君有言,則以束帛如飨禮。
”○為,于僞反,下注“為哀樂”、“為其廢喪事”并同。
)君言至,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
使者歸,則必拜送于門外。
(敬君命也。
此謂國君問事于其臣。
)若使人于君所,則必朝服而命之。
使者反,則必下堂而受命。
(此臣有所告請于其君。
○朝,直遙反。
) [疏]“凡為”至“受命”。
○正義曰:此一節論相聘問及君臣使人相告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受命”謂受得君命為聘使也。
“君言”謂受君言宜急去,不得停留宿于家也。
故《聘禮》既受命,“遂行,舍于郊”是也。
○注“言謂”至“享禮”。
○正義曰:解“君言”也。
君之所言謂有事,故所問也,或問其臣,或問他人。
鄭注《聘禮記》:“有故,謂災患及時事相告也。
”雲“《聘禮》曰: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者,又證有言必有物将之也。
此謂行享禮畢,而又有此言,而又加束帛也。
鄭注彼雲:“有言,有所告請,若有所問也。
《記》曰有故則束帛加書以将命。
《春秋》臧孫辰告籴于齊,公子遂如楚乞師,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是其類也。
”○“君言至,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
○正義曰:此謂君使人問其臣,臣對使禮也。
出,出門也。
君使初至,則主人出門拜迎君命也。
辱者,言屈辱尊者之命來也。
“使者歸,則必拜送于門外”者,君之使去,而又出拜送門外也。
去既送出門,則知初至迎亦出門也。
此謂國君問事于其臣也。
若臣遣人往君所及問他人,則送迎亦然。
○“若使人于君所,則必朝服而命之”者,此謂臣有故而遣使告君法也。
亦有物以将之,敬君,故朝服命使也。
然命使者言朝服,則君言至亦朝服受之,互言也。
“使者反,則必下堂而受命”者,謂己使者從君處反還至也。
去不下送,反而下迎者,尊君命也。
不出門者,已使卑于君使也。
亦當拜之,不言,從上可知也。
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
(敦,厚。
○識如字,又式異反。
行,下孟反,皇如字。
怠音代。
)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歡謂飲食,忠謂衣服之物。
) [疏]“君子”至“交也”。
○正義曰:此明君子所行之事也。
○鄭雲:“歡謂飲食,忠謂衣服。
飲食是會樂之具。
承歡為易。
衣服比飲食為難,必關忠誠籌度,故名忠,各有所以也。
明與人交者,不宜事事悉受。
若使彼罄盡,則交結之道不全,若不竭盡,交乃全也。
” 《禮》曰:“君子抱孫不抱子。
”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
(以孫與祖昭穆同。
○昭,時招反。
)為君屍者,大夫士見之則下之。
君知所以為屍者,則自下之。
(尊屍也。
下,下車也。
國君或時幼少,不能盡識群臣,有以告者,乃下之。
○少,式召反。
)屍必式,(禮之。
)乘必以幾。
(尊者慎也。
○乘,繩證反,下注二處“乘車”同。
)齊者不樂不吊。
(為哀樂則失正,散其思也。
○齊,側皆反。
樂音洛,下“無容樂”、“非樂所”同。
思,絲嗣反,又如字。
) [疏]“禮曰”至“不吊”。
○正義曰:此一節論立屍用人相尊敬之法,各依文解之。
○“抱孫不抱子”者,此以明昭穆之例。
凡稱“禮曰”者,皆舊禮語也。
為下事難明,故引舊禮為證。
案此篇之首,作記之人引舊禮而言“《曲禮》曰”,此直言“禮曰”,不言“曲者”,從略可知也。
“抱孫不抱子”者,謂祭祀之禮必須屍,屍必以孫。
今子孫行并皆幼弱,則必抱孫為屍,不得抱子為屍。
所以然者,作記者既引其禮,又自解雲,“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故也。
《曾子問》雲:“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于同姓可也。
”是有抱孫之法也。
言“無孫取于同姓可”者,謂無服内之孫,取服外同姓也。
天子至士皆有屍,《特牲》是士禮,《少牢》是大夫禮,并皆有屍。
又《祭統》雲:“君執圭瓒?屍。
”是諸侯有屍也。
又《守祧職》雲:“若将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屍。
”是天子有屍也。
天子以下,宗廟之祭,皆用同姓之嫡,故《祭統》雲:“祭之道,孫為王父屍。
所使為屍者,于祭者為子行,父北面而事之。
”法雲:“子行猶子列也。
祭祖則用孫列,皆取于同姓之?孫也。
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于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也。
”雖取孫列,用卿大夫為之,故《既醉》注雲:“天子以卿。
”鄭箋雲:“諸侯入為天子卿大夫,故雲公屍。
”天子既然,明諸侯亦爾,故大夫士亦用同姓嫡者。
《曾子問》雲:“無孫取于同姓可也。
”又鄭注《特牲禮》“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是也。
言“倫”,明非己孫,皇侃用崔靈恩義,以大夫用已孫為屍,恐非也。
天子祭天地、社稷、山川、四方百物及七祀之屬,皆有屍也。
故《凫?》并雲“公屍”。
推此而言,諸侯祭社稷竟内山川,及大夫有菜地祭五祀,皆有屍也。
外神之屬,不問同姓異姓,但蔔吉則可為屍。
案《曾子問》祭成人必有屍,則祭殇無屍。
若新喪虞祭之時,男女各立屍,故《士虞禮》雲:“男,男屍。
女,女屍。
”至?祭之後,正用男之一屍,以其?祭漸吉故也。
凡吉祭祗用一屍,故《祭統》雲:“設同幾”是也。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士師為屍。
知者,《士師職》文,用士師者略之。
故《異義》:“《公羊》說祭天無屍。
《左氏》說晉祀夏郊,以董伯為屍。
《虞夏傳》雲:‘舜入唐郊,以丹朱為屍。
’是祭天有屍也。
許慎引《魯郊禮》曰:‘祝延帝屍。
’從《左氏》之說也。
”○“為君屍者,大夫士見之則下之”。
○正義曰:此臣為君作屍者,己被蔔吉,君許用者也。
下謂下車也。
古者緻齊各于其家,散齊亦猶出在路,及至祭日之旦,俱來入廟,故群臣得于路見君之屍,皆下車而敬之。
○“君知所以為屍者則自下之”者,此亦謂散齊之時。
君若在路見屍,亦自下車敬之。
不直雲“君見屍”,而雲“君知”者,言“知”則初有不知,不知謂君年或幼少,不能并識群臣,故于路或不識,而臣告君,君乃知之,所以下也。
所以知是散齊者,君緻齊不複出行,若祭日君先入廟,後乃屍至也。
○“屍必式”者,廟門之外,屍尊未伸,不敢亢禮,不可下車,故式為敬以答君也。
式謂俯下頭也。
古者車箱長四尺四寸而三分,前一後二,橫一木,下去車床三尺三寸,謂之為式。
又于式上二尺二寸橫一木,謂之為較,較去車床凡五尺五寸。
于時立乘,若平常則馮較,故《詩》雲“倚重較兮”是也。
又若應為敬,則落手隐下式,而頭得俯亻免。
故後雲“式視馬尾”是也。
鄭注《考工記》雲:“兵車之式高三尺三寸。
”“較,兩?奇上出式者也。
兵車自較而下,凡五尺五寸。
”然屍在廟中尊伸,尚答主人之拜,今在路,其尊猶屈,君下而已式者,以其在路,尊未伸,故未敢亢禮,至于廟中,禮伸則亢,故答之。
○“乘必以幾”者,幾案在式之上,尊者有所敬事,以手據之。
幾上有幂,君以羔皮,以虎緣之也。
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為其廢喪事。
形謂骨見。
○瘠音在昔反,瘦也。
見,賢遍反。
)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
(常若親存,隧,道也。
阼,才故反。
遂音遂。
)居喪之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複初。
不勝喪,乃比于不慈不孝。
(勝,任也。
○創,初良反,又初亮反。
瘍音恙,本或作癢。
勝音升。
任,而金反。
)五十不緻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于内。
(所以養衰老。
人五十始衰也。
○衰,七雷反。
) [疏]“居喪”至“于内”。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居喪,此先明居喪平常之法也。
“毀瘠不形”者,毀瘠,羸瘦也。
形,骨露也。
骨為人形之主,故謂骨為形也。
居喪乃許羸瘦,不許骨露見也。
○“升降不由阼階”者,阼階,主人之階也。
孝子事死如事生,故在喪思慕,猶若父在,不忍從父阼階上下也。
若?祭以後,即得升阼階。
知者,案《士虞禮》雲,卒哭以後稱哀子,?祭稱孝子。
?祭如饋食之禮,既同于吉,則孝子得升阼階也。
然《雜記》雲:“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
”下雲:“既葬,蒲席。
”則升堂西面,未葬也,既言西面,則是升自阼階。
此未葬得升阼階者,敬異國之賓也。
○“不勝喪,乃比于不慈不孝”者,結所以沐浴酒肉之義也。
“不勝喪”,謂疾不食酒肉,創瘍不沐浴,毀而滅性者也。
不留身繼世,是不慈也。
滅性又是違親生時之意,故雲不孝。
不雲“同”而雲“比”者,此滅性本心實非為不孝,故言“比”也。
○“五十不緻毀”者,緻,極也。
五十始衰,居喪乃許有毀,而不得極羸瘦。
○“六十不毀”者,轉更衰甚,都不許毀也。
魯襄公三十一年《經》書:“九月癸巳,子野卒。
”《傳》雲“毀也”是也。
○ 生與來日,死與往日。
(與,猶數也。
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明日數也。
死首荠日,謂殡斂以死日數也。
此士禮,貶于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
《士喪禮》曰“死日而襲,厥明而小斂,又厥明大斂而殡”,則死三日。
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異日矣。
《喪大記》曰:“士之喪,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
”二者相推,其然明矣。
與,或為“予”。
○數,所主反,下皆同。
殡,必刃反,下同。
斂,力驗反,下同。
貶,彼檢反,《字林》方犯反。
) [疏]“生與”至“往日”。
○正義曰:“生與來日”者,此謂士禮。
與,數也。
謂生人成服杖,數來日為三日。
“死首荠日”者,謂死者殡斂,數死日為三日。
○注“與數”至“為予”。
○正義曰:貶猶屈也。
士卑屈,故降,不如大夫所以厭其殡日。
然士惟屈殡日,不屈成服杖日者,成服必在殡後故也。
雲“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者,大夫尊,則成服及殡皆不數死日也。
大夫雲三日殡,不數死日,則天子諸侯亦悉不數死日也。
故鄭雲:“大夫以上。
”雲“《士喪禮》曰死日而襲”者,注引《士喪禮》者,證殡與成服不同日,以其未審,故雲“似異日”。
又引《喪大記》者,更證明士殡與成服不同日,故雲“二者相推,其然明矣”。
謂以《士喪禮》、《喪大記》二者相推校。
然猶是也。
殡與成服是異日,明矣,無所複疑。
言“與,或為予”者,謂諸本《禮記》有作“予”字者,故雲“與,或為予”。
知生者吊,知死者傷。
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傷。
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吊。
(人恩各施于所知也。
吊、傷,皆謂緻命辭也。
《雜記》曰,諸侯使人吊,辭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于生者,傷辭未聞也。
說者有吊辭雲:“皇天降災,子遭罹之。
如何不淑!”此施于死者,蓋本傷辭。
辭畢,退,皆哭。
○傷如字,下同,舊式亮反。
) [疏]“知生”至“不吊”。
○正義曰:此一節論吊傷之法,若存之與亡并識,則遣設吊辭傷辭兼行。
若但識生而不識亡,則唯遣設吊辭而無傷辭。
○“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吊”者,若但識亡,唯施傷辭,而無吊辭也。
然生吊死傷,其文可悉。
但記者丁甯言之,故其文詳也。
○注“吊傷”至“皆哭”。
○正義曰:皆不自往,而遣使緻已之命也。
“《雜記》曰,諸侯使人吊,辭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于生者也。
引《雜記》者,證諸侯有鄰國之喪,不得自往,遣使往吊,緻命吊辭之法也,然吊辭唯使者口傳之于主國孤而已。
雲“傷辭未聞”者,經典散亡,故未聞也。
“說者有吊辭雲:皇天降災,子遭罹之,如何不淑”者,既未聞傷辭,有舊說者雲有吊辭如此也。
施于死者,蓋本傷辭也。
鄭此雲舊說,疑其非吊辭,正是傷辭耳。
所以然者,一則不與《雜記》吊辭同,二則既言“皇天降災,子遭罹之”,明是傷于亡者自身,非關吊于孝子也。
雲“辭畢,退,皆哭”者,然吊辭乃使口緻命,若傷辭當書之于闆,使者讀之而奠緻殡前也。
知辭畢皆退而哭者,案《雜記》行吊之後,緻含衤遂?畢乃臨,若不緻含隧?,則吊訖乃臨也。
故鄭雲吊傷辭畢皆哭。
吊喪弗能赙,不問其所費。
問疾弗能遺,不問其所欲。
見人弗能館,不問其所舍。
賜人者不曰來取,與人者不問其所欲。
(皆為傷恩也。
見人,見行人。
館,舍也。
與人不問其所欲,己物或時非其所欲,将不與也。
○赙音附,《公羊傳》曰:“錢财曰赙。
”《?梁傳》曰:“歸生者曰赙。
”不問其所費,芳味反,一本作“有所費”,下句放此。
遺,于季反,與也。
皆為,于僞反,下“為啤變皆同。
) ?墓不登壟,(為其不敬。
壟,冢也。
墓,茔域。
○壟,力勇反。
茔音營。
)助葬必執纟弗。
(葬,喪之大事。
纟弗,引車索。
○纟弗音弗。
引棺,本亦作引車。
索,悉各反。
)臨喪不笑,(臨喪宜有哀色。
)揖人必違其位,(禮以變為敬。
)望柩不歌,入臨不翔。
(哀傷之無容樂。
○柩,求又反。
臨如字,舊力鸠反。
)當食不歎。
(食或以樂,非歎所。
)鄰有喪,舂不相。
裡有殡,不巷歌。
(助哀也。
相,謂送杵聲。
○舂,束容反。
相,息亮反,注同。
杵,昌呂反。
)?墓不歌,(非樂所。
)哭日不歌。
(哀未忘也。
)送喪不由徑,送葬不辟塗潦。
(所哀在此。
○徑,經定反,邪路也。
辟音避,本亦作避,下注同。
)臨喪則必有哀色,執纟弗不笑,臨樂不歎,介胄則有不可犯之色。
(貌與事宜相配。
介,甲也。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于人。
(色厲而内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荏,而審反,柔弱貌。
很,胡懇反。
)國君撫式,大夫下之。
大夫撫式,士下之。
(撫猶據也。
據式小亻免,崇敬也。
乘車必正立。
○亻免音免。
)禮不下庶人,(為其遽于事,且不能備物。
○下,遐嫁反,又如字。
遽,其庶反,沈及其于反。
)刑不上大夫。
(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
○上,時掌反。
與音預。
)刑人不在君側。
(為怨恨
(急君使也。
言謂有故所問也。
《聘禮》曰:“君有言,則以束帛如飨禮。
”○為,于僞反,下注“為哀樂”、“為其廢喪事”并同。
)君言至,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
使者歸,則必拜送于門外。
(敬君命也。
此謂國君問事于其臣。
)若使人于君所,則必朝服而命之。
使者反,則必下堂而受命。
(此臣有所告請于其君。
○朝,直遙反。
) [疏]“凡為”至“受命”。
○正義曰:此一節論相聘問及君臣使人相告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受命”謂受得君命為聘使也。
“君言”謂受君言宜急去,不得停留宿于家也。
故《聘禮》既受命,“遂行,舍于郊”是也。
○注“言謂”至“享禮”。
○正義曰:解“君言”也。
君之所言謂有事,故所問也,或問其臣,或問他人。
鄭注《聘禮記》:“有故,謂災患及時事相告也。
”雲“《聘禮》曰: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者,又證有言必有物将之也。
此謂行享禮畢,而又有此言,而又加束帛也。
鄭注彼雲:“有言,有所告請,若有所問也。
《記》曰有故則束帛加書以将命。
《春秋》臧孫辰告籴于齊,公子遂如楚乞師,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是其類也。
”○“君言至,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
○正義曰:此謂君使人問其臣,臣對使禮也。
出,出門也。
君使初至,則主人出門拜迎君命也。
辱者,言屈辱尊者之命來也。
“使者歸,則必拜送于門外”者,君之使去,而又出拜送門外也。
去既送出門,則知初至迎亦出門也。
此謂國君問事于其臣也。
若臣遣人往君所及問他人,則送迎亦然。
○“若使人于君所,則必朝服而命之”者,此謂臣有故而遣使告君法也。
亦有物以将之,敬君,故朝服命使也。
然命使者言朝服,則君言至亦朝服受之,互言也。
“使者反,則必下堂而受命”者,謂己使者從君處反還至也。
去不下送,反而下迎者,尊君命也。
不出門者,已使卑于君使也。
亦當拜之,不言,從上可知也。
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
(敦,厚。
○識如字,又式異反。
行,下孟反,皇如字。
怠音代。
)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歡謂飲食,忠謂衣服之物。
) [疏]“君子”至“交也”。
○正義曰:此明君子所行之事也。
○鄭雲:“歡謂飲食,忠謂衣服。
飲食是會樂之具。
承歡為易。
衣服比飲食為難,必關忠誠籌度,故名忠,各有所以也。
明與人交者,不宜事事悉受。
若使彼罄盡,則交結之道不全,若不竭盡,交乃全也。
” 《禮》曰:“君子抱孫不抱子。
”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
(以孫與祖昭穆同。
○昭,時招反。
)為君屍者,大夫士見之則下之。
君知所以為屍者,則自下之。
(尊屍也。
下,下車也。
國君或時幼少,不能盡識群臣,有以告者,乃下之。
○少,式召反。
)屍必式,(禮之。
)乘必以幾。
(尊者慎也。
○乘,繩證反,下注二處“乘車”同。
)齊者不樂不吊。
(為哀樂則失正,散其思也。
○齊,側皆反。
樂音洛,下“無容樂”、“非樂所”同。
思,絲嗣反,又如字。
) [疏]“禮曰”至“不吊”。
○正義曰:此一節論立屍用人相尊敬之法,各依文解之。
○“抱孫不抱子”者,此以明昭穆之例。
凡稱“禮曰”者,皆舊禮語也。
為下事難明,故引舊禮為證。
案此篇之首,作記之人引舊禮而言“《曲禮》曰”,此直言“禮曰”,不言“曲者”,從略可知也。
“抱孫不抱子”者,謂祭祀之禮必須屍,屍必以孫。
今子孫行并皆幼弱,則必抱孫為屍,不得抱子為屍。
所以然者,作記者既引其禮,又自解雲,“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故也。
《曾子問》雲:“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于同姓可也。
”是有抱孫之法也。
言“無孫取于同姓可”者,謂無服内之孫,取服外同姓也。
天子至士皆有屍,《特牲》是士禮,《少牢》是大夫禮,并皆有屍。
又《祭統》雲:“君執圭瓒?屍。
”是諸侯有屍也。
又《守祧職》雲:“若将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屍。
”是天子有屍也。
天子以下,宗廟之祭,皆用同姓之嫡,故《祭統》雲:“祭之道,孫為王父屍。
所使為屍者,于祭者為子行,父北面而事之。
”法雲:“子行猶子列也。
祭祖則用孫列,皆取于同姓之?孫也。
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于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也。
”雖取孫列,用卿大夫為之,故《既醉》注雲:“天子以卿。
”鄭箋雲:“諸侯入為天子卿大夫,故雲公屍。
”天子既然,明諸侯亦爾,故大夫士亦用同姓嫡者。
《曾子問》雲:“無孫取于同姓可也。
”又鄭注《特牲禮》“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是也。
言“倫”,明非己孫,皇侃用崔靈恩義,以大夫用已孫為屍,恐非也。
天子祭天地、社稷、山川、四方百物及七祀之屬,皆有屍也。
故《凫?》并雲“公屍”。
推此而言,諸侯祭社稷竟内山川,及大夫有菜地祭五祀,皆有屍也。
外神之屬,不問同姓異姓,但蔔吉則可為屍。
案《曾子問》祭成人必有屍,則祭殇無屍。
若新喪虞祭之時,男女各立屍,故《士虞禮》雲:“男,男屍。
女,女屍。
”至?祭之後,正用男之一屍,以其?祭漸吉故也。
凡吉祭祗用一屍,故《祭統》雲:“設同幾”是也。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士師為屍。
知者,《士師職》文,用士師者略之。
故《異義》:“《公羊》說祭天無屍。
《左氏》說晉祀夏郊,以董伯為屍。
《虞夏傳》雲:‘舜入唐郊,以丹朱為屍。
’是祭天有屍也。
許慎引《魯郊禮》曰:‘祝延帝屍。
’從《左氏》之說也。
”○“為君屍者,大夫士見之則下之”。
○正義曰:此臣為君作屍者,己被蔔吉,君許用者也。
下謂下車也。
古者緻齊各于其家,散齊亦猶出在路,及至祭日之旦,俱來入廟,故群臣得于路見君之屍,皆下車而敬之。
○“君知所以為屍者則自下之”者,此亦謂散齊之時。
君若在路見屍,亦自下車敬之。
不直雲“君見屍”,而雲“君知”者,言“知”則初有不知,不知謂君年或幼少,不能并識群臣,故于路或不識,而臣告君,君乃知之,所以下也。
所以知是散齊者,君緻齊不複出行,若祭日君先入廟,後乃屍至也。
○“屍必式”者,廟門之外,屍尊未伸,不敢亢禮,不可下車,故式為敬以答君也。
式謂俯下頭也。
古者車箱長四尺四寸而三分,前一後二,橫一木,下去車床三尺三寸,謂之為式。
又于式上二尺二寸橫一木,謂之為較,較去車床凡五尺五寸。
于時立乘,若平常則馮較,故《詩》雲“倚重較兮”是也。
又若應為敬,則落手隐下式,而頭得俯亻免。
故後雲“式視馬尾”是也。
鄭注《考工記》雲:“兵車之式高三尺三寸。
”“較,兩?奇上出式者也。
兵車自較而下,凡五尺五寸。
”然屍在廟中尊伸,尚答主人之拜,今在路,其尊猶屈,君下而已式者,以其在路,尊未伸,故未敢亢禮,至于廟中,禮伸則亢,故答之。
○“乘必以幾”者,幾案在式之上,尊者有所敬事,以手據之。
幾上有幂,君以羔皮,以虎緣之也。
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為其廢喪事。
形謂骨見。
○瘠音在昔反,瘦也。
見,賢遍反。
)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
(常若親存,隧,道也。
阼,才故反。
遂音遂。
)居喪之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複初。
不勝喪,乃比于不慈不孝。
(勝,任也。
○創,初良反,又初亮反。
瘍音恙,本或作癢。
勝音升。
任,而金反。
)五十不緻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于内。
(所以養衰老。
人五十始衰也。
○衰,七雷反。
) [疏]“居喪”至“于内”。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居喪,此先明居喪平常之法也。
“毀瘠不形”者,毀瘠,羸瘦也。
形,骨露也。
骨為人形之主,故謂骨為形也。
居喪乃許羸瘦,不許骨露見也。
○“升降不由阼階”者,阼階,主人之階也。
孝子事死如事生,故在喪思慕,猶若父在,不忍從父阼階上下也。
若?祭以後,即得升阼階。
知者,案《士虞禮》雲,卒哭以後稱哀子,?祭稱孝子。
?祭如饋食之禮,既同于吉,則孝子得升阼階也。
然《雜記》雲:“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
”下雲:“既葬,蒲席。
”則升堂西面,未葬也,既言西面,則是升自阼階。
此未葬得升阼階者,敬異國之賓也。
○“不勝喪,乃比于不慈不孝”者,結所以沐浴酒肉之義也。
“不勝喪”,謂疾不食酒肉,創瘍不沐浴,毀而滅性者也。
不留身繼世,是不慈也。
滅性又是違親生時之意,故雲不孝。
不雲“同”而雲“比”者,此滅性本心實非為不孝,故言“比”也。
○“五十不緻毀”者,緻,極也。
五十始衰,居喪乃許有毀,而不得極羸瘦。
○“六十不毀”者,轉更衰甚,都不許毀也。
魯襄公三十一年《經》書:“九月癸巳,子野卒。
”《傳》雲“毀也”是也。
○ 生與來日,死與往日。
(與,猶數也。
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明日數也。
死首荠日,謂殡斂以死日數也。
此士禮,貶于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
《士喪禮》曰“死日而襲,厥明而小斂,又厥明大斂而殡”,則死三日。
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異日矣。
《喪大記》曰:“士之喪,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
”二者相推,其然明矣。
與,或為“予”。
○數,所主反,下皆同。
殡,必刃反,下同。
斂,力驗反,下同。
貶,彼檢反,《字林》方犯反。
) [疏]“生與”至“往日”。
○正義曰:“生與來日”者,此謂士禮。
與,數也。
謂生人成服杖,數來日為三日。
“死首荠日”者,謂死者殡斂,數死日為三日。
○注“與數”至“為予”。
○正義曰:貶猶屈也。
士卑屈,故降,不如大夫所以厭其殡日。
然士惟屈殡日,不屈成服杖日者,成服必在殡後故也。
雲“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者,大夫尊,則成服及殡皆不數死日也。
大夫雲三日殡,不數死日,則天子諸侯亦悉不數死日也。
故鄭雲:“大夫以上。
”雲“《士喪禮》曰死日而襲”者,注引《士喪禮》者,證殡與成服不同日,以其未審,故雲“似異日”。
又引《喪大記》者,更證明士殡與成服不同日,故雲“二者相推,其然明矣”。
謂以《士喪禮》、《喪大記》二者相推校。
然猶是也。
殡與成服是異日,明矣,無所複疑。
言“與,或為予”者,謂諸本《禮記》有作“予”字者,故雲“與,或為予”。
知生者吊,知死者傷。
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傷。
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吊。
(人恩各施于所知也。
吊、傷,皆謂緻命辭也。
《雜記》曰,諸侯使人吊,辭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于生者,傷辭未聞也。
說者有吊辭雲:“皇天降災,子遭罹之。
如何不淑!”此施于死者,蓋本傷辭。
辭畢,退,皆哭。
○傷如字,下同,舊式亮反。
) [疏]“知生”至“不吊”。
○正義曰:此一節論吊傷之法,若存之與亡并識,則遣設吊辭傷辭兼行。
若但識生而不識亡,則唯遣設吊辭而無傷辭。
○“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吊”者,若但識亡,唯施傷辭,而無吊辭也。
然生吊死傷,其文可悉。
但記者丁甯言之,故其文詳也。
○注“吊傷”至“皆哭”。
○正義曰:皆不自往,而遣使緻已之命也。
“《雜記》曰,諸侯使人吊,辭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于生者也。
引《雜記》者,證諸侯有鄰國之喪,不得自往,遣使往吊,緻命吊辭之法也,然吊辭唯使者口傳之于主國孤而已。
雲“傷辭未聞”者,經典散亡,故未聞也。
“說者有吊辭雲:皇天降災,子遭罹之,如何不淑”者,既未聞傷辭,有舊說者雲有吊辭如此也。
施于死者,蓋本傷辭也。
鄭此雲舊說,疑其非吊辭,正是傷辭耳。
所以然者,一則不與《雜記》吊辭同,二則既言“皇天降災,子遭罹之”,明是傷于亡者自身,非關吊于孝子也。
雲“辭畢,退,皆哭”者,然吊辭乃使口緻命,若傷辭當書之于闆,使者讀之而奠緻殡前也。
知辭畢皆退而哭者,案《雜記》行吊之後,緻含衤遂?畢乃臨,若不緻含隧?,則吊訖乃臨也。
故鄭雲吊傷辭畢皆哭。
吊喪弗能赙,不問其所費。
問疾弗能遺,不問其所欲。
見人弗能館,不問其所舍。
賜人者不曰來取,與人者不問其所欲。
(皆為傷恩也。
見人,見行人。
館,舍也。
與人不問其所欲,己物或時非其所欲,将不與也。
○赙音附,《公羊傳》曰:“錢财曰赙。
”《?梁傳》曰:“歸生者曰赙。
”不問其所費,芳味反,一本作“有所費”,下句放此。
遺,于季反,與也。
皆為,于僞反,下“為啤變皆同。
) ?墓不登壟,(為其不敬。
壟,冢也。
墓,茔域。
○壟,力勇反。
茔音營。
)助葬必執纟弗。
(葬,喪之大事。
纟弗,引車索。
○纟弗音弗。
引棺,本亦作引車。
索,悉各反。
)臨喪不笑,(臨喪宜有哀色。
)揖人必違其位,(禮以變為敬。
)望柩不歌,入臨不翔。
(哀傷之無容樂。
○柩,求又反。
臨如字,舊力鸠反。
)當食不歎。
(食或以樂,非歎所。
)鄰有喪,舂不相。
裡有殡,不巷歌。
(助哀也。
相,謂送杵聲。
○舂,束容反。
相,息亮反,注同。
杵,昌呂反。
)?墓不歌,(非樂所。
)哭日不歌。
(哀未忘也。
)送喪不由徑,送葬不辟塗潦。
(所哀在此。
○徑,經定反,邪路也。
辟音避,本亦作避,下注同。
)臨喪則必有哀色,執纟弗不笑,臨樂不歎,介胄則有不可犯之色。
(貌與事宜相配。
介,甲也。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于人。
(色厲而内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荏,而審反,柔弱貌。
很,胡懇反。
)國君撫式,大夫下之。
大夫撫式,士下之。
(撫猶據也。
據式小亻免,崇敬也。
乘車必正立。
○亻免音免。
)禮不下庶人,(為其遽于事,且不能備物。
○下,遐嫁反,又如字。
遽,其庶反,沈及其于反。
)刑不上大夫。
(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
○上,時掌反。
與音預。
)刑人不在君側。
(為怨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