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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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恩寺沙門大乘光撰
今略以五門料簡心所有法。
其五門者,第一、諸論不同,第二、假實分别,第三、四界分别,第四、三性分别,第五、廢立六位。
第一、諸論不同者,若依此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謂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煩惱六,随煩惱二十。
不定四。
若依《瑜伽》,有五十三法,五十一同此論,但随煩惱中更加邪欲、邪勝解二。
若依《顯揚論》及《五蘊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并同此論,無有差别。
若依《雜集論》,心所有法五十五,自餘諸數并同此論,唯煩惱六中,開不正見為五,謂薩迦耶見、邊、見取、戒禁取、邪見。
此即諸論顯數不同。
問曰:“何故《瑜伽》随煩惱中更加邪欲、邪勝解?諸論并無,此有何意?” 解雲:“《瑜伽論》所以更加邪欲、邪勝解者,為别境五中,念、定、慧三入随煩惱,當知欲與勝解亦入随煩惱中。
又此二數,為障義重,得入随煩惱中。
” 問:“既如是者,諸論何故不說?” 答:“諸論不說者,為念、定、慧三,五根攝故,親為近障,過失重故,所以入随煩惱中。
” 問曰:“欲與勝解,五根不攝,何故《瑜伽》建立此二入随煩惱?若爾,何故遍行五數亦不入随煩惱中?” 解雲:“此之二數,雖望念、定、慧三,非五根攝,為障是稍輕,若望遍行,還是其重。
故《瑜伽論》以此二數為障義重,得入随煩惱中。
” 問曰:“何故《雜集論》煩惱六中,開不正見為五見?諸論并合為一,此有何意?” 解雲:“諸論所以合為一者,以此五見同是慧性,對法論所以開為五者,約行解不同開之為五。
此亦開合為異,亦無妨難。
” 第二、假實分别者,心所有法,若依《瑜伽論》,二十七種是其實有,餘是假立。
二十七是實者,謂遍行五,别境五,善中八——除不放逸、舍、不害。
當知不放逸、舍是無貪、無嗔、無癡、精進四法上假,不害即是無嗔上假故。
論雲:“問:‘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三是世俗有,謂不放逸、舍、及不害。
’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無貪、無嗔、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舍;治雜染義,立不放逸。
不害即是無嗔分,故無别實物。
煩惱六中,五是實有,謂貪、嗔、癡、慢、疑。
一是假有,謂不正見。
” 論雲:“根本煩惱六:一、貪,二、嗔,三、無明,四、慢,五、見,六、疑。
問:‘是諸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見是世俗有,是慧分故。
餘是實物有,别有心法故。
’”随煩惱為假為實者,若依《瑜伽.決擇分》中,不定四法亦入随煩惱中,合二十四總名随煩惱分,亦無邪欲、邪勝解二法,但〈本地分〉中有二十六,更加邪欲、邪勝解故。
〈決擇分〉中雲:“複次,随煩惱自性雲何?謂忿、恨、覆、惱、嫉、悭、诳、谄、憍、害、無慚、無愧、惛沈、掉舉、不信、懈怠、忘念、放逸、散亂、不正知、惡作、睡眠、尋伺。
如〈本地分〉已廣宣說,如是等類,名随煩惱自性。
複次,此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有?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種是實物有,餘是假有。
謂忿、恨、惱、嫉、害五,是嗔分故,皆世俗有,悭、憍、掉舉三,是貪分故,示世俗有。
覆、诳、谄、惛沈、睡眠、惡作、忘念、散亂、惡慧九法,是癡分故,皆是世俗有。
放逸是貪、嗔、癡分,亦是假世俗有。
尋、伺二種,是身、語、意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
”若依《瑜伽》,二十七是實有,二十四是假有。
若依《對法論》文,二十二是實物有,餘并假有。
言二十二實物有者,謂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中,七是實有,四是假有。
故《對法論》雲:“無癡者,謂報教證智,決擇為性。
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知。
決擇者,謂慧勇勤俱。
故知無癡,用慧為性,更無别體。
”不放逸、舍并雲:“依止正勤,無貪、嗔、癡,是故依此四法假立。
”言不害者,是無嗔善根一分,心悲愍為體。
當知不害、不離無嗔,故亦是假。
根本煩惱為有十中,五是實有,謂貪、嗔、癡、慢、疑。
五是假有,謂五見,離慧之外無别性故。
随煩惱及不定合二十四,皆是假立。
故論雲:“當知忿等是假建立,離嗔等外無别性故。
”謂忿、恨、惱、嫉、害此五是嗔一分,與《瑜伽》同,悭、憍是貪一分,掉舉是貪一分,此三是貪分,亦《瑜伽
其五門者,第一、諸論不同,第二、假實分别,第三、四界分别,第四、三性分别,第五、廢立六位。
第一、諸論不同者,若依此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謂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煩惱六,随煩惱二十。
不定四。
若依《瑜伽》,有五十三法,五十一同此論,但随煩惱中更加邪欲、邪勝解二。
若依《顯揚論》及《五蘊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并同此論,無有差别。
若依《雜集論》,心所有法五十五,自餘諸數并同此論,唯煩惱六中,開不正見為五,謂薩迦耶見、邊、見取、戒禁取、邪見。
此即諸論顯數不同。
問曰:“何故《瑜伽》随煩惱中更加邪欲、邪勝解?諸論并無,此有何意?” 解雲:“《瑜伽論》所以更加邪欲、邪勝解者,為别境五中,念、定、慧三入随煩惱,當知欲與勝解亦入随煩惱中。
又此二數,為障義重,得入随煩惱中。
” 問:“既如是者,諸論何故不說?” 答:“諸論不說者,為念、定、慧三,五根攝故,親為近障,過失重故,所以入随煩惱中。
” 問曰:“欲與勝解,五根不攝,何故《瑜伽》建立此二入随煩惱?若爾,何故遍行五數亦不入随煩惱中?” 解雲:“此之二數,雖望念、定、慧三,非五根攝,為障是稍輕,若望遍行,還是其重。
故《瑜伽論》以此二數為障義重,得入随煩惱中。
” 問曰:“何故《雜集論》煩惱六中,開不正見為五見?諸論并合為一,此有何意?” 解雲:“諸論所以合為一者,以此五見同是慧性,對法論所以開為五者,約行解不同開之為五。
此亦開合為異,亦無妨難。
” 第二、假實分别者,心所有法,若依《瑜伽論》,二十七種是其實有,餘是假立。
二十七是實者,謂遍行五,别境五,善中八——除不放逸、舍、不害。
當知不放逸、舍是無貪、無嗔、無癡、精進四法上假,不害即是無嗔上假故。
論雲:“問:‘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三是世俗有,謂不放逸、舍、及不害。
’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無貪、無嗔、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舍;治雜染義,立不放逸。
不害即是無嗔分,故無别實物。
煩惱六中,五是實有,謂貪、嗔、癡、慢、疑。
一是假有,謂不正見。
” 論雲:“根本煩惱六:一、貪,二、嗔,三、無明,四、慢,五、見,六、疑。
問:‘是諸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見是世俗有,是慧分故。
餘是實物有,别有心法故。
’”随煩惱為假為實者,若依《瑜伽.決擇分》中,不定四法亦入随煩惱中,合二十四總名随煩惱分,亦無邪欲、邪勝解二法,但〈本地分〉中有二十六,更加邪欲、邪勝解故。
〈決擇分〉中雲:“複次,随煩惱自性雲何?謂忿、恨、覆、惱、嫉、悭、诳、谄、憍、害、無慚、無愧、惛沈、掉舉、不信、懈怠、忘念、放逸、散亂、不正知、惡作、睡眠、尋伺。
如〈本地分〉已廣宣說,如是等類,名随煩惱自性。
複次,此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有?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種是實物有,餘是假有。
謂忿、恨、惱、嫉、害五,是嗔分故,皆世俗有,悭、憍、掉舉三,是貪分故,示世俗有。
覆、诳、谄、惛沈、睡眠、惡作、忘念、散亂、惡慧九法,是癡分故,皆是世俗有。
放逸是貪、嗔、癡分,亦是假世俗有。
尋、伺二種,是身、語、意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
”若依《瑜伽》,二十七是實有,二十四是假有。
若依《對法論》文,二十二是實物有,餘并假有。
言二十二實物有者,謂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中,七是實有,四是假有。
故《對法論》雲:“無癡者,謂報教證智,決擇為性。
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知。
決擇者,謂慧勇勤俱。
故知無癡,用慧為性,更無别體。
”不放逸、舍并雲:“依止正勤,無貪、嗔、癡,是故依此四法假立。
”言不害者,是無嗔善根一分,心悲愍為體。
當知不害、不離無嗔,故亦是假。
根本煩惱為有十中,五是實有,謂貪、嗔、癡、慢、疑。
五是假有,謂五見,離慧之外無别性故。
随煩惱及不定合二十四,皆是假立。
故論雲:“當知忿等是假建立,離嗔等外無别性故。
”謂忿、恨、惱、嫉、害此五是嗔一分,與《瑜伽》同,悭、憍是貪一分,掉舉是貪一分,此三是貪分,亦《瑜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