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教育綱要》的簽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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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

    (載一九一五年二月《教育公報》第九冊,原題《整理教育要目》)袁世凱複辟帝制失敗後,教育部參事室為“厘定學制,确定方針起見”,對《綱要》的存廢問題進行讨論,一九一六年八月三日将《綱要》制訂以來實際存在的問題和讨論中的分歧意見整理成“說帖”,發給各司和各視學征詢意見。

    魯迅為此在“說帖”上簽注了這個意見。

     〔2〕指“說帖”列舉的《教育綱要》中業經施行而事實上發現的三項困難:“一、中小學學制問題(總綱第四條)。

    二、各校讀經問題(教科書第二款)。

    三、經學會問題(建設第七款)。

    以上三款,均明令公布(一二兩款見之于國民學校令及施行細則、預備學校令,第三款見之于批令)”。

     〔3〕指“說帖”列舉的讨論中三種不同意見之一:“取消已經施行各款。

    (理由)政事堂片交之件(按即《教育綱要》),雖有奉行之責任,然與明令公布之件不同。

    《綱要》所載多理論而少事實,此時但須就前述各款已明令者為之分别修改或廢止,于理論上及計劃上并未施行之款,此後另定辦法,不再依照原議,即已無形廢棄。

    準此而論,似無明文取消《綱要》之必要。

    ” 〔4〕指“說帖”列舉的“主緩議者”所持的“理由”:“法令随政局變更,易失遵守信仰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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