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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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茲泰山,周覽東極。

     從臣思迹,本原事業,祗誦功德。

    治道運行,諸産得宜,皆有法式。

    大義休明,垂于後世,順承勿革。

    皇帝躬聖,既平天下,不懈于治。

    ……昭隔内外,靡不清淨,施于後嗣。

    化及無窮,遵奉遺诏,永承重戒。

    ” 三十六年,東郡民刻隕石以詛始皇〔5〕,案問不服,盡誅石旁居人。

    始皇終不樂,乃使博士作《仙真人詩》〔6〕;及行所遊天下,傳令樂人歌弦之。

    其詩蓋後世遊仙詩之祖,然不傳。

     《漢書》《藝文志》著秦時雜賦九篇〔7〕;《禮樂志》雲周有《房中樂》〔8〕,至秦名曰《壽人》,今亦俱佚。

    故由現存者而言,秦之文章,李斯一人而已。

     參考書: 《史記》卷六《秦始皇帝本紀》,卷八十五《呂不韋》,八十七《李斯列傳》《全秦文》(清嚴可均輯) 《中國大文學史》(謝無量)第二編第八章 〔1〕《呂氏春秋》《史記·呂不韋列傳》載:“呂不韋乃使其客人人著所聞,集論以為八《覽》、六《論》、十二《紀》,二十餘萬言。

     以為備天地萬物古今之事,号曰《呂氏春秋》。

    布鹹陽市門,懸千金其上,延諸侯遊士賓客,有能增損一字者予千金。

    ” 〔2〕焚燒《詩》《書》《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上書:“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

    私學而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

    禁之便。

    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

    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

    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

    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所不去者,醫藥、蔔筮、種樹之書。

    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又載三十五年,始皇以諸生“為妖言以惑黔首”,于是“使禦史悉案問諸生,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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