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言》看晚明商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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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利多而冒險性小。

    《金令史美婢酬秀童》(《通》)中之張皮雀斥典當鋪主:“你自開解庫,為富不仁,輕兌出重,兌入水絲,出足紋入,兼将解下的珠寶,但揀好的都換了自用,又凡質物值錢者才足了年數,就假托變賣過了,不準贖取,如此刻薄貧戶,以緻肥饒。

    ”其實全文為典當業一般經營之常态,非一人一店之貪酷情形。

     《三言》中稱典當業業務發達之情形,前後不絕。

    如《鄭節使立功神臂弓》(《恒》)中之張俊卿為宋代開封府“萬萬貫财主”,此人“門首一壁開個金銀鋪,一壁開質庫”。

    一般人士向典當鋪質典及購買已絕贖之物品,亦為常态。

    《杜十娘怒沉百寶箱》(《通》)中之李公子,“在院中嫖得衣衫藍縷,銀子到手,未免在解庫中取贖幾件穿着。

    ”《張廷秀逃生救父》(《恒》)叙一木匠,因荒年失去主顧,“将平日積些小本錢,看看用盡,連衣服都解當來吃在肚裡。

    ”《賣油郎獨占花魁》(《恒》)中之秦郎嫖妓前,“到典鋪裡買了一件現成半新半舊的綢衣。

    ”則典當鋪除将坐商資本吸收于非正常商業及不生産之高利貸外,亦束縛生産。

    因其為半新半舊之物資開設銷路,即減少新綢新衣之市場也。

     牙商為明代商業中不可或缺之成分,已在文中提及,其業務亦在前節叙客商時闡明。

    根據明代法令,牙行埠頭,為官廳所承派,不僅為買賣之中介,并因其住址固定,足以負責客商及船戶之行止。

    《明戶律》雲:“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并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号,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大明會典》,卷164……此顯為明初法令,在明末未能全部實行,除政府之管制鹽商及進出口商,尚采用此原則如廣州在16世紀通商時,海道副使汪柏設立客綱客紀,“以廣人及徽、泉等商為之。

    ”見《天下郡國利病書》,冊44。

    關于鹽商,詳藤井宏《明代鹽商の一考察》,《史學雜志》,54之5,6,7号(1943)及TaxationandGovernmentalFinance,,220-221.外,一般商業,似未能如此管制。

    16世紀管理北新關商稅之一主事雲:“行戶四散,或居山僻之鄉,”是以促其納稅不易,其建議為:“市鎮在百裡内,許牙行不時告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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