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須知 七 第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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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信如下: 嶽母大人尊鑒: 敬禀者:前數函知均達覽,複示誨以自新之道,且允于招安之後,将大妹妹于歸,備主中饋,尤臻愛憐,實增感激! 近來因嶽母大人同大妹故,以是婿将對省方提出之條件已特别減至無可再縮的地步,且容納省方派員将部隊槍枝檢驗之律令。

    果無臨時發生變化,諒招編事已不成問題矣。

    
編收以後,婿之部伍将全隊移住耶市,守備隊下拔移駐于花垣,讓出防地歸婿負責。

    
沿河一帶治安,亦由婿部擔任,以後有劫船情事,由婿察緝,察緝無從,則應由婿部賠償。

    此條雖将婿責加重,但為地方安甯,婿固當有所犧牲也。

    
此後支隊部,(改為清鄉第十支隊司令)婿意拟設于天王廟,地勢好點,亦可備萬一别種事情發生時,退守方便。

    ……十八至二十,三天中,婿所部全隊,即可開進耶市大街,到時再來谒見大人。

    
大妹喜事,婿拟照先時所約定之日舉行。

    嶽母方面,亦不必多事花費,婿知道嶽母極愛熱鬧,到時此間有許多兵士,固能幫助一切也。

    
前派陸參謀來同省中代表接洽一切,并囑其将此函并些須聘禮飾物呈達于長者。

    所有未盡之意,統由陸參謀面呈,此人系婿至友,亦由學校出身,祈大人略加以顔色,婿實幸甚!謹此恭叩福安。

    
小婿道義謹禀 附聘禮飾物單如左 赤金钏镯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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