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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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人。

    整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手法極其老道,這段需要行走的距離,一定在其計劃之内。

    因此,路不容易碰到行人,自然是條件之一。

     鄭所長,楊隊的分析确實很有道理。

    我考慮了一下楊隊所的幾大特征。

    如果這個地方沒有公路隻有路的話,那麼,第二條的廢棄工棚,就不一定符合。

    之所以建工棚,肯定是為了挖礦。

    既然要挖礦,就一定得考慮運輸問題,也就是要通路,至少也是土石路。

    就算這個礦坑廢棄了,工棚也廢棄了,但公路的路基,應該還是有的。

     朱隊,鄭所的分析有道理,但我覺得,楊隊提到的幾點,也是值得我們充分考慮的。

    鄭所是根據當地的客觀情況推論的,楊隊是根據綁架案的必備條件考慮的。

    也就是,綁架者必須考慮藏參,而藏參地點不可能在野外,需要一定的場所。

    這類場所,必須遠離人群。

    就算不是廢棄的工棚,那也應該是其他容易藏匿之所,比如守林人的屋、礦坑、山洞之類。

    還有,就算是工棚有大路相通,但也存在一種可能,山區的大路可能較遠,路要近得多。

     這樣讨論有點空泛,一時間很難找到一個地方符合老楊所的全部條件。

    朱隊因此提出一個新的想法,不必去找符合所有條件的區域,首先搞清楚,2基站二公裡區域内,到底有多少條岔道。

    也别管是不是公路,大道道全都算。

     其中一名民警對轄區情況很熱,他拿來一支筆,在一張紙畫了一張圖,,這就是公路。

    和公路沿線的岔路。

     大家聚前觀,哪一條路通向什麼地方,一清二楚。

    大家數了數,機耕路便道等全都算,有四多條。

    朱隊,這麼多條路,我們無法一一去查。

    現在,我們用排除法,首先将那些不通向山的路去掉。

    如此一來,去掉了二一條。

    又将那些雖然山,但沿線有村寨或者人家的去掉,又去掉了條,剩下七條路。

     楊全勇,現在我們采取對應法,将這些路中,附近一百米區域内有礦坑的标出來,正在使用的礦坑或者廢棄的礦坑都算在内。

    标出了九條,其中兩條是路,七條通公路。

    再标出路附近有廢棄的工棚或者守林人屋以及其他建築物的,有五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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