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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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從而撇清黎兆平與此案的關聯,這大概是目前最好的結果。

    但另一方面,舒彥知道,就算黎兆林自首,一定不能落在那幫人的手裡。

    黎兆林頭腦簡單,又急躁,搞不好就會落入那些人設計好的圈套。

    就算黎兆林不會出任何不利于哥哥黎兆平的證詞,隻要他被掌握在那些人手中,那些人便有了主動權,變數也就随時産生。

    隻有将黎兆林掌握在自己信任的人手中,他才可能得到公正的審訊、公正的審判。

     她,我希望你自己好好想清楚。

    事情已經發生了,被抓住和主動自首,在量刑,是有天淵之别的。

    你這件案子,一開始,完全可以定性為非法拘禁,幾乎沒有太多争議。

    現在,事情複雜了,人是由公安局救出來的,犯罪事實已經構成,所不同的是,到底定為綁架還是非法拘禁,目前我也不準。

    刑法規定的綁架罪,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質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罪行認定的要件包括侵犯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以及綁架勒索案中侵犯的雙重客體,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公民的财産權利,客觀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綁架他人。

    而非法拘禁,量刑要輕得多。

    那麼,到底是定性為綁架還是非法拘禁?一方面,需要法院最終的判斷,同時,與辦案單位往哪個罪名辦,有很大關系。

    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區别在于是否以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為目的。

    但也并非全部如此,比如你這件案子,雖然沒有勒索财物,畢竟勒索了其他東西,比如你所希望得到的所謂證據。

    尤其重要的是,是否自首。

    假若被那些人抓到,無論定性為綁架還是非法拘禁,再加一個畏罪潛逃,罪加一等。

    相反,你如果最終自首,就不是畏罪潛逃,而是主動尋找自首的機會。

    我這些,你明白嗎? 黎兆林,姐,你的意思我明白。

    我這件案子,關鍵在于什麼人來辦。

    如果是那些人辦,他們很可能辦成綁架案。

    而且,就算我找他們自首,他們也可能現場将我逮住,并且是他們抓住我的,因為我畢竟有從三亞逃出的事實,最後的所謂自首,也隻不過是一種無奈之中的被迫行為,而不是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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