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兩軍部署 第04章 國民黨軍費盡心計,死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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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負責警備、至水上之警戒與治安,由市警局水上分局完全負責,并與有關各分區切取聯系,以資周密。
四、各分區應就轄區内所有之輪埠、車站、機場、外國領事館、公用事業機關及重要生産工廠(特别注意水、電、電信局)所在地分别劃分為若幹點,加強戒備力求周密。
五、各分區之間應經常切取聯系,遇有意外之突發事變,亦應不分界域相互應援,迅速制壓撲滅,以收協同一緻之效。
六、車站、輪埠之秩序,應特别注意維持,由該管分區指揮官依據本部頒布之取締辦法切實實施。
又車站、輪埠、飛機場、公用事業機關及重要生産工廠所在地之附近,應擇要構築工事,使形成堅強獨立之據點。
七、京滬、滬杭鐵路交通之安全,由該管交警第一旅會同兩路局警務處負責維護,對重要車站橋梁之戒備,尤須特别注意,各有關分區應切實連系協力之。
八、中央駐滬軍事機關所設糧食、軍火等軍用倉庫,由所屬監護部隊自行負責保護,并應與有關分區确實連系,相互支援。
九、市區内之散兵遊勇、地痞流氓及不良份子,除由本部組派糾察隊嚴格取締外,各分區應切實依據本部頒布之取締辦法,切實負責取締之。
十、傷患官兵,由有關後方醫院嚴加管束,其任意外出滋事者,一律以散兵遊勇論,由各分區憲警嚴加取締。
十一、各地來滬難民,應請市政府從速遣送内地各省予以安置,其不能遣送者,并請盡量設法救濟或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使之擔任修築通路工事及其他工作,以維持其生活,借免滋生糾紛,影響社會秩序。
十二、各分區應組織巡查隊在所轄區域内不分晝夜嚴密梭巡,以防不意事件發生。
十三、通達市區之分路,應于進口處,如漕河泾、大場、真如、南碼頭、吳淞、虹橋等處,由各該管分區設站檢查,必要時得全部予以封鎖。
十四、對散布流言造謠生事者,應切實查究,關于奸匪廣播及反動刊物,尤須嚴格取締。
十五、民用槍械,應依照國民政府所頒《自衛槍支管理條例》向市警局申請查驗給照,并由市警局會同民政局按照國防、内政兩部會頒《各縣市編組民槍統一運用辦法》限期予以編組登記,其有隐匿不報及不遵令編組登記者,一律依法嚴懲。
十六、本市保甲組織,應請民政局負責徹底整理,使之健全,各保甲長應受該管分區指揮官之指揮,經常擔負清查戶口,偵緝奸宄之全責,必要時得推行五戶聯保制,以杜絕匪諜之活動。
十七、本市已經組訓之民衆自衛總隊、義警總隊、護工總隊、駐衛警總隊、公訓總隊及其他國營事業與重要廠商之自衛武裝,本部先予聯合組訓,必要時得由所在各警備分區指揮官統一指揮,配合軍警協力維持市區治安。
第三、兵力部署及任務區分 十八、軍隊區分 第一分區: 兼指揮官淞滬警備司令部副司令周力行 兼副指揮官上海市警察局局長俞叔平 本分區内各警察分局 本分區内各憲兵隊 保警第一總隊 本部警備大隊第一、二隊 第二分區: 兼指揮官第二○八師師長許朗軒(二○八師部隊必要時再加入區分) 兼副指揮官憲兵第九團團長蔡隆仁 兼副指揮官保警第二總隊總隊長王銳含 本分區内各警察分局 本分區内各憲兵隊 保警第二總隊(欠第三大隊) 本部警備大隊第三、四隊 第三分區: 兼指揮官第三七軍軍長羅澤(三十八軍部隊必要時再加入區分) 兼副指揮官洋泾警察分局局長黃軍 本分區内各警察分局 本分區内各憲兵隊 保警第二總隊第二大隊 本部警備大隊第六隊 淞滬警備旅(暫不擔任警備勤務
四、各分區應就轄區内所有之輪埠、車站、機場、外國領事館、公用事業機關及重要生産工廠(特别注意水、電、電信局)所在地分别劃分為若幹點,加強戒備力求周密。
五、各分區之間應經常切取聯系,遇有意外之突發事變,亦應不分界域相互應援,迅速制壓撲滅,以收協同一緻之效。
六、車站、輪埠之秩序,應特别注意維持,由該管分區指揮官依據本部頒布之取締辦法切實實施。
又車站、輪埠、飛機場、公用事業機關及重要生産工廠所在地之附近,應擇要構築工事,使形成堅強獨立之據點。
七、京滬、滬杭鐵路交通之安全,由該管交警第一旅會同兩路局警務處負責維護,對重要車站橋梁之戒備,尤須特别注意,各有關分區應切實連系協力之。
八、中央駐滬軍事機關所設糧食、軍火等軍用倉庫,由所屬監護部隊自行負責保護,并應與有關分區确實連系,相互支援。
九、市區内之散兵遊勇、地痞流氓及不良份子,除由本部組派糾察隊嚴格取締外,各分區應切實依據本部頒布之取締辦法,切實負責取締之。
十、傷患官兵,由有關後方醫院嚴加管束,其任意外出滋事者,一律以散兵遊勇論,由各分區憲警嚴加取締。
十一、各地來滬難民,應請市政府從速遣送内地各省予以安置,其不能遣送者,并請盡量設法救濟或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使之擔任修築通路工事及其他工作,以維持其生活,借免滋生糾紛,影響社會秩序。
十二、各分區應組織巡查隊在所轄區域内不分晝夜嚴密梭巡,以防不意事件發生。
十三、通達市區之分路,應于進口處,如漕河泾、大場、真如、南碼頭、吳淞、虹橋等處,由各該管分區設站檢查,必要時得全部予以封鎖。
十四、對散布流言造謠生事者,應切實查究,關于奸匪廣播及反動刊物,尤須嚴格取締。
十五、民用槍械,應依照國民政府所頒《自衛槍支管理條例》向市警局申請查驗給照,并由市警局會同民政局按照國防、内政兩部會頒《各縣市編組民槍統一運用辦法》限期予以編組登記,其有隐匿不報及不遵令編組登記者,一律依法嚴懲。
十六、本市保甲組織,應請民政局負責徹底整理,使之健全,各保甲長應受該管分區指揮官之指揮,經常擔負清查戶口,偵緝奸宄之全責,必要時得推行五戶聯保制,以杜絕匪諜之活動。
十七、本市已經組訓之民衆自衛總隊、義警總隊、護工總隊、駐衛警總隊、公訓總隊及其他國營事業與重要廠商之自衛武裝,本部先予聯合組訓,必要時得由所在各警備分區指揮官統一指揮,配合軍警協力維持市區治安。
第三、兵力部署及任務區分 十八、軍隊區分 第一分區: 兼指揮官淞滬警備司令部副司令周力行 兼副指揮官上海市警察局局長俞叔平 本分區内各警察分局 本分區内各憲兵隊 保警第一總隊 本部警備大隊第一、二隊 第二分區: 兼指揮官第二○八師師長許朗軒(二○八師部隊必要時再加入區分) 兼副指揮官憲兵第九團團長蔡隆仁 兼副指揮官保警第二總隊總隊長王銳含 本分區内各警察分局 本分區内各憲兵隊 保警第二總隊(欠第三大隊) 本部警備大隊第三、四隊 第三分區: 兼指揮官第三七軍軍長羅澤(三十八軍部隊必要時再加入區分) 兼副指揮官洋泾警察分局局長黃軍 本分區内各警察分局 本分區内各憲兵隊 保警第二總隊第二大隊 本部警備大隊第六隊 淞滬警備旅(暫不擔任警備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