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兩軍部署 第04章 國民黨軍費盡心計,死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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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日趨緊張,社會動蕩不定,各分區随時随地有鎮壓暴動應付緊急事變之計劃與準備,并多作各種必要之演習,以資熟練。

     四十、各分區防空應即按照規定組織步機槍高射組,其對于員兵軍實之疏散掩護及其他消極防空應有之各項設施,亦應預為計劃辦理,以策安全。

     四十一、各分區發現任何情況除迅速處理外,并須立即報告本部核奪。

     四十二、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得随時命令增補修正之。

     四十三、本計劃另以命令再行實施,并先分報國防部京滬警備總部備案。

     (圖另見)<略> 市政府緻民政局訓令(2月24日) 訓令滬秘二(38)字第2906号 令民政局 案準淞滬警備司令部愛一明字第四0四号代電開:“一、茲針對當前急要重新策定《上海市區警備計劃》随電附達;二、本計劃之實施另由本部命令行之;三、敬請查照協助惠複為荷”等由。

    附原計劃乙份過府,準查本市蘇州河南北及浦東等處劃分為三個警備區域,分别指定指揮官負責警備;事關本市警備體系之緊要設施,自應照辦,除分令有關各局遵照外,合行抄發原計劃乙份,令仰該局就主管事項切實遵辦具報,以憑轉複為要。

    此令。

     計抄發原計劃及附圖一份。

    <略> 市長吳國桢(印)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市府印) 公用局呈(3月5日) 上海市公用局呈市公(38)秘字第41003号 察奉鈞府滬秘二(38)字第二九○六号訓令,以準淞滬警備司令部電送本市警備計劃饬照主管事項,切實遵辦具報。

    等因。

    查該計劃内關于公用事業方面者:一、為公用事業機關之加強戒備。

    二、為協助警備司令部編查交通工具。

    三、為市内電話與軍用電話之聯絡。

    除第二項已與警備司令部洽商辦理外,關于第一項,現經拟訂《公用事業機構警備設施要點》一種,連同該警備計劃分饬各公用事業機構切實遵辦。

    第三項則拟邀集電話機構暨警備部商讨進行。

    奉令前因,理合檢同該項要點乙份,備文呈複。

    仰祈鑒核轉複。

    謹呈 市長吳 計呈公用事業機構警備設施要點乙份 公用局局長趙曾珏(局長印)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三月五日(局印) 公用事業機構警備設施要點 一、各公用事業機構應各與負責警備該地區之警備機關切取聯系。

     二、各公用事業機構關于警備事宜之主持人員及負責聯系之人員,均應指定專員排定職務輪值表。

     前項人員之名單及職務輪值表,應分送所在地之警備機關及公用局備查。

     三、各公用事業機構應繪制簡明地圖,将該機構所屬單位及分布在外之重要設備(如電氣公司之電廠及變壓所,自來水公司之水廠及暴露在地面上之重要輸水管,煤氣公司之煤氣廠及增壓站等等)逐一載明名稱、地點,分送警備機關及公用局備查。

     四、各公用事業機構應邀請該管警備機關之指揮官及副指揮官等實地視察各該必須保護之重要設備。

    同時,将應辦警備事項及聯系方法,切實商定,呈報公用局備查。

     社會局呈(3月22日) 上海市社會局呈文(38)字第01775号 案奉鈞府滬秘二(38)字第二九○六号訓令:轉發市區警備計劃,饬就主管事項切實遵辦具報,以憑轉複。

    等因。

    奉此,遵将有關本局所管事項辦理情形作成報告;備文呈送,仰祈鑒核彙轉。

    謹呈上海市市長吳 計附送市區警備計劃辦理情形報告一份 上海市社會局局長曹沛滋(局長印)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社會局對市區警備計劃辦理情形報告 一、關于安置難民者(即原計劃第十一項) 各地來滬難民遣送工作,于上年六月即經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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