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 針鋒相對 三、合衆國向何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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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過,所謂“合衆國”(UnitedStates),可以是邦聯(confederation),也可以是聯邦(union)。

    邦聯和聯邦是不同的。

    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聯合體。

    邦聯成員國保留主權,但在軍事、外交等方面采取一緻行動。

    聯邦則是由若幹個具有國家性質的行政區域(邦或州)聯合而成的統一國家。

    它的特點,是全國有統一憲法和最高政府,各行政區域也有自己的憲法和政府。

    前一條,把聯邦和邦聯區别開來。

    後一條,把聯邦和單一制民族國家(nation)區别開來。

    也就是說,單一制民族國家各行政區域(省、市、縣)沒有區域憲法和依據區域憲法設立的政府,邦聯則沒有統一憲法和最高政府,唯獨聯邦都有。

    另外,邦聯的成員(國家)擁有完全獨立的主權,民族國家各行政區域(省、市、縣)完全沒有主權,而聯邦制度中的邦或州則既有主權,又部分交出主權,可以說擁有“半主權”。

     這樣看來,1787年以前的美利堅合衆國,就有點不三不四,非驢非馬。

    她固然不是聯邦,更不是單一制民族國家,卻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邦聯。

    因為她的成員并不是真正擁有完全獨立主權的國家,而是具有“半國家”性質的邦。

    這些邦是“聯合獨立”(即“聯合建國”)的,連自己也說不清到底算不算主權國家。

    所以,這個聯合體不變不行。

    當然,變,也有兩種變法。

    一是13個邦完全獨立,各自建國。

    建國之後,願意聯合,就組成邦聯;不願意聯合,就各自散夥。

    或者願意聯合的就聯合,不想聯合的就不聯合,也可以三三兩兩地聯合成好幾個邦聯(南北戰争時南方各州就搞了這樣一個“邦聯”)。

    另一種變法,則是13個邦完全放棄主權,組成一個統一共和國,即變成“一個主權,一部憲法,一個政府”的單一制民族國家(nation)。

    麥迪遜、倫道夫、漢密爾頓他們最早的想法,就是後一種。

     所以,費城會議一開始,他們就把“全國最高政府”的口号提出來了。

    從理論上講,這當然沒有什麼問題。

    誰都知道,邦聯的情況不佳,就因為沒有這樣一個政府。

    所以這一提案在會議一開始便以6邦贊成(馬薩諸塞、賓夕法尼亞、特拉華、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1邦反對(康涅狄格)、1邦棄權(紐約代表團贊成反對各半)通過,成為制憲會議的第一個政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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