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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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倒彩。
那時,平息一切反抗的手法較之今日還很不完善。
那時的法蘭西還沒有變成我們今天生活的萬馬齊喑的地方;相反,它響聲隆隆,盡管法蘭西還沒出現政治自由,隻須擡高嗓音遠處就能聽見。
那個時代被壓迫者使自己的呼聲上達的唯一途徑,就是司法機構。
法國當時因其政治與行政制度已成為一個專制政府的國家,但是由于它的司法制度,法國人民仍然是自由的人民。
舊制度下的司法機關十分複雜、阻力重重、手續緩慢、費用昂貴;毫無疑問,這些是嚴重的缺陷,但是在司法機關從不存在對政權的屈從,而屈從不過是賣官鬻爵的一種形式,甚至更糟。
這項緻命弊病不僅腐蝕法官,而且很快毒害了全體人民,但在當時,司法機關卻無這種弊病。
法官實行終身制,不求升遷,這兩點對其獨立性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即使用萬般伎倆進行收買仍不能迫其就範,這有何妨? 王權确實已從普通法庭手中竊得幾乎所有涉及當局的訟案審理權,但盡管剝奪了它們的權力,王權對法庭還是心懷恐懼。
因為王權雖然阻止法庭審理,但也不敢永遠阻止法庭聽取控訴,陳述意見;古法語愛給事物正名,而當時的司法語言保持着古法語的這一風格,所以法官們經常把政府的舉動直截了當地稱為專制與武斷行為。
法院不正規地幹預政府,這經常使行政事務無法正常進行,這種情況有時倒成了個人自由的保障:正所謂以毒攻毒。
在司法團體内部及其周圍,舊風尚在新思想中間保持着活力。
高等法院無疑對它們自己比對公共事物更加關心;但必須承認,在捍衛自己的獨立與榮譽時,它們始終表現得頑強不屈,并把這種精神傳給所有接近它們的人。
1770年,當巴黎高等法院被撤銷時,高等法院的法官們喪失了他們的地位和權力,但是在國王的意志面前,沒有一個人屈服退讓。
不僅如此,種類不同的各法院,如審理間接稅案件的法院,雖然并未受到株連和威脅,但當國王的嚴厲處罰已經确定無疑時,他們情願挺身而出,同受處罰。
還有更精彩的事例:在最高法院出庭辯護的首席律師們甘願與最高法院共命運;他們抛棄榮華富貴,甯可緘口不言,也不在被羞辱的法官面前出庭。
我不知道在各自由人民的曆史上還有什麼比此時此刻所發生的事件更加偉大,可是這事件就發生在18世紀,發生在路易十五宮廷附近。
司法習慣在很多方面變成了民族習慣。
人們從法庭普遍接受了這一思想,即一切事務均可提交辯論,一切決定均可複議,利用公開性,講究形式——這些都與奴役性格格不入:這就是舊制度留給我們的自由人民教育的唯一部分。
政府自己也從司法用語中借取了很多語言。
國王認為在發敕令時必須說明緣由,在下結論時必須闡明原因;禦前會議在下達的判決中冠以長篇前言;總督派執達員傳達他的法令。
在淵源古老的所有行政機構内部,例如在法蘭西财政官或當選人團體内部,人們對各類事務進行公開讨論,經辯論之後才作決定。
所有這些習慣,所有這些形式,都是君主專橫跋扈的障礙。
隻有人民,尤其農村人民,除使用暴力外,對于壓迫幾乎始終處于無法反抗的境地。
我剛才列舉的大部分抵禦手段人民都不具備;要想使用這些手段,就必須在社會上有一個能為世人看到、聲音達于四方的地位。
但是在人民之外,在法蘭西沒有人——隻要他存心——不能巧妙地指責順從,在屈從中抗争。
國王以首領而不是以主子的口吻對國民講話。
路易十五統治初期,在一道敕令前言
那時,平息一切反抗的手法較之今日還很不完善。
那時的法蘭西還沒有變成我們今天生活的萬馬齊喑的地方;相反,它響聲隆隆,盡管法蘭西還沒出現政治自由,隻須擡高嗓音遠處就能聽見。
那個時代被壓迫者使自己的呼聲上達的唯一途徑,就是司法機構。
法國當時因其政治與行政制度已成為一個專制政府的國家,但是由于它的司法制度,法國人民仍然是自由的人民。
舊制度下的司法機關十分複雜、阻力重重、手續緩慢、費用昂貴;毫無疑問,這些是嚴重的缺陷,但是在司法機關從不存在對政權的屈從,而屈從不過是賣官鬻爵的一種形式,甚至更糟。
這項緻命弊病不僅腐蝕法官,而且很快毒害了全體人民,但在當時,司法機關卻無這種弊病。
法官實行終身制,不求升遷,這兩點對其獨立性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即使用萬般伎倆進行收買仍不能迫其就範,這有何妨? 王權确實已從普通法庭手中竊得幾乎所有涉及當局的訟案審理權,但盡管剝奪了它們的權力,王權對法庭還是心懷恐懼。
因為王權雖然阻止法庭審理,但也不敢永遠阻止法庭聽取控訴,陳述意見;古法語愛給事物正名,而當時的司法語言保持着古法語的這一風格,所以法官們經常把政府的舉動直截了當地稱為專制與武斷行為。
法院不正規地幹預政府,這經常使行政事務無法正常進行,這種情況有時倒成了個人自由的保障:正所謂以毒攻毒。
在司法團體内部及其周圍,舊風尚在新思想中間保持着活力。
高等法院無疑對它們自己比對公共事物更加關心;但必須承認,在捍衛自己的獨立與榮譽時,它們始終表現得頑強不屈,并把這種精神傳給所有接近它們的人。
1770年,當巴黎高等法院被撤銷時,高等法院的法官們喪失了他們的地位和權力,但是在國王的意志面前,沒有一個人屈服退讓。
不僅如此,種類不同的各法院,如審理間接稅案件的法院,雖然并未受到株連和威脅,但當國王的嚴厲處罰已經确定無疑時,他們情願挺身而出,同受處罰。
還有更精彩的事例:在最高法院出庭辯護的首席律師們甘願與最高法院共命運;他們抛棄榮華富貴,甯可緘口不言,也不在被羞辱的法官面前出庭。
我不知道在各自由人民的曆史上還有什麼比此時此刻所發生的事件更加偉大,可是這事件就發生在18世紀,發生在路易十五宮廷附近。
司法習慣在很多方面變成了民族習慣。
人們從法庭普遍接受了這一思想,即一切事務均可提交辯論,一切決定均可複議,利用公開性,講究形式——這些都與奴役性格格不入:這就是舊制度留給我們的自由人民教育的唯一部分。
政府自己也從司法用語中借取了很多語言。
國王認為在發敕令時必須說明緣由,在下結論時必須闡明原因;禦前會議在下達的判決中冠以長篇前言;總督派執達員傳達他的法令。
在淵源古老的所有行政機構内部,例如在法蘭西财政官或當選人團體内部,人們對各類事務進行公開讨論,經辯論之後才作決定。
所有這些習慣,所有這些形式,都是君主專橫跋扈的障礙。
隻有人民,尤其農村人民,除使用暴力外,對于壓迫幾乎始終處于無法反抗的境地。
我剛才列舉的大部分抵禦手段人民都不具備;要想使用這些手段,就必須在社會上有一個能為世人看到、聲音達于四方的地位。
但是在人民之外,在法蘭西沒有人——隻要他存心——不能巧妙地指責順從,在屈從中抗争。
國王以首領而不是以主子的口吻對國民講話。
路易十五統治初期,在一道敕令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