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下 梁惠王章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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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蓋亦反其本矣”“今王發政施仁”至“孰能禦之”者,孟子于此教宣王王道之本也。
言今王發政而施仁,使天下為之仕者皆欲立于王之朝廷,耕者皆欲耕作于王之郊野,商賈皆欲藏于王之市,行旅皆欲出于王之道塗,凡天下欲疾惡其君者又皆欲奔赴王而告訴之,其如此,天下皆歸之,誰能止禦之也。
商賈,《漢書》雲:“通财鬻貨曰商。
”《白虎通》雲:“賣曰賈。
”行旅者,師旅也。
《說文》雲:“軍,五百人也。
”“王曰:吾忄昏,不能進于是矣。
原夫子輔吾志,明以教我。
我雖不敏,請嘗試之”者,宣王欲孟子明其王道而教之也。
故曰我之忄昏亂,不能進于此仁政,原夫子輔我志,以明白教我也,我雖不能敏疾而行之,但請嘗試教之如何耳?“曰:無恒産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
若民則無恒産,因無恒心。
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至“未之有也”者,是孟子為宣王陳王道之本而教之者也。
言無常生之業而有常善之心者,惟士人為能有之。
言士窮則獨善其身,不求苟得,故能有常心也。
若民則迫于窮困,不能守其常善,苟無常生之業,遂因之而無常善之心。
苟無常善之心,則放辟邪侈之事,無有不為。
及其陷溺于罪,然後又從而誅戮之,是若張羅網而罔民也。
安有仁人之君在位,而以罔民而可為之也?故明哲之君,制别民之生産,必使其民仰而上之則足以奉事父母,俯而下之則足以畜養妻子,豐樂之歲,終身飽足,兇荒之年,又免其死亡,然後驅率而從善教,故其民從其善教亦輕易也。
自今之君制民之産,仰則不足以奉養父母,俯則不足以畜養妻子,雖豐樂之歲,終身又且勞苦;而兇荒之年,又不得免其死亡。
如此,則民惟獨于救死尚恐其不足,何有閑暇而修治禮義哉。
言無及修其禮義也。
“王欲行之,則盍反其本矣”者,言王欲行之,則何不反其王道之本。
“五畝之宅”至“未之有也”是又孟子為宣王陳王道之本,其說已在前,此更不解。
○注“宣,谥也”至“齊也”○正義曰:周顯王二十七年,《史記》雲:“齊威卒,子辟疆立,是為齊宣王。
在位十九年,卒谥曰宣。
”《谥法》雲:“善問周達曰宣。
”雲“齊桓公小白”者,莊公八年《左傳》雲:齊僖公母弟曰夷仲年,生公孫無知,有寵于僖公,弑君自立。
九年春,弑無知,莊公納子糾。
桓公小白自莒入,于是立,為桓公元年。
《史記》雲:“桓公小白元年春,齊弑無知。
五年,與魯人會柯。
七年始霸,會諸侯于鄄。
”雲“晉文公重耳”者,《史記》雲:“周襄王十六年,晉文公重耳立,是為元年。
”又雲:晉獻公五年,伐骊戎,得二姬,歸生奚齊,其娣生卓子,骊姬嬖,欲立其子。
重耳者,乃獻公娶于戎,得二女,大戎狐姬之所生也。
十二年居重耳于蒲城。
二十六年,獻公卒,立奚齊,裡克殺之。
及卓子又立,小戎所生夷吾者,為晉惠公。
七年,重耳聞管仲死,自狄之齊。
十四年,惠公夷吾卒,遂立重耳為晉文公。
九年在位,卒。
雲“孟子不得行道,故仕于齊。
齊不用,乃梁”者,案《史記·列傳》已說在梁王段。
○注雲“宓羲”至“聞也”正義曰:宓羲,古帝王氏也,即伏犧氏也。
五霸者,即齊桓、晉文、秦缪、宋襄、楚莊是也。
崔李雲:夏昆吾、殷大彭、豕韋周、齊桓、晉文是也。
謂之霸者,把也,把持諸侯之權也。
案《國語》亦然。
《荀子》雲:“仲尼之門人,五尺之豎子,言羞稱乎五霸。
”是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之證也。
○注雲:“觳觫,牛于到死地處恐貌”○正義曰:案《廣雅》有雲“觳觫,死貌”是也。
雲“《周禮·大祝》堕釁,逆牲逆屍,令鐘鼓”者,鄭司農雲“堕釁謂薦血也。
凡血祭曰釁,既堕釁後,言逆牲容逆鼎”是也。
蓋古者器成而釁以血,所以厭變怪,禦妖釁,釁鐘之釁謂之釁,亦治亂謂之亂之類也。
雲“《天府》雲上春,釁寶鐘及寶器”者,寶鐘、寶器,玉瑞、玉器之美。
上春,孟春也。
又言釁謂以殺牲以血血之也,蓋釁之法,其來有自矣,周之所釁,又非止此而已。
如大司馬于軍器,小子于邦器,小人于龜器,(又鳥)人于(又鳥),大祝逆牲,小祝祈号,皆在所釁也。
○注“愛啬也”○正義曰:《釋文》雲:“啬,愛、[A14C]也。
字法從來[B08A]、來也。
來者[B08A]而藏之,故田夫謂之啬夫。
[B08A]音廪。
”《書》雲“啬夫馳”是也。
○注“百鈞三千斤也”○正義曰:《律曆志》雲:“铢、兩、斤、鈞、石,本起于黃锺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
二十四铢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重一千五百二十铢,四鈞為石,重百二十斤。
”以此推之,則百鈞是三十斤也。
○注“太山北海近齊”○正義曰:案《地理志》雲“齊地南有太山,城陽北有千乘清河”是也。
○注“權铨衡”至“度物也”○正義曰:權重衡平,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
《釋文》雲:“铨,平木器。
”又曰:“铨,衡也。
”權,稱錘也。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
本起于黃锺之長,以子巨黍中者,子,子在地,即黑黍,中者,不大不小,言黑黍子大小中者,率為分寸,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
黃鐘之長為十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法用銅,高一寸,廣二寸,長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
○注“八口之家次上農夫”○正義曰:《王制》:“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
”《孟子》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是也。
此雲八口之家,所以特指次上農夫者而已,斯亦舉其次而見上下之意耳。
言今王發政而施仁,使天下為之仕者皆欲立于王之朝廷,耕者皆欲耕作于王之郊野,商賈皆欲藏于王之市,行旅皆欲出于王之道塗,凡天下欲疾惡其君者又皆欲奔赴王而告訴之,其如此,天下皆歸之,誰能止禦之也。
商賈,《漢書》雲:“通财鬻貨曰商。
”《白虎通》雲:“賣曰賈。
”行旅者,師旅也。
《說文》雲:“軍,五百人也。
”“王曰:吾忄昏,不能進于是矣。
原夫子輔吾志,明以教我。
我雖不敏,請嘗試之”者,宣王欲孟子明其王道而教之也。
故曰我之忄昏亂,不能進于此仁政,原夫子輔我志,以明白教我也,我雖不能敏疾而行之,但請嘗試教之如何耳?“曰:無恒産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
若民則無恒産,因無恒心。
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至“未之有也”者,是孟子為宣王陳王道之本而教之者也。
言無常生之業而有常善之心者,惟士人為能有之。
言士窮則獨善其身,不求苟得,故能有常心也。
若民則迫于窮困,不能守其常善,苟無常生之業,遂因之而無常善之心。
苟無常善之心,則放辟邪侈之事,無有不為。
及其陷溺于罪,然後又從而誅戮之,是若張羅網而罔民也。
安有仁人之君在位,而以罔民而可為之也?故明哲之君,制别民之生産,必使其民仰而上之則足以奉事父母,俯而下之則足以畜養妻子,豐樂之歲,終身飽足,兇荒之年,又免其死亡,然後驅率而從善教,故其民從其善教亦輕易也。
自今之君制民之産,仰則不足以奉養父母,俯則不足以畜養妻子,雖豐樂之歲,終身又且勞苦;而兇荒之年,又不得免其死亡。
如此,則民惟獨于救死尚恐其不足,何有閑暇而修治禮義哉。
言無及修其禮義也。
“王欲行之,則盍反其本矣”者,言王欲行之,則何不反其王道之本。
“五畝之宅”至“未之有也”是又孟子為宣王陳王道之本,其說已在前,此更不解。
○注“宣,谥也”至“齊也”○正義曰:周顯王二十七年,《史記》雲:“齊威卒,子辟疆立,是為齊宣王。
在位十九年,卒谥曰宣。
”《谥法》雲:“善問周達曰宣。
”雲“齊桓公小白”者,莊公八年《左傳》雲:齊僖公母弟曰夷仲年,生公孫無知,有寵于僖公,弑君自立。
九年春,弑無知,莊公納子糾。
桓公小白自莒入,于是立,為桓公元年。
《史記》雲:“桓公小白元年春,齊弑無知。
五年,與魯人會柯。
七年始霸,會諸侯于鄄。
”雲“晉文公重耳”者,《史記》雲:“周襄王十六年,晉文公重耳立,是為元年。
”又雲:晉獻公五年,伐骊戎,得二姬,歸生奚齊,其娣生卓子,骊姬嬖,欲立其子。
重耳者,乃獻公娶于戎,得二女,大戎狐姬之所生也。
十二年居重耳于蒲城。
二十六年,獻公卒,立奚齊,裡克殺之。
及卓子又立,小戎所生夷吾者,為晉惠公。
七年,重耳聞管仲死,自狄之齊。
十四年,惠公夷吾卒,遂立重耳為晉文公。
九年在位,卒。
雲“孟子不得行道,故仕于齊。
齊不用,乃梁”者,案《史記·列傳》已說在梁王段。
○注雲“宓羲”至“聞也”正義曰:宓羲,古帝王氏也,即伏犧氏也。
五霸者,即齊桓、晉文、秦缪、宋襄、楚莊是也。
崔李雲:夏昆吾、殷大彭、豕韋周、齊桓、晉文是也。
謂之霸者,把也,把持諸侯之權也。
案《國語》亦然。
《荀子》雲:“仲尼之門人,五尺之豎子,言羞稱乎五霸。
”是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之證也。
○注雲:“觳觫,牛于到死地處恐貌”○正義曰:案《廣雅》有雲“觳觫,死貌”是也。
雲“《周禮·大祝》堕釁,逆牲逆屍,令鐘鼓”者,鄭司農雲“堕釁謂薦血也。
凡血祭曰釁,既堕釁後,言逆牲容逆鼎”是也。
蓋古者器成而釁以血,所以厭變怪,禦妖釁,釁鐘之釁謂之釁,亦治亂謂之亂之類也。
雲“《天府》雲上春,釁寶鐘及寶器”者,寶鐘、寶器,玉瑞、玉器之美。
上春,孟春也。
又言釁謂以殺牲以血血之也,蓋釁之法,其來有自矣,周之所釁,又非止此而已。
如大司馬于軍器,小子于邦器,小人于龜器,(又鳥)人于(又鳥),大祝逆牲,小祝祈号,皆在所釁也。
○注“愛啬也”○正義曰:《釋文》雲:“啬,愛、[A14C]也。
字法從來[B08A]、來也。
來者[B08A]而藏之,故田夫謂之啬夫。
[B08A]音廪。
”《書》雲“啬夫馳”是也。
○注“百鈞三千斤也”○正義曰:《律曆志》雲:“铢、兩、斤、鈞、石,本起于黃锺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
二十四铢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重一千五百二十铢,四鈞為石,重百二十斤。
”以此推之,則百鈞是三十斤也。
○注“太山北海近齊”○正義曰:案《地理志》雲“齊地南有太山,城陽北有千乘清河”是也。
○注“權铨衡”至“度物也”○正義曰:權重衡平,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
《釋文》雲:“铨,平木器。
”又曰:“铨,衡也。
”權,稱錘也。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
本起于黃锺之長,以子巨黍中者,子,子在地,即黑黍,中者,不大不小,言黑黍子大小中者,率為分寸,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
黃鐘之長為十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法用銅,高一寸,廣二寸,長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
○注“八口之家次上農夫”○正義曰:《王制》:“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
”《孟子》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是也。
此雲八口之家,所以特指次上農夫者而已,斯亦舉其次而見上下之意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