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破數論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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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一?一四五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叁合成。
【疏翼】 初總破所成二十叁谛中,第叁總破。
【述記?卷四】 第叁、總破二十叁谛。
量雲︰大等二十叁谛應非叁事合成。
許實有故。
如本自性。
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
準前應知。
文言略故。
上來叁量,總破所成二十叁谛[1]。
此下第二:別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文】 一?一四六 薩埵等叁,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叁合成。
【疏翼】 破數論第叁別破中,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
【述記?卷四】 次[2]下第二、別破本事能成自性。
于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3],第一、難本叁成破[4]。
量雲︰薩埵等叁亦[5]應叁合成。
許即大等故。
猶如大等。
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叁。
薩埵等叁即是大等。
薩埵等叁是本法故,不從他成。
大等不爾,故以叁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論文】 一?一四七 轉變非常,爲例亦爾。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二、難本非常破。
【述記?卷四】 自下[6]第二,難本非常破[7]。
又破自性,由此叁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
故立量雲︰薩埵等叁法應轉變無常。
即大等故。
如大等法。
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文】 一?一四八 又叁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叁以體例用破。
【述記?卷四】 自下[8]第叁,以體例用破[9]。
量雲︰薩埵等叁事體應各有多。
即是功能故。
如彼功能。
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
即生[10]大等諸功能也。
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爲量亦爾。
就彼所執,故以爲喻。
【論文】 一?一四九 叁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四、第五不變例變破。
【述記?卷四】 自下[11]第四、第五、不變例變破[12]。
以體一分例餘一分。
量雲︰薩埵等叁,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
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
或雲:許體遍一切故。
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
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
即此叁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
彼計此處變爲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叁種體相各別,仍說各合共成一相,以彼叁體例成一相。
【論文】 一?一五○ 許此叁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六以相例體破。
【述記?卷四】 第六、以相例體破[13]。
此中遮總合成一相。
彼宗自許叁體相別,故立量雲︰叁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叁。
許即叁體故。
如體[14]。
【論文】 一?一五一 不應合時,變爲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七二位相例破。
【述記?卷四】 第七、二位相例破[15]。
比[16]量也。
汝言此叁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成一。
叁體各別故。
或前與後,體無別故。
如不合時。
相實有叁,變合成一。
彼計叁事有不和合時[17],即是未成大等法時。
故得爲喻。
返爲量雲︰汝之叁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
前與後體,無差別故。
如後成時[18]。
【論文】 一?一五二 若謂叁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八體相相成破。
【述記?卷四】 第八、彼言叁體有異,其相是一。
即救前難
【疏翼】 初總破所成二十叁谛中,第叁總破。
【述記?卷四】 第叁、總破二十叁谛。
量雲︰大等二十叁谛應非叁事合成。
許實有故。
如本自性。
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
準前應知。
文言略故。
上來叁量,總破所成二十叁谛[1]。
此下第二:別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文】 一?一四六 薩埵等叁,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叁合成。
【疏翼】 破數論第叁別破中,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
【述記?卷四】 次[2]下第二、別破本事能成自性。
于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3],第一、難本叁成破[4]。
量雲︰薩埵等叁亦[5]應叁合成。
許即大等故。
猶如大等。
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叁。
薩埵等叁即是大等。
薩埵等叁是本法故,不從他成。
大等不爾,故以叁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論文】 一?一四七 轉變非常,爲例亦爾。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二、難本非常破。
【述記?卷四】 自下[6]第二,難本非常破[7]。
又破自性,由此叁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
故立量雲︰薩埵等叁法應轉變無常。
即大等故。
如大等法。
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文】 一?一四八 又叁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叁以體例用破。
【述記?卷四】 自下[8]第叁,以體例用破[9]。
量雲︰薩埵等叁事體應各有多。
即是功能故。
如彼功能。
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
即生[10]大等諸功能也。
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爲量亦爾。
就彼所執,故以爲喻。
【論文】 一?一四九 叁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四、第五不變例變破。
【述記?卷四】 自下[11]第四、第五、不變例變破[12]。
以體一分例餘一分。
量雲︰薩埵等叁,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
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
或雲:許體遍一切故。
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
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
即此叁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
彼計此處變爲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叁種體相各別,仍說各合共成一相,以彼叁體例成一相。
【論文】 一?一五○ 許此叁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六以相例體破。
【述記?卷四】 第六、以相例體破[13]。
此中遮總合成一相。
彼宗自許叁體相別,故立量雲︰叁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叁。
許即叁體故。
如體[14]。
【論文】 一?一五一 不應合時,變爲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七二位相例破。
【述記?卷四】 第七、二位相例破[15]。
比[16]量也。
汝言此叁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成一。
叁體各別故。
或前與後,體無別故。
如不合時。
相實有叁,變合成一。
彼計叁事有不和合時[17],即是未成大等法時。
故得爲喻。
返爲量雲︰汝之叁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
前與後體,無差別故。
如後成時[18]。
【論文】 一?一五二 若謂叁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叁法能成中,第八體相相成破。
【述記?卷四】 第八、彼言叁體有異,其相是一。
即救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