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破聲常聲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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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一?二○九 有餘遍執:《明論》聲常,能爲定量,表诠諸法。
【疏翼】 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之初,外道別問別破中,今第五合破二聲論師。
文分爲二:一、敘二計,二、正破。
初又分二,一、執《明論》聲常,二、執一切聲常。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明論》聲常」者,是婆羅門等計。
《明論》[1]者,先雲《韋陀論》,今雲《吠陀論》。
「吠陀」者,明也[2]。
明諸實事故。
彼計此論聲爲能诠定量,表诠諸法。
諸法[3]楷量,故是常住。
所說是非皆決定故。
餘非楷量,故不是常。
設有少言稱可于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
梵王誦者,而本性有。
然聲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爲不定過[4]。
【論文】 一?二一○ 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诠表。
【疏翼】 第五合破二聲論師,敘二計中,第二執一切聲常。
【述記?卷六】 「待緣顯」者,聲顯也。
「待緣發」者,聲生也[5]。
「發」是生義。
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助[6]故,方乃顯發[7]。
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爲,于一一物上,有一常聲[8]。
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
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
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
唯此常者,是能诠聲。
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诠體。
然[9]此通破聲顯聲生。
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10]。
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11]破。
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疏翼】 前計明論聲常,亦即少分。
以上敘二聲論計訖。
【論文】 一?二一一 彼俱非理。
【疏翼】 第五合破二
【疏翼】 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之初,外道別問別破中,今第五合破二聲論師。
文分爲二:一、敘二計,二、正破。
初又分二,一、執《明論》聲常,二、執一切聲常。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明論》聲常」者,是婆羅門等計。
《明論》[1]者,先雲《韋陀論》,今雲《吠陀論》。
「吠陀」者,明也[2]。
明諸實事故。
彼計此論聲爲能诠定量,表诠諸法。
諸法[3]楷量,故是常住。
所說是非皆決定故。
餘非楷量,故不是常。
設有少言稱可于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
梵王誦者,而本性有。
然聲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爲不定過[4]。
【論文】 一?二一○ 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诠表。
【疏翼】 第五合破二聲論師,敘二計中,第二執一切聲常。
【述記?卷六】 「待緣顯」者,聲顯也。
「待緣發」者,聲生也[5]。
「發」是生義。
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助[6]故,方乃顯發[7]。
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爲,于一一物上,有一常聲[8]。
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
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
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
唯此常者,是能诠聲。
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诠體。
然[9]此通破聲顯聲生。
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10]。
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11]破。
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疏翼】 前計明論聲常,亦即少分。
以上敘二聲論計訖。
【論文】 一?二一一 彼俱非理。
【疏翼】 第五合破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