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辯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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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而視作見者、聞者、覺者、知者,這些是色等與「我」為一;又若看色等是另外一種「常我」所受用,這是色等與「我」為異;一異兩邊都是從色等法上可以引申出的見解,也系色等法本身所含矛盾之點。
如何來統一它,就要推究到這樣矛盾的來源「我執」。
從根本上去掉執着,自然會統一了矛盾。
這還是主客觀聯系着而說;要進一層研究,便明白主觀的執着并非無端而起。
即認它是病目空華,也必有病、有空為其依據。
所以發現矛盾的原因從而除掉它以後,得着了對象的真實,還要加以改造,使其不再引起矛盾。
這樣辯證法的運用便不簡單了。
又如第五、第六種正行,對治關於法相的增減執着,這先從「常」「無常」說起。
執常的是外道,他們被「常住颠倒」所惑,而加以種種執着;執無常的是小乘,他們追求斷滅的涅盤,而生起各樣執着。
這兩類執着對於同一的現象上說,是互相矛盾的,也就是那現象會具備着引起這樣矛盾的複雜性和相對性。
現在正确地觀察、諸法有連續相似的相狀,并非絕對的無常;又有緣起生滅的相狀,也不是絕對常住,這樣離掉兩邊的固執,才會認識到諸法的實相。
進一層,常與無常的執着純由「我執」而來,那末,在諸法上有我相是一邊,無我相又是一邊,這兩者也是互相矛盾的。
現在應該觀察諸法無所謂「實我」,去其增益執;但有假施設的我相,去其損減執。
這樣離卻兩邊,才得着諸法的實在。
再進一層,我與無我的執着是關系着「心」的實在與否的,這裡就又有一重矛盾的看法。
但正确的觀察,應該是看心法為緣起的,不是實在,去其增益執;心雖無實法,而有分别相狀在着,這又去其損減執。
如此離卻兩邊,才得諸法的實相。
還可進一層推究,這些法相的辨别,原來為了能所對治之用,所以在諸法上還可以看得出善、不善,染、淨,有過、無過,世、出世,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等對待矛盾,而這些對待矛盾之相,都需要得其辯證的認識,才能成就「正觀」,使實踐履行於「中道」。
由此,随在一種的現象裡,都會有複雜的性質,以緻主客觀的相涉層次重重,不是簡單的觀察便能窮其實在的。
佛家辯證法的運用,在這些地方最能發揮所長。
上面從《中邊論》的解釋已經明了《寶積經》所說辯證法的一斑,
如何來統一它,就要推究到這樣矛盾的來源「我執」。
從根本上去掉執着,自然會統一了矛盾。
這還是主客觀聯系着而說;要進一層研究,便明白主觀的執着并非無端而起。
即認它是病目空華,也必有病、有空為其依據。
所以發現矛盾的原因從而除掉它以後,得着了對象的真實,還要加以改造,使其不再引起矛盾。
這樣辯證法的運用便不簡單了。
又如第五、第六種正行,對治關於法相的增減執着,這先從「常」「無常」說起。
執常的是外道,他們被「常住颠倒」所惑,而加以種種執着;執無常的是小乘,他們追求斷滅的涅盤,而生起各樣執着。
這兩類執着對於同一的現象上說,是互相矛盾的,也就是那現象會具備着引起這樣矛盾的複雜性和相對性。
現在正确地觀察、諸法有連續相似的相狀,并非絕對的無常;又有緣起生滅的相狀,也不是絕對常住,這樣離掉兩邊的固執,才會認識到諸法的實相。
進一層,常與無常的執着純由「我執」而來,那末,在諸法上有我相是一邊,無我相又是一邊,這兩者也是互相矛盾的。
現在應該觀察諸法無所謂「實我」,去其增益執;但有假施設的我相,去其損減執。
這樣離卻兩邊,才得着諸法的實在。
再進一層,我與無我的執着是關系着「心」的實在與否的,這裡就又有一重矛盾的看法。
但正确的觀察,應該是看心法為緣起的,不是實在,去其增益執;心雖無實法,而有分别相狀在着,這又去其損減執。
如此離卻兩邊,才得諸法的實相。
還可進一層推究,這些法相的辨别,原來為了能所對治之用,所以在諸法上還可以看得出善、不善,染、淨,有過、無過,世、出世,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等對待矛盾,而這些對待矛盾之相,都需要得其辯證的認識,才能成就「正觀」,使實踐履行於「中道」。
由此,随在一種的現象裡,都會有複雜的性質,以緻主客觀的相涉層次重重,不是簡單的觀察便能窮其實在的。
佛家辯證法的運用,在這些地方最能發揮所長。
上面從《中邊論》的解釋已經明了《寶積經》所說辯證法的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