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丹國志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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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曰:「何謂也?」弼曰:「晉高祖欺天叛君,而求助於北。

    末帝昏亂,神人棄之。

    是時中國小,上下離叛,故北朝全師獨克,所獲金幣充仞諸臣之家,而壯士健馬物故大半,此誰任其禍?今中國提封萬裡,所在精兵以百萬計。

    法令修明,上下一心。

    北朝欲用兵,能保其必勝乎?」帝曰:「不能。

    」弼曰:「勝負既未可知,設使其不勝,所亡士馬羣臣當之歟?人主當之歟?若通好不絕,歲幣盡歸人主。

    臣下所得者,奉使一二人而已,羣臣何利焉?」帝大悟,首肯者久之。

    弼曰:「塞鴈門,以備元昊也。

    塘水始於何承矩,事在通好前,地平水聚,勢不得不增。

    城隍皆修舊,民兵亦舊籍,特補其闕耳,非違約也。

    晉高祖以盧龍一道賂契丹,周世宗復伐取關南,皆異代事。

    宋興已九十年,若欲各求異代故地,豈北朝之利也哉?本朝皇帝之命使臣則有辭矣,曰:『朕為宗祖守國,必不敢以其地與人。

    北朝所欲,不過利其租賦爾。

    朕不欲因爭地而殺兩朝赤子,故屈己增幣,以代賦入。

    若北朝必欲得地,是志在敗盟,假為此事,朕亦安得獨避用兵乎?澶淵之役,天地鬼神實臨之。

    今北朝首發兵端,過不在朕,天地鬼神豈能欺哉?』」遼帝感悟,遂欲求昏。

    弼曰:「婚姻易於生隙,人命修短不可知,豈若歲帛之為堅久。

    本朝長公主出降,齎送不過十萬緡,豈若歲幣無窮之利。

    」帝曰:「卿且歸矣,再來當擇一事為報,并以誓書來。

    」弼歸復命。

     八月,宋再命富弼同張茂實齎書至契丹。

    書曰:「來書雲章聖皇帝與紹聖皇帝誓書,每歲以絹二十萬疋、銀十萬兩以助軍旅之費。

    今以兩朝修好三紀于茲,關南縣邑本朝傳守已久,愧難依從,每年更增絹十萬疋、銀十萬兩。

    恭惟二聖威靈在天,顧茲纂承,各當遵奉,共循大體,無介小嫌。

    餘依景德、統和兩朝誓書。

    」帝不復求婚而意在增幣,乃曰:「南朝遺我書當曰『獻』,否則曰『納』。

    」弼固爭不可[一七]。

    帝曰:「南朝既懼我矣,何惜此一字。

    我若擁兵而南,得無悔乎?」弼曰:「本朝皇帝愛南北之民,不忍使蹈鋒鏑,故屈己增幣,何名為懼?若不得已而至於稱兵,則南北敵國,當以曲直為勝負,非使人之所憂也。

    」帝曰:「卿勿固執,古亦有之。

    」弼曰:「自古惟唐高祖借兵於突厥,故臣事之。

    當時所遺,或稱『獻』、『納』,則不可知。

    其後頡利為太宗所擒,豈復有此禮哉[一八]?」弼聲色俱厲,帝知不可奪,曰:「吾當遣人議之。

    」於是留所許增幣誓書,復使耶律仁先、劉六符以誓書詣宋,求為「獻」、「納」。

    弼奏曰:「臣以死拒之,可勿許,其無能為也。

    」宋帝從之。

    時契丹固惜盟好,特為虛聲以動宋朝。

    宋方困西夏,許予過厚。

    契丹既歲得金帛五十萬,因勒碑紀功,擢劉六符為顯官,子孫貴於國中。

     法天專制不滿四年,帝幽而廢之。

    既親政,後始自恣,拓落高曠,放蕩不覊。

    嘗與教坊使王稅輕等數十人約為兄弟,出入其家,至拜其父母。

    變服微行,數入酒肆,褻言狎語,盡懽而返。

    尤重浮屠法,僧有正拜三公、三師兼政事令者,凡二十人。

    貴戚望族化之,多捨男女為僧尼。

    如王綱、姚景熙、馮立輩皆道流中人,曾遇帝於微行,後皆任顯官。

    每有除授,凡所親信不依常格,徑與躐升,如刺曷昌等數十人。

    左右隸役,皆自微賤入親宮闈,曾無勳力,拔居將相,位至公卿。

    爵賞濫行,除授無法。

    樞密使馬保忠本漢人,嘗從容進諫,言於帝曰:「罰當罪,賞當功,有國之令典也。

    積薪之言,汲黯嘆之;斜封之濫,至唐而極。

    國家起自朔北,奄有幽、燕,量才授官,人始稱職。

    今臣下豢養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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