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丹國志卷之二十

關燈
何述!切以兩朝修睦,三紀于此,邊鄙用寧,幹戈載偃,追懷先約,炳若日月[三一]。

    今綿已深,敦好如故,關南縣邑,本朝傳守,懼難依從,別納金幣之儀,用代賦稅之物,每年增絹一十萬匹,銀一十萬兩,搬至雄州白溝交割[三二]。

    兩界溏澱,已前開畎者,並依舊例[三三],自今已後,不得添展,其見堤堰水口[三四],逐時決洩壅塞,量差兵夫,取便修疊疏導,非時霖潦,別至大段漲溢,並不在關報之限。

    南朝河北沿邊州、軍[三五],北朝自古北口以南沿邊軍民,除見管數目,依常教閱,無故不得大段添屯兵馬[三六]。

    如有事故添屯,即令逐州、軍移牒關報,兩界所屬之處,其自來乘例更替,及本路移易,并不在關報之限[三七]。

    兩界逃走作過諸色人,並依先朝誓書外,更不得似目前停留容縱[三八]。

    恭惟二聖威靈在天,顧茲纂承,各當遵奉,共循大體,無介小嫌。

    且夫守約為信,善鄰為義,二者缺一,罔以守國。

    皇天厚地,實聞此盟,文藏宗廟,副在有司,餘並依景德、統和兩朝誓書。

    顧惟不德,必敦大信,苟有食言,必如前誓。

     議割地界書 契丹道宗遣泛使林牙興復軍節度使蕭禧如宋,言代北對境有侵地,請遣使同分畫[三九]。

    其後宋割棄地五百裡,以分水嶺為界,時宋神宗熙寧七年也。

     大遼求地界書 維鹹雍十年,歲次甲寅,三月,大遼皇帝謹緻書于大宋皇帝闕下:切以累朝而下,講好以來,互守成規,務敦夙契。

    雖境分二國,克保於驩和[四○];而義若一家,共思於悠永。

    事如間於違越[四一],理須至於敷陳。

    其蔚、應、朔三州土田,一帶疆土[四二],祗自早歲曾遣使人止於舊封,俾安鋪舍,庶南北永標於定限,往來悉絕於姦徒。

    洎覽舉申,輒有侵擾於全屬,當朝地分,或營修戍壘,或存止居舍[四三],皆是守邊之冗員,不顧睦鄰之大體,妄圖功賞,深越封陲。

    今屬省巡,遂令按視,備究端實,諒難寢停。

    至縷細之緣由,分白之事理,已具聞達,盡令折移[四四],既未見從,故宜伸報。

    據侵入當界事理[四五],所起鋪堠之處,各差官員,同共檢照,早令毀撤。

    卻於久來元定地界再安置外[四六],其餘邊境更有生創事端,委差去使臣到日,一就理會。

    如此則豈惟疆場之內,不見侵踰;兼於信誓之間,且無違爽。

    茲實穩便[四七],顓俟準依。

     宋朝回書 維熙寧七年,歲次甲寅,三月[四八],大宋皇帝謹緻書於大遼皇帝闕下:辱迂使指,來貺函封,歷陳二國之和,有若一家之義,固知鄰寶[四九],深執信符。

    獨論邊鄙之臣,嘗越封陲之守,欲令移徙[五○],以復舊常。

    切惟兩朝撫有萬宇,豈重尺土之利,而輕累世之歡。

    況經界之間,勢形可指;方州之內,圖籍俱存。

    當遣官司,各加覆視。

    倘事由夙昔,固難狥從;或誠有侵踰,何吝改正?而又每戒疆吏,令遵誓言,所諭創生之事端,亦皆境堠之細故,已令還使,具達本因。

    細料英聰[五一],洞垂照悉。

     校勘記 [一]臣與太後妻馮氏於郊野面縛俟命「面縛俟命」,舊五代史卷八十五作「面縛俟罪次」。

     [二]大宋皇帝謹緻誓書于契丹皇帝闕下長編卷五十八載此誓書「契丹」上有「大」字。

    
0.05823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