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篇 東吳稱帝

關燈
天了,我們之所以視而不見,是因為指望他能對我們有所援助。

    如果公然斷交,必定會結仇于東吳,那樣就讓北邊的曹魏白白坐收漁利,不是好主意啊。

    于是,蜀漢派遣衛尉陳震入吳祝賀,兩國簽訂了一系列協定并達成了瓜分天下的協議。

    協議規定,豫青徐幽四州屬吳,而兖冀并涼四州歸蜀,司隸則以函谷關為界,來了個劉邦項羽楚河漢界的翻版,也不管那個洛陽的曹睿會不會同意。

    九月,孫權由離開武昌回到建業,留下太子孫登及陸遜鎮守武昌荊州。

    在攻取荊州前,孫權定都建業已久,這次回家倒也不麻煩,用不着大興土木建宮殿官府。

    此後東吳的首都在武昌建業兩處多次變換。

    武昌有利于國防,而東吳重臣多是吳郡人,建業意味着重視政治經濟。

     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魏國進行了一次重要的法律修訂工作。

    曹睿一向重視司法審判工作,經常告誡群臣:“獄者,天下之性命也”。

    每逢重大案件的審理時經常親臨旁聽。

    中國曆史上至此為止的法律修訂工作,大概有以下的幾次重要裡程碑:戰國時魏文侯變法革新,啟用李悝編著《法經》六篇,商鞅(本是魏國人)以此為藍本在秦國施行;西漢蕭何制訂《漢律》後增加為九篇,後又增至六十篇;這些法律在漢朝幾百年間曆經時代更疊而時有增減變動,另外又出現了《令》三百馀篇、《決事比》九百六卷,到了三國這個時候有條文的法律共有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多字,讓大家頭暈眼花無所适從。

    對這些法律條文的理解解釋更是五花八門,甚至不乏互相抵觸的地方。

    不少人斷案時幹脆依照自己的喜好随意選取,汗牛充棟的法典形同虛設。

    魏明帝曹睿看到這一弊端後,在這個時候下诏統一了法律的基準,并在尚書衛觊的建議下設置了律博士一職專門負責法律的修訂解釋工作。

    同時,又命令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邵等對漢朝遺留的法律進行修訂,制訂了《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共一百八十馀篇等等。

    在法律主要的方面有所強化,但削減了其他次要方面雜七雜八的規定。

    這一系列工作,大大充實系統完善了東漢以來的法律。

    客觀地說,曹魏的法制建設是相當有成就的,在中國曆史上也能有一席之地。

    這大概就是為什麼曹丕曹睿個人品德方面的問題并未引起天下太大的災難之原因。

    當然,兩個人在位總共才18年,也太短了,哈哈。

     曹丕曹睿的為人雖然有點“小人”,但卻有令人難以理解的相同之處,就是對同為“小人”的家夥深惡痛絕,上梁不正還不許下梁歪。

    在這樣的背景下,太和四年(公元230年)魏國發生了所謂的“太和浮華案”。

     曹睿繼位後的太和初年,
0.05115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