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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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
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
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
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議大夫王矽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僞自息。
”诏從之。
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
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
如此,庶免冤濫。
”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緻刑措。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
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将與人計之;衆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盡令斬決。
” 貞觀五年,張蘊古為大理丞。
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诏令鞠其獄。
蘊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當坐。
”太宗許将寬宥。
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
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劾奏之。
太宗大怒,令斬于東市。
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鹹當留意。
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谏诤,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洩朕言,此亦罪狀甚重。
若據常律,未至極刑。
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
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
”因诏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
”五覆奏,自蘊古始也。
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 蘊古,初以貞觀二年,自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表上《大寶箴》,文義甚美,可以規誡。
其詞曰: 今來古往,俯察仰觀,惟辟作福,為君實難。
宅普天之下,處王公之上,任土貢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
是故恐懼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轉放。
豈知事起乎所忽,禍生乎無妄。
故以聖人受命,拯溺亨屯,歸罪于己,推恩于民。
大明無偏照,至公無私親。
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
禮以禁其奢,樂以防其佚。
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跸。
四時調其慘舒,三光同其得失。
故身為之度,而聲為之律。
勿謂無知,居高聽卑;勿謂何害,積小成大。
樂不可極,極樂成
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
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
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議大夫王矽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僞自息。
”诏從之。
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
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
如此,庶免冤濫。
”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緻刑措。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
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将與人計之;衆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盡令斬決。
” 貞觀五年,張蘊古為大理丞。
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诏令鞠其獄。
蘊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當坐。
”太宗許将寬宥。
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
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劾奏之。
太宗大怒,令斬于東市。
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鹹當留意。
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谏诤,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洩朕言,此亦罪狀甚重。
若據常律,未至極刑。
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
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
”因诏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
”五覆奏,自蘊古始也。
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 蘊古,初以貞觀二年,自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表上《大寶箴》,文義甚美,可以規誡。
其詞曰: 今來古往,俯察仰觀,惟辟作福,為君實難。
宅普天之下,處王公之上,任土貢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
是故恐懼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轉放。
豈知事起乎所忽,禍生乎無妄。
故以聖人受命,拯溺亨屯,歸罪于己,推恩于民。
大明無偏照,至公無私親。
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
禮以禁其奢,樂以防其佚。
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跸。
四時調其慘舒,三光同其得失。
故身為之度,而聲為之律。
勿謂無知,居高聽卑;勿謂何害,積小成大。
樂不可極,極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