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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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編鐘四清聲譜法,請用之于明堂者。
竊以律呂旋宮之法,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鐘準為十二正聲,以律計,自倍半。
說者雲:半者,準正聲之半以為十二子聲之鐘,故有正聲、子聲各十二。
子聲,即清聲也。
其正管長者為均,自用正聲;正管短者為均,則通用子聲而成五音。
然求聲之法,本之于鐘,故《國語》所謂‘度律均鐘’者也。
其編金石之法,則曆代不同,或以十九為一佺,或以三十一為一佺,或以十六為一佺,或以二十四為一佺。
故唐制以十六數為小架,二十四為大架,天地、宗廟、朝會各有所施。
今太常鐘縣十六者,舊傳正聲之外,有黃鐘至夾鐘四聲,蓋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為均之時,若盡用正聲,則官輕而商重。
緣宮聲以下,不容更有濁聲。
一均之中,宮弱商強,是謂陵僣,故須用子聲,乃得長短相叙。
自角而下,亦循茲法。
至它律為宮,其長短尊卑自序者,不當更以清聲間之。
自唐末多故,樂文墜缺,考擊之法,久已不傳。
今絲竹等諸器舊有清聲者,今随鐘石教習;本無清聲者,未可創意求法,且當如舊。
其阮逸所上聲譜,以清濁相應,先後互擊,取言靡曼,近于鄭聲,不可用。
”诏可。
遼主谒慶陵。
丁卯,以禦撰黃鐘五音五曲凡五十七聲,下太常肄習之。
庚午,遼主谒大安殿。
壬申,遼以将策進士,命醫、蔔、屠、販、奴隸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應舉。
丙子,谏官包拯、陳旭、吳奎等言:“三司使張堯佐。
凡庸之人,徒緣寵私,驟階顯列,自任用以來,萬口交譏。
陛下何庇一堯佐,上違天意,下咈人情,而稔成危機乎?實為陛下痛之!”拯又言:“曆代後妃之族,雖有才者未嘗假以事權,況不才者乎?伏見祖宗以來,當帑廪豐盈,用度充足之際,尚乃精選計臣如陳恕、魏羽輩用之,其馀亦盡一時之選。
況今上下窘迫,豈可專任此人!伏望特出宸斷,授以它職,别求才傑之士,委而任之。
” 辛巳,以屯田員外郎呂公著同判吏部南曹。
公著,夷簡子也,嘗召試館職,不就。
于是帝谕曰:“知卿有恬退之節。
”因賜五品服。
遼主策進士于金銮殿。
是月,帝講書迩英閣,因謂侍臣曰:“古有遷民于寬閑之地者,今閩、蜀地狹,其民亦可遷乎?”丁度對曰:“律令故在,但有司不能舉行耳。
太祖嘗徙太原民千馀家于山東,太宗又徙雲、應、寰、朔之民于京西諸州。
西北之人,勤力謹儉,今富于其鄉裡者,多當時所徙之民也。
民固安土重遷,若地利既盡,要無可戀之理。
今蜀民歲增,曠土盡辟,下戶才有田三十五畝或五七畝,而贍一家十數口,一不熟則轉死溝壑,誠可矜恻。
臣以為不但蜀民,凡似此狹鄉,皆宜徙之,計口給田,複其家如律令,實利農積谷之本也。
”帝納其言,乃诏京西轉運司曉告益、梓、利、夔、福建路,民願徙者聽之。
秋,七月,丁亥,贈美人尚氏為婉儀。
壬辰,遼主駐括裡蒲碗。
癸巳,遼以皇子燕趙國王洪基領北南樞密院。
丙申,幸彰信節度使兼侍中李用和第問疾,入見于卧内,擢其次子珣為閤門使,以所居第賜之,并日給官舍僦錢五千。
用和緣帝舅,起民間,位将相,而能阖門謝客,推遠權勢。
帝以章懿太後不逮養,故寵外家逾等。
及卒,臨奠,哭之恸,贈太師、中書令、隴西郡王,特轟視朝五日,制服苑中,谥恭僖,禦撰神道碑,仍篆曰“親賢之碑”。
及其妻卒,亦辍朝成服。
戊戌,遼錄囚。
戊申,遼以左伊勒希巴蕭唐括為北院樞密副使。
壬子,遼主獵于侯裡吉。
八月,己未,以侍禦史知雜事何郯為直龍圖閣、知漢州、郯以母老請外故也。
将行,上疏言:“三司使張堯佐,雖由進士登第,曆官無它故,然驟被寵用,人情皆以止緣後宮之親,非複以才能許之。
逾年若大享訖事,衆議謂陛下以酬勞為名,必當進用兩府。
果如衆議,命行之日,言事之臣必以死争。
用堯佐而黜言者則累德,用言者而罷堯佐則傷恩;累德則損歸聖躬,傷恩則怨起近戚。
莫若富貴堯佐而不假之以權,如李用和可也。
” 乙醜,知杭州、資政殿學士範仲淹奏進建昌軍草澤李覯所撰《明堂圖義》,诏送兩制看詳,稱其學業優博,授試太學助教。
覯嘗舉茂材異等,不中,親老,以教授自資,學者嘗數十百人。
丙寅,福州草澤鄭叔豹上《宗祀書》三卷,述明堂制度及配享冕服之義。
丁醜,诏立冬罷祭神州地祇。
初,禮院以黑帝及神州地祇皆當合祭于明堂,請罷立冬之祭。
帝以四時迎氣不可辍,故罷祭神州地祇。
九月,辛卯,诏明堂禮畢,并以襲衣、金帛、器币、鞍勒馬賜夏竦、王德用、程琳、李昭亮。
将相在外遇大禮有賜自此始。
丙申,诏太子太保緻仕杜衍、太子少傅緻仕任布陪祀明堂,令應天府以禮敦遣,仍于都亭驿、錫慶院優備供帳幾杖,待其至。
衍手疏以疾辭,布将就道,始辭以疾;并遣中使赍賜醫藥。
庚子,揭禦篆“明堂”二字,飛白“明堂之門”四字,诏祀畢藏于宗正寺。
壬寅,夏侵遼邊界,漆水郡王耶律達和克遣六院軍将諧裡擊敗之。
夏人數不得志于遼,始議通使。
時積雨彌旬,帝請褥禁中,甲辰,齋于文德殿,天霁。
己酉,朝享景靈宮。
庚戌,享太廟。
辛亥,大享天地于明堂,以太祖、太宗、真宗配。
大赦。
文武職官及公司、緻仕者,并特與轉資;内臣入仕及十年,亦與遷改,不為永例。
诏:“内降指揮,百司執奏毋辄行;
竊以律呂旋宮之法,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鐘準為十二正聲,以律計,自倍半。
說者雲:半者,準正聲之半以為十二子聲之鐘,故有正聲、子聲各十二。
子聲,即清聲也。
其正管長者為均,自用正聲;正管短者為均,則通用子聲而成五音。
然求聲之法,本之于鐘,故《國語》所謂‘度律均鐘’者也。
其編金石之法,則曆代不同,或以十九為一佺,或以三十一為一佺,或以十六為一佺,或以二十四為一佺。
故唐制以十六數為小架,二十四為大架,天地、宗廟、朝會各有所施。
今太常鐘縣十六者,舊傳正聲之外,有黃鐘至夾鐘四聲,蓋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為均之時,若盡用正聲,則官輕而商重。
緣宮聲以下,不容更有濁聲。
一均之中,宮弱商強,是謂陵僣,故須用子聲,乃得長短相叙。
自角而下,亦循茲法。
至它律為宮,其長短尊卑自序者,不當更以清聲間之。
自唐末多故,樂文墜缺,考擊之法,久已不傳。
今絲竹等諸器舊有清聲者,今随鐘石教習;本無清聲者,未可創意求法,且當如舊。
其阮逸所上聲譜,以清濁相應,先後互擊,取言靡曼,近于鄭聲,不可用。
”诏可。
遼主谒慶陵。
丁卯,以禦撰黃鐘五音五曲凡五十七聲,下太常肄習之。
庚午,遼主谒大安殿。
壬申,遼以将策進士,命醫、蔔、屠、販、奴隸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應舉。
丙子,谏官包拯、陳旭、吳奎等言:“三司使張堯佐。
凡庸之人,徒緣寵私,驟階顯列,自任用以來,萬口交譏。
陛下何庇一堯佐,上違天意,下咈人情,而稔成危機乎?實為陛下痛之!”拯又言:“曆代後妃之族,雖有才者未嘗假以事權,況不才者乎?伏見祖宗以來,當帑廪豐盈,用度充足之際,尚乃精選計臣如陳恕、魏羽輩用之,其馀亦盡一時之選。
況今上下窘迫,豈可專任此人!伏望特出宸斷,授以它職,别求才傑之士,委而任之。
” 辛巳,以屯田員外郎呂公著同判吏部南曹。
公著,夷簡子也,嘗召試館職,不就。
于是帝谕曰:“知卿有恬退之節。
”因賜五品服。
遼主策進士于金銮殿。
是月,帝講書迩英閣,因謂侍臣曰:“古有遷民于寬閑之地者,今閩、蜀地狹,其民亦可遷乎?”丁度對曰:“律令故在,但有司不能舉行耳。
太祖嘗徙太原民千馀家于山東,太宗又徙雲、應、寰、朔之民于京西諸州。
西北之人,勤力謹儉,今富于其鄉裡者,多當時所徙之民也。
民固安土重遷,若地利既盡,要無可戀之理。
今蜀民歲增,曠土盡辟,下戶才有田三十五畝或五七畝,而贍一家十數口,一不熟則轉死溝壑,誠可矜恻。
臣以為不但蜀民,凡似此狹鄉,皆宜徙之,計口給田,複其家如律令,實利農積谷之本也。
”帝納其言,乃诏京西轉運司曉告益、梓、利、夔、福建路,民願徙者聽之。
秋,七月,丁亥,贈美人尚氏為婉儀。
壬辰,遼主駐括裡蒲碗。
癸巳,遼以皇子燕趙國王洪基領北南樞密院。
丙申,幸彰信節度使兼侍中李用和第問疾,入見于卧内,擢其次子珣為閤門使,以所居第賜之,并日給官舍僦錢五千。
用和緣帝舅,起民間,位将相,而能阖門謝客,推遠權勢。
帝以章懿太後不逮養,故寵外家逾等。
及卒,臨奠,哭之恸,贈太師、中書令、隴西郡王,特轟視朝五日,制服苑中,谥恭僖,禦撰神道碑,仍篆曰“親賢之碑”。
及其妻卒,亦辍朝成服。
戊戌,遼錄囚。
戊申,遼以左伊勒希巴蕭唐括為北院樞密副使。
壬子,遼主獵于侯裡吉。
八月,己未,以侍禦史知雜事何郯為直龍圖閣、知漢州、郯以母老請外故也。
将行,上疏言:“三司使張堯佐,雖由進士登第,曆官無它故,然驟被寵用,人情皆以止緣後宮之親,非複以才能許之。
逾年若大享訖事,衆議謂陛下以酬勞為名,必當進用兩府。
果如衆議,命行之日,言事之臣必以死争。
用堯佐而黜言者則累德,用言者而罷堯佐則傷恩;累德則損歸聖躬,傷恩則怨起近戚。
莫若富貴堯佐而不假之以權,如李用和可也。
” 乙醜,知杭州、資政殿學士範仲淹奏進建昌軍草澤李覯所撰《明堂圖義》,诏送兩制看詳,稱其學業優博,授試太學助教。
覯嘗舉茂材異等,不中,親老,以教授自資,學者嘗數十百人。
丙寅,福州草澤鄭叔豹上《宗祀書》三卷,述明堂制度及配享冕服之義。
丁醜,诏立冬罷祭神州地祇。
初,禮院以黑帝及神州地祇皆當合祭于明堂,請罷立冬之祭。
帝以四時迎氣不可辍,故罷祭神州地祇。
九月,辛卯,诏明堂禮畢,并以襲衣、金帛、器币、鞍勒馬賜夏竦、王德用、程琳、李昭亮。
将相在外遇大禮有賜自此始。
丙申,诏太子太保緻仕杜衍、太子少傅緻仕任布陪祀明堂,令應天府以禮敦遣,仍于都亭驿、錫慶院優備供帳幾杖,待其至。
衍手疏以疾辭,布将就道,始辭以疾;并遣中使赍賜醫藥。
庚子,揭禦篆“明堂”二字,飛白“明堂之門”四字,诏祀畢藏于宗正寺。
壬寅,夏侵遼邊界,漆水郡王耶律達和克遣六院軍将諧裡擊敗之。
夏人數不得志于遼,始議通使。
時積雨彌旬,帝請褥禁中,甲辰,齋于文德殿,天霁。
己酉,朝享景靈宮。
庚戌,享太廟。
辛亥,大享天地于明堂,以太祖、太宗、真宗配。
大赦。
文武職官及公司、緻仕者,并特與轉資;内臣入仕及十年,亦與遷改,不為永例。
诏:“内降指揮,百司執奏毋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