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田賦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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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兩。
本州吏目俸銀一十五兩四錢七分六厘。
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
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
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
本州儒學教官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廪生三十名,每名饩糧銀三兩二錢,共銀九十六兩。
内本州征銀四十七兩七錢九分三毫九絲三忽六微,興縣代征銀四十八兩二錢九厘六毫六忽四微。
齋夫六名,每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共銀七十二兩。
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六錢六分六毫五絲,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
門子五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共銀三十六兩。
保德倉鬥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
恒羨倉鬥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
水泉馬站倉鬥級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
老營堡儒學齋夫銀一十二兩。
曆日紙價銀二兩六錢七分五厘。
文廟、啟聖、名宦、鄉賢、風雲雷雨山川社稷壇、八蠟廟二祭,郡厲壇三祭,共銀四十兩五錢。
鄉飲酒禮銀五兩。
孤老冬衣布花銀七兩八錢。
迎春神牛酒席銀五錢。
進表什物銀三兩八錢二分五厘。
鋪司兵一十七名,每名工食銀四兩九錢六分四厘七毫六忽,共銀八十四兩四錢。
歲貢盤纏銀三十兩,每年銀一十五兩。
起送赴考貢生酒席盤纏,及考中正貢旗、扁、花紅銀,一十八兩。
每年九兩。
舉人坊牌銀五兩七錢,每年銀一兩九錢。
餞送舊舉人會試以二名為率,盤纏銀三十兩,每年銀一十兩。
新中舉人以一名為率,花紅酒席、旗扁賀儀、餞送會試銀七兩五錢,每年銀二兩五錢。
本府餞送舊舉人會試卷價酒席銀一兩六錢,每年銀五錢三分三厘四毫。
驿站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三分一厘一毫。
奉文抵解地丁正項訖。
額外共解銀一十九兩三錢。
内匠價銀一十一兩七錢。
裁操嘗酒課銀七兩六錢。
以上通共地丁存解銀四千七百九十兩一錢五分三厘五毫六絲三忽四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
順治十六年保德所歸并本州。
屯丁舊額二百五十三丁。
徭銀舊額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康熙十一年知州張光嶽審編: 上上則無。
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六錢二分四厘二毫八絲五忽,共征銀五兩二錢四分八厘五毫七絲。
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二分三厘,共征銀一十二兩一錢一分五厘。
中上則一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二錢一分,共征銀三十兩九錢四分。
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七厘,共征銀三十二兩七分九厘。
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二分二厘,共征銀三十四兩四錢四分。
下上則七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六厘,共征銀一百一十一兩七錢二分。
下中則八十四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九厘,共征銀一百五兩七錢五分六厘。
下下則四十一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八厘九毫,共征銀三十二兩三錢四分四厘九毫。
共人二百五十三丁,共征銀三百六十四兩六錢四分二厘四毫七絲。
内遵照全書改派加增銀六錢三厘八毫七絲。
康熙二十一年知州許國柱審編: 除逃亡五十四丁,實行差人一百九十九丁。
上上則無。
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征銀一十二兩四分五厘。
中上則一十丁,每丁征銀二兩二錢六厘,共征銀二十二兩六分。
中中則一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銀二十二兩六錢二分。
中下則一十七丁,每丁銀一兩七錢二分,共銀二十九兩二錢四分。
下上則五十八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銀九十二兩四錢五分二厘。
下中則六十五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銀八十一兩七錢五厘。
下下則二十九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銀二十二兩八錢二分三厘。
以上共均徭銀二百九十兩七錢七厘六毫。
又二十二年五月,山西巡撫穆,題請開豁逃亡丁糧,自二十一年起豁免三年,二十四年起征訖。
康熙二十五年知州高起鳳審編: 上上則無。
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征銀一十二兩四分四厘。
中上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征銀三十一兩四分四厘。
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一分,共征銀三十四兩四錢。
下上則六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征銀一百九兩九錢八分六厘。
下中則八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征銀一百二兩七分四厘。
下下則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征銀三十三兩八錢四分一厘。
以上共二百五十三丁,共征銀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三十年又審編同上。
康熙三十五年知州唐文德審編: 上上則無。
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征銀一十二兩四分四厘。
中上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征銀三十二兩四分四厘。
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二分,共征銀三十四兩四錢。
下上則六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征銀一百九兩九錢八分六厘。
下中則八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征銀一百三兩七分四厘。
下下則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征銀三十三兩八錢四分一厘。
以上共二百五十三丁,共征銀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康熙四十五年知州王克昌審編: 上上則無。
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征銀一十二兩四分五厘。
中上則一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二錢六厘,共征銀三十兩八錢八分四厘。
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征銀三十二兩四分五厘。
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二分,共征銀三十四兩四錢。
下上則六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征銀一百九兩九錢八分六厘。
下中則八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征銀一百三十兩七分四厘。
下下則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征銀三十三兩八錢四分一厘。
以上共征銀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起運 戶部項下共銀一百八十七兩二錢七厘四絲。
内均徭派剩銀四十九兩五錢四分一厘四絲。
裁千總俸薪等銀一百三十七兩一錢六厘。
裁按院造複命冊銀五錢六分。
兵部項下柴炭銀一百一十四兩八錢四分二厘五毫六絲。
腳價盤纏銀三十兩五錢九分。
工部項下軍器料價銀一十兩。
以上通共銀三百一十二兩四分九厘六毫。
腳價銀三十兩五錢九分,奉旨彙解。
存留 武晏、歲貢盤纏銀二十一兩四錢。
内武晏銀一兩四錢,歲貢盤纏銀二十兩。
楊永芳曰:所丁口數及編銀多寡舊志未載,然額設徭銀僅二百八十二兩九錢零,猶未甚重也。
而已稱苦累,迄今征銀三百六十四兩有奇,則浮舊額八十兩矣。
均徭派剩一款,出于張守貞掌印編審,遺害最烈。
近又遵照全書改派加增銀六錢三厘。
數雖不多,而疲殘已極絲毫,總屬艱難也。
屯糧歸并忻州,誠為甚便。
屯丁二十餘人,該徭銀三十餘兩,每年關督,屢費調停,将來皆屬所累。
哀此餘黎,昔日荷戈守禦,仰軍糧為活計。
國朝改隸民籍,無田産以資生,當矜全之不暇,乃丁日減而徭日增,州民無上門而所人獨應上門,豈所人富于州民哉?是在統兵民者籌之也。
州、所通共地丁銀五千一百三十四兩八錢九分三厘一毫六絲三忽四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
内起運銀二千五百二十三兩七錢三分二厘六毫六絲九忽八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
額編兵饷銀六百一十兩一錢六厘四毫。
存留俸食雜支等銀二千一兩五分四厘九絲二忽六微。
今遵例将本州驿站抵解起運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三分一厘一毫。
又節次裁減解銀六百三十六兩六分九厘九毫。
實該存留俸食雜支等銀一千一百九十二兩一錢五分三厘九絲三忽六微。
内該銀柒銀八百三十四兩五錢七厘一毫六絲五忽五微二纖。
錢三錢三十五萬七千六百四十五文九毫二絲八忽八纖。
實該起運及額編兵饷銀三千九百四十二兩七錢四分六絲九忽八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
今以起存合算,每兩該征銀九錢三分三毫四絲九忽八微七纖九沙四塵三埃八漠。
征錢六十九文六毫五絲一微二纖五塵九渺六埃二漠。
康熙二十六年,分題定采買米、豆、草束時價,粳米每京倉鬥一石,價銀一兩六錢八分。
票米每京倉鬥一石,價銀九錢五分。
豆每京倉鬥一石,價銀五錢。
草每束價銀五厘。
原額均徭九百零七兩七錢五分七厘。
地糧銀一千二百四十六兩五錢八分四厘。
乾隆二十四年,奉文前征均徭銀内,歸入地糧銀八百三十七兩五錢一分四厘。
現在實征均徭銀三千零七十兩二錢四分三厘。
地糧銀二千零八十四兩九分八厘。
本州吏目俸銀一十五兩四錢七分六厘。
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
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
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
本州儒學教官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廪生三十名,每名饩糧銀三兩二錢,共銀九十六兩。
内本州征銀四十七兩七錢九分三毫九絲三忽六微,興縣代征銀四十八兩二錢九厘六毫六忽四微。
齋夫六名,每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共銀七十二兩。
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六錢六分六毫五絲,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
門子五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共銀三十六兩。
保德倉鬥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
恒羨倉鬥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
水泉馬站倉鬥級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
老營堡儒學齋夫銀一十二兩。
曆日紙價銀二兩六錢七分五厘。
文廟、啟聖、名宦、鄉賢、風雲雷雨山川社稷壇、八蠟廟二祭,郡厲壇三祭,共銀四十兩五錢。
鄉飲酒禮銀五兩。
孤老冬衣布花銀七兩八錢。
迎春神牛酒席銀五錢。
進表什物銀三兩八錢二分五厘。
鋪司兵一十七名,每名工食銀四兩九錢六分四厘七毫六忽,共銀八十四兩四錢。
歲貢盤纏銀三十兩,每年銀一十五兩。
起送赴考貢生酒席盤纏,及考中正貢旗、扁、花紅銀,一十八兩。
每年九兩。
舉人坊牌銀五兩七錢,每年銀一兩九錢。
餞送舊舉人會試以二名為率,盤纏銀三十兩,每年銀一十兩。
新中舉人以一名為率,花紅酒席、旗扁賀儀、餞送會試銀七兩五錢,每年銀二兩五錢。
本府餞送舊舉人會試卷價酒席銀一兩六錢,每年銀五錢三分三厘四毫。
驿站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三分一厘一毫。
奉文抵解地丁正項訖。
額外共解銀一十九兩三錢。
内匠價銀一十一兩七錢。
裁操嘗酒課銀七兩六錢。
以上通共地丁存解銀四千七百九十兩一錢五分三厘五毫六絲三忽四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
順治十六年保德所歸并本州。
屯丁舊額二百五十三丁。
徭銀舊額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康熙十一年知州張光嶽審編: 上上則無。
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六錢二分四厘二毫八絲五忽,共征銀五兩二錢四分八厘五毫七絲。
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二分三厘,共征銀一十二兩一錢一分五厘。
中上則一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二錢一分,共征銀三十兩九錢四分。
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七厘,共征銀三十二兩七分九厘。
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二分二厘,共征銀三十四兩四錢四分。
下上則七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六厘,共征銀一百一十一兩七錢二分。
下中則八十四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九厘,共征銀一百五兩七錢五分六厘。
下下則四十一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八厘九毫,共征銀三十二兩三錢四分四厘九毫。
共人二百五十三丁,共征銀三百六十四兩六錢四分二厘四毫七絲。
内遵照全書改派加增銀六錢三厘八毫七絲。
康熙二十一年知州許國柱審編: 除逃亡五十四丁,實行差人一百九十九丁。
上上則無。
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征銀一十二兩四分五厘。
中上則一十丁,每丁征銀二兩二錢六厘,共征銀二十二兩六分。
中中則一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銀二十二兩六錢二分。
中下則一十七丁,每丁銀一兩七錢二分,共銀二十九兩二錢四分。
下上則五十八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銀九十二兩四錢五分二厘。
下中則六十五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銀八十一兩七錢五厘。
下下則二十九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銀二十二兩八錢二分三厘。
以上共均徭銀二百九十兩七錢七厘六毫。
又二十二年五月,山西巡撫穆,題請開豁逃亡丁糧,自二十一年起豁免三年,二十四年起征訖。
康熙二十五年知州高起鳳審編: 上上則無。
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征銀一十二兩四分四厘。
中上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征銀三十一兩四分四厘。
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一分,共征銀三十四兩四錢。
下上則六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征銀一百九兩九錢八分六厘。
下中則八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征銀一百二兩七分四厘。
下下則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征銀三十三兩八錢四分一厘。
以上共二百五十三丁,共征銀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三十年又審編同上。
康熙三十五年知州唐文德審編: 上上則無。
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征銀一十二兩四分四厘。
中上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征銀三十二兩四分四厘。
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二分,共征銀三十四兩四錢。
下上則六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征銀一百九兩九錢八分六厘。
下中則八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征銀一百三兩七分四厘。
下下則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征銀三十三兩八錢四分一厘。
以上共二百五十三丁,共征銀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康熙四十五年知州王克昌審編: 上上則無。
上中則三丁,每丁征銀二兩五錢八分八厘二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四厘六毫。
上下則五丁,每丁征銀二兩四錢九厘,共征銀一十二兩四分五厘。
中上則一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二錢六厘,共征銀三十兩八錢八分四厘。
中中則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一兩八錢八分五厘,共征銀三十二兩四分五厘。
中下則二十丁,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二分,共征銀三十四兩四錢。
下上則六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五錢九分四厘,共征銀一百九兩九錢八分六厘。
下中則八十二丁,每丁征銀一兩二錢五分七厘,共征銀一百三十兩七分四厘。
下下則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八分七厘,共征銀三十三兩八錢四分一厘。
以上共征銀三百六十四兩三分九厘六毫。
起運 戶部項下共銀一百八十七兩二錢七厘四絲。
内均徭派剩銀四十九兩五錢四分一厘四絲。
裁千總俸薪等銀一百三十七兩一錢六厘。
裁按院造複命冊銀五錢六分。
兵部項下柴炭銀一百一十四兩八錢四分二厘五毫六絲。
腳價盤纏銀三十兩五錢九分。
工部項下軍器料價銀一十兩。
以上通共銀三百一十二兩四分九厘六毫。
腳價銀三十兩五錢九分,奉旨彙解。
存留 武晏、歲貢盤纏銀二十一兩四錢。
内武晏銀一兩四錢,歲貢盤纏銀二十兩。
楊永芳曰:所丁口數及編銀多寡舊志未載,然額設徭銀僅二百八十二兩九錢零,猶未甚重也。
而已稱苦累,迄今征銀三百六十四兩有奇,則浮舊額八十兩矣。
均徭派剩一款,出于張守貞掌印編審,遺害最烈。
近又遵照全書改派加增銀六錢三厘。
數雖不多,而疲殘已極絲毫,總屬艱難也。
屯糧歸并忻州,誠為甚便。
屯丁二十餘人,該徭銀三十餘兩,每年關督,屢費調停,将來皆屬所累。
哀此餘黎,昔日荷戈守禦,仰軍糧為活計。
國朝改隸民籍,無田産以資生,當矜全之不暇,乃丁日減而徭日增,州民無上門而所人獨應上門,豈所人富于州民哉?是在統兵民者籌之也。
州、所通共地丁銀五千一百三十四兩八錢九分三厘一毫六絲三忽四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
内起運銀二千五百二十三兩七錢三分二厘六毫六絲九忽八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
額編兵饷銀六百一十兩一錢六厘四毫。
存留俸食雜支等銀二千一兩五分四厘九絲二忽六微。
今遵例将本州驿站抵解起運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三分一厘一毫。
又節次裁減解銀六百三十六兩六分九厘九毫。
實該存留俸食雜支等銀一千一百九十二兩一錢五分三厘九絲三忽六微。
内該銀柒銀八百三十四兩五錢七厘一毫六絲五忽五微二纖。
錢三錢三十五萬七千六百四十五文九毫二絲八忽八纖。
實該起運及額編兵饷銀三千九百四十二兩七錢四分六絲九忽八微一纖九塵九渺一埃四漠。
今以起存合算,每兩該征銀九錢三分三毫四絲九忽八微七纖九沙四塵三埃八漠。
征錢六十九文六毫五絲一微二纖五塵九渺六埃二漠。
康熙二十六年,分題定采買米、豆、草束時價,粳米每京倉鬥一石,價銀一兩六錢八分。
票米每京倉鬥一石,價銀九錢五分。
豆每京倉鬥一石,價銀五錢。
草每束價銀五厘。
原額均徭九百零七兩七錢五分七厘。
地糧銀一千二百四十六兩五錢八分四厘。
乾隆二十四年,奉文前征均徭銀内,歸入地糧銀八百三十七兩五錢一分四厘。
現在實征均徭銀三千零七十兩二錢四分三厘。
地糧銀二千零八十四兩九分八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