儉約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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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耳,朕見此事,可以為深誡。

    比者欲造一殿,仍構重閣,今于藍田采木,并已備具,遠想聰事,斯作遂止。

    ” 貞觀十一年,诏曰:“朕聞死者終也,欲物之反真也;葬者藏也,欲令人之不得見也。

    上古垂風,未聞于封樹;後世贻則,乃備于棺椁。

    譏僭侈者,非愛其厚費;美儉薄者,實貴其無危。

    是以唐堯,聖帝也,谷林有通樹之說;秦穆,明君也,橐泉無丘隴之處。

    仲尼,孝子也,防墓不墳;延陵,慈父也,嬴、博可隐。

    斯皆懷無窮之慮,成獨決之明,乃便體于九泉,非徇名于百代也。

    洎乎阖闾違禮,珠玉為凫雁;始皇無度,水銀為江海;季孫擅魯,斂以玙璠;桓魋專宋,葬以石椁,莫不因多藏以速禍,由有利而招辱。

    玄廬既發,緻焚如于夜台;黃腸再開,同暴骸于中野。

    詳思曩事,豈不悲哉?由此觀之,奢侈者可以為戒,節儉者可以為師矣。

    朕居四海之尊,承百王之弊,未明思化,中宵戰惕。

    雖送往之典詳諸儀制,失禮之禁着在刑書,而勳戚之家多流遁于習俗,闾閻之内或侈靡而傷風,以厚葬為奉終,以高墳為行孝,遂使衣衾棺椁極雕刻之華,靈而冥器窮金玉之飾。

    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貧者破資産而不逮,徒傷教義,無益泉壤,為害既深,宜為懲革。

    其王公以下,爰及黎庶,自今以後,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縣官明加檢察,随狀科罪。

    在京五品以上及勳戚家,仍錄奏聞。

    ” 岑文本為中書令,宅卑濕,無帷帳之飾。

    有勸其營産業者,文本歎曰:“吾本漢南一布衣耳,竟無汗馬之勞,徒以文墨緻位中書令,斯亦極矣。

    荷俸祿之重,為懼已多,更得言産業乎?”言者歎息而退。

     戶部尚書戴胄卒,太宗以其居宅弊陋,祭享無所,令有司特為之造廟。

     溫彥博為尚書右仆射,家貧無正寝,及薨,殡于旁室。

    太宗聞而嗟歎,遽命所司為造,當厚加赙贈。

     魏征宅内,先無正堂。

    及遇疾,太宗時欲造小殿,而辍其材為征營構,五日而就。

    遣中使?素褥布被而賜之,以遂其所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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