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回 陳延壽生為負債人 洪秀全死作貪花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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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債務人呀。

    ” 左宗棠聽了,便哼了一聲,立将陳延壽發交錢塘縣管押。

    沒有幾時,陳延壽即瘐斃獄中。

     掰克在聞得陳延壽已死,便向浙江當道交涉。

    蔣益沣因怕此事鬧大,隻好私下賠出一半了事。

     後來會稽舉人,名叫顧家相的,想替陳延壽伸冤,曾與兩江督幕陸某,讨論其事。

    該函曾載《因園函劄》書上,茲錄于下,以備讀者諸君參考,不才不下評判。

     弟前次發信後,旋即查檢官書,嗣于左文襄奏疏,及本浙記略詳加參考,始知克複甯紹,止有洋将,并非洋兵。

     其洋将系外國領事,呈明總理衙門,權授中國武職,募勇代為訓練,奉旨歸督撫節制者。

    時左文襄遠在上遊,故由前任甯紹台道張公景渠就近調遣。

    張公前因甯波失陷,退守定海,奉旨追問查抄,其急于立功自贖,已可概見。

    甯波既複,以次及于紹興,理勢然也。

    洋将既已投效中國,受職練兵,所練乃系中國之人,食中國之饷,果能克複職地,朝廷自有懋賞,亦何得紳士私許酬勞。

    然則著之論者,竟謂洋兵由陳眉卿請來,視為申包胥秦庭之哭,誤矣誤矣。

    來示謂克複由道府主持,其十萬之費,乃專為克城之日,禁勿擄掠,以為抵擋之品。

    洵為能得其實,蓋弟昔年所聞,雖誤傳十萬為酬之費,然款之所出,全希望于城中賊遺财物,則衆口皆同。

    紹城素稱繁庶,賊踞以後,又括取鄉間金錢,旁觀揣測,以為何止千萬。

    而不知兵臨城下,玉石俱焚,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陳氏以此取禍,誠為失算之甚者也。

    雖然,笑陳氏之迂愚則可,而竟以為圖利則不可。

    天下原有假公濟私之人,然亦必假公以為名。

    陳氏本系敦品之人,既倡議與洋人立約,使十萬之款償足洋人,此外尚有盈餘,必以辦地方善後為先,斷不緻公然入放己囊。

    無如書生不谙兵事,部下既無将卒。

    入城之日,安能保存遺物。

    則不達事勢,不揣權力,陳氏誠有不能辭咎者。

    而以成敗論人者,遂不複原其心迹,亦可悲已。

    示以陳氏立約,何以不令道府列名為疑,則弟可以意見解之。

    夫帶兵之官,止能禁止擄掠,斷不能縱容擄掠。

    鹹豐軍興以後,鮑春霆一軍,最稱善戰,而最無紀律。

    他軍紀律較嚴,然克城之日,賦中遺物,亦任聽取攜,蓋非此不能得将士之死力也。

     但此例雖成習慣,卻不能形諸筆墨。

    若謂擄掠應行禁止,又何能再給以十萬,此官話所說不出者。

    而況洋将既受中國之職,聽道府之調遣,豈有長官與統将立約之理,此道府所以決不與聞也。

    洋人性直,初到中國,不識情形,貿然立約,兩邊皆屬冒昧。

    道府未必不知,特不肯擔任耳。

    據章秋泉雲:眉卿先已保獎同知,令叔亦雲複城之後,陳氏翎項輝煌,揚揚自得。

    竊謂道府既欲規複紹興,而适有紳士為之向導,自必歡迎。

    洋将之來,縱不能歸功于陳氏,亦未始無贊成之人,以緻使蔣果敏為之賠補。

    當時帑藏甚绌,左文襄之恨之也,亦宜。

    然竟緻死非正命,則亦未免太過,要當原其心而哀其遇也。

    現聞陳伯棠尚有遺文刊入大亭山房叢書内。

    現正物色此書,不知其中有記及複城之事否?弟一面仍函詢友人,如有知其事者,當兼聽并觀,以期折中至當。

    以便先抒所見,上質高明,再前詢相笙世兄,謂陳眉卿系清水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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