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此存照”(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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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雖然我們沒有兵艦派去登陸保僑,小題大做:我們政府不會提出嚴厲的要求,得不到絲毫公道的保障;但總禁不住我們同情的憤慨。
我們希望别國人民敬視我們的華僑,我們也當敬視任何的外僑;使傷害外僑的非法行為以後不再發生。
這才是大國民的風度。
這“大國民的風度”非常之好,雖然那“總禁不住”“同情的憤慨”,還嫌過激一點,但就大體而言,是極有益于敦睦邦交的。
不過我們站在中國人的立場上,卻還“希望”我們對于自己,也有這“大國民的風度”,不要把自國的人民的生命價值,估計得隻值外僑的一半,以至于“罪加一等”。
主殺奴無罪,奴殺主重辦的刑律,自從民國以來(嗚呼,二十五年了!)不是早經廢止了麼? 真的要“救救孩子”。
這“于我們民族前途的關系是極大的”! 而這也是關于我們的子孫。
大朋友,我們既然生着人頭,努力來講人話罷! 九月二十七日。
〔1〕本篇最初發表于一九三六年十月二十日《中流》半月刊第一卷第四期,改題為《“立此存照”(五)》。
按原來的《“立此存照”(五)》,是關于張資平的那條,因作者看到《申報·兒童增刊》一篇文章,竟主張中國人殺外國人應加倍治罪,不勝憤慨,就寫了這條補白寄去。
《中流》編者把這一條改為《“立此存照”(五)》,在該刊第四期發表,原來的第五條改為第七條,移在該刊第五期發表,因發表時係用手稿影印,所以号碼沒有改。
收入本書時,編者許廣平按寫作時間先後将這一條改為第七條。
參看作者一九三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緻黎烈文信。
我們希望别國人民敬視我們的華僑,我們也當敬視任何的外僑;使傷害外僑的非法行為以後不再發生。
這才是大國民的風度。
這“大國民的風度”非常之好,雖然那“總禁不住”“同情的憤慨”,還嫌過激一點,但就大體而言,是極有益于敦睦邦交的。
不過我們站在中國人的立場上,卻還“希望”我們對于自己,也有這“大國民的風度”,不要把自國的人民的生命價值,估計得隻值外僑的一半,以至于“罪加一等”。
主殺奴無罪,奴殺主重辦的刑律,自從民國以來(嗚呼,二十五年了!)不是早經廢止了麼? 真的要“救救孩子”。
這“于我們民族前途的關系是極大的”! 而這也是關于我們的子孫。
大朋友,我們既然生着人頭,努力來講人話罷! 九月二十七日。
〔1〕本篇最初發表于一九三六年十月二十日《中流》半月刊第一卷第四期,改題為《“立此存照”(五)》。
按原來的《“立此存照”(五)》,是關于張資平的那條,因作者看到《申報·兒童增刊》一篇文章,竟主張中國人殺外國人應加倍治罪,不勝憤慨,就寫了這條補白寄去。
《中流》編者把這一條改為《“立此存照”(五)》,在該刊第四期發表,原來的第五條改為第七條,移在該刊第五期發表,因發表時係用手稿影印,所以号碼沒有改。
收入本書時,編者許廣平按寫作時間先後将這一條改為第七條。
參看作者一九三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緻黎烈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