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戲》周刊編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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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要這樣編,結果就是編不成。

    所以我以為現在的辦法,隻好編一種對話都是比較的容易了解的劇本,倘在學校之類這些地方扮演,可以無須改動,如果到某一省縣,某一鄉村裡面去,那麼,這本子就算是一個底本,将其中的說白都改為當地的土話,不但語言,就是背景,人名,也都可變換,使看察覺得更加切實。

    譬如罷,如果這演劇之處并非水村,那麼,航船可以化為大車,七斤〔7〕也可以叫作“小辮兒”的。

     我的意見說完了,總括一句,不過是說,這劇本最好是不要專化,卻使大家可以活用。

     臨末還有一點尾巴,當然決沒有叭兒君的尾巴的有趣。

    這是我十分抱歉的,不過還是非說不可。

    記得幾個月之前,曾經回答過一個朋友的關于大衆語的質問,這信後來被發表在《社會月報》上了〔8〕,末了是楊邨人先生的一篇文章〔9〕。

    一位紹伯先生就在《火炬》上說我已經和楊邨人先生調和,并且深深的感慨了一番中國人之富于調和性〔10〕。

    這一回,我的這一封信,大約也要發表的罷,但我記得《戲》周刊上已曾發表過曾今可葉靈鳳〔11〕兩位先生的文章;葉先生還畫了一幅阿Q像,好像我那一本《呐喊》還沒有在上茅廁時候用盡,倘不是多年便秘,那一定是又買了一本新的了。

    如果我被紹伯先生的判決所震懾,這回是應該不敢再寫什麼的,但我想,也不必如此。

    隻是在這裡要順便聲明:我并無此種權力,可以禁止别人将我的信件在刊物上發表,而且另外還有誰的文章,更無從豫先知道,所以對于同一刊物上的任何作者,都沒有表示調和與否的意思;但倘有同一營壘中人,化了裝從背後給我一刀,則我的對于他的憎惡和鄙視,是在明顯的敵人之上的。

     這倒并非個人的事情,因為現在又到了紹伯先生可以施展老手段的時候,我若不聲明,則我所說過的各節,縱非買辦意識〔12〕,也是調和論了,還有什麼意思呢?專此布複,即請 文安。

     魯迅。

    十一月十四日。

     〔1〕本篇最初發表于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中華日報》副刊《戲》周刊第十五期。

     〔2〕《戲》周刊《中華日報》副刊之一,袁牧之主編,一九三四年八月十九日創刊。

    袁梅(袁牧之)所作《阿Q正傳》劇本,于該刊創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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