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層 《紅樓》本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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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晴雯,兩人陽賢而陰險,衆皆惡而斥之,不遺餘力。

    假如這樣,則雪芹的書就立刻變了味,不再是“千紅一哭”,而是一半“紅”哭;另一半“紅”害了别人洋洋得意而自滿自“笑”了。

    這就是一個無法回避的極其重大的研《紅》問題。

     我以為,雪芹的書若隻是此一涵義,那就太俗氣了,也就談不上什麼“偉大”了,雪芹的“女兒觀”與精神境界也就降低到一個不值得重視與贊歎的可憐地步了。

     請你重溫一下80年前魯迅先生的話: 甚或謂作者本以為書中無一好人,因而鑽刺吹求,大加筆伐。

    但據本書自說,則僅乃如實抒寫,絕無譏彈,獨于自身,深所忏悔。

    此固常情所嘉,故《紅樓夢》至今為人愛重,然亦又常情所怪,故複有人不滿,奮起而補訂圓滿之。

    此足見人之度量相去之遠,亦曹雪芹之所以不可及也。

     細玩這段極關要緊的論析,知其本由“钗黛争婚”、钗“勝”黛亡、續書補“撼”而引起的,那就是說“有人”以為钗、襲之為人陰險壞極——所以先生進而指出:因此又變本加厲,遂謂雪芹“微詞曲筆”,書中“無一好人”了! 這就是書中人物钗、襲的冤案——也是芹書的又一層蒙垢積深的大冤案。

    其根本關鍵全在高鹗僞續的篡改與歪曲雪芹的偉大思想與崇高的文化層次、精神世界。

     既如此,那麼雪芹筆下的鳳姐,也被高鹗誣為“一黨”壞人,她在前八十回中顯得敢作敢為,隻因貪小圖利,做了些錯事;又因賈琏的不給她留有地步,另立“新奶奶”,以緻逼害了尤二姐。

    但書到後文,她所得的“罪名”卻是大大超過了她的過錯而判為大惡不赦,盡犯“七出”之條的重案罪囚——所以實質上也是一個屈枉的難以為人盡明而普遭仇視的冤者。

     如鳳姐這例可明,則其餘諸女兒,如秦可卿、林黛玉乃至小紅、茜雪、四兒之輩,無一不是身遭不白之冤而為人歧視惡待,橫被罵名的屈枉者。

    隻要細玩書文,不難盡領其旨。

     以此而參悟雪芹的作書起因,層次雖多,而一腔不平之氣,感歎人生,悲憫萬物,欲代他們一抒其不平的冤憤,實為重要的一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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