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代際之戰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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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點理應立即引起我們的懷疑,因為作為論據的假設,即遺傳學上的不對稱性,事實上并不存在。
亞曆山大使用“親代”與“子代”這樣的字眼時好像它們之間存在着根本的遺傳學上的不同。
我們在上面已經談過,盡管親代與子代之間存在實際上的差異,如父母的年齡總比子女大、子女為父母所生等,但兩代之間并不存在根本的遺傳學上的不對稱現象。
不管你從哪一個角度看,親緣關系都是50%。
為了闡明我的論點,我想重複一下亞曆山大的原話,但把“親代”、“青少年”以及其他有關字眼颠倒過來使用。
“假定一個親代個體有這樣一個基因,它使親代利益得以平均分配。
通過這種方式提高作為親代個體的健康水平的基因,肯定在這個個體還處于青少年時代時更大程度地降低過它的健康水平。
”這樣,我們就得出和亞曆山大完全相反的結論,即在任何親代–子代的争鬥中,子女必然會勝利!這裡顯然存在某種錯誤。
這兩種論點的提法都過于簡單。
我之所以要把亞曆山大的說法颠倒過來,并不是為了證明和亞曆山大相反的論點是正确的。
我的目的在于表明我們不能以這種主觀認為的不對稱性作為論據。
亞曆山大的論點以及我把它颠倒過來的說法都屬于站在個體的觀點上看問題而背離真理。
亞曆山大是從親代的觀點看問題,而我是從子代的觀點看問題。
我認為當我們使用“健康水平”這個技術性的字眼時,很容易造成錯誤。
我在本書中一直避免使用這個字眼就是為了這個緣故。
隻有站在一個實體的觀點上看進化現象才是正确的,這個實體就是自私的基因。
青少年個體的基因如有勝過親代個體的能力就被選擇;反之,親代個體的基因如有勝過青少年個體的能力就被選擇。
同樣是這些基因,它們先後存在于親代個體及青少年個體之内,這并無自相矛盾之處。
基因之被選擇是因為它們能夠發揮它們具備的力量:它們将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機會。
因此,同一個基因,當它存在于青少年個體之内時,它可以利用的機會将不同于它存在于親代個體之内的時候。
因此,在它的個體生命史中,兩個階段的最優策略是不同的。
亞曆山大認為,後一階段的策略必然勝過前一階段的策略,這樣的看法是毫無根據的。
我們可以通過另外一個方式駁斥亞曆山大的論點。
他心照不宣地在親代–子代關系與兄弟–姐妹關系之間假定一種虛妄的不對稱性。
你應當記得,根據特裡弗斯的說法,一個自私的幼兒在攫取額外的食物時必須承擔喪失其兄弟或姐妹的風險,而這些兄弟或姐妹體内部有它的一半的基因。
正因為如此,它在攫取食物時會适可而止。
但兄弟或姐妹隻是各種親屬中其親緣關系指數是50%的一類親屬。
對于一個自私幼兒來說,它自己的未來的子女和它自己的兄弟或姐妹同樣“可貴”。
因此,它在攫取額外資源時應估算一下為此必須付出的全部代價,不能漫無節制;這種自私行為不僅會使它喪失現存的兄弟或姐妹,而且要使它喪失其未來的子女,因為這些子女必然也會以自私行為彼此相待。
亞曆山大認為,青少年時期的自私性遺傳到子女一代從而減少自己的長期繁殖能力是不利的,這一論點是言之成理的。
但這僅僅意味着,我們必須将這種不利因素作為一項代價加在方程式裡。
對一個幼體來說,隻要它從自私行為中得到的淨利益至少不小于它的近親因此受到的淨損失的一半,那麼這種自私行為還是合算的。
但“近親”應該包括的不僅僅是兄弟或姐妹,還包括它自己的未來的子女。
一個個體應該把自己的利益看做是比它兄弟的利益可貴一倍,這就是特裡弗斯所作的基本假設。
但它同時應該把自己看做是比自己未來子女當中的一個可貴
亞曆山大使用“親代”與“子代”這樣的字眼時好像它們之間存在着根本的遺傳學上的不同。
我們在上面已經談過,盡管親代與子代之間存在實際上的差異,如父母的年齡總比子女大、子女為父母所生等,但兩代之間并不存在根本的遺傳學上的不對稱現象。
不管你從哪一個角度看,親緣關系都是50%。
為了闡明我的論點,我想重複一下亞曆山大的原話,但把“親代”、“青少年”以及其他有關字眼颠倒過來使用。
“假定一個親代個體有這樣一個基因,它使親代利益得以平均分配。
通過這種方式提高作為親代個體的健康水平的基因,肯定在這個個體還處于青少年時代時更大程度地降低過它的健康水平。
”這樣,我們就得出和亞曆山大完全相反的結論,即在任何親代–子代的争鬥中,子女必然會勝利!這裡顯然存在某種錯誤。
這兩種論點的提法都過于簡單。
我之所以要把亞曆山大的說法颠倒過來,并不是為了證明和亞曆山大相反的論點是正确的。
我的目的在于表明我們不能以這種主觀認為的不對稱性作為論據。
亞曆山大的論點以及我把它颠倒過來的說法都屬于站在個體的觀點上看問題而背離真理。
亞曆山大是從親代的觀點看問題,而我是從子代的觀點看問題。
我認為當我們使用“健康水平”這個技術性的字眼時,很容易造成錯誤。
我在本書中一直避免使用這個字眼就是為了這個緣故。
隻有站在一個實體的觀點上看進化現象才是正确的,這個實體就是自私的基因。
青少年個體的基因如有勝過親代個體的能力就被選擇;反之,親代個體的基因如有勝過青少年個體的能力就被選擇。
同樣是這些基因,它們先後存在于親代個體及青少年個體之内,這并無自相矛盾之處。
基因之被選擇是因為它們能夠發揮它們具備的力量:它們将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機會。
因此,同一個基因,當它存在于青少年個體之内時,它可以利用的機會将不同于它存在于親代個體之内的時候。
因此,在它的個體生命史中,兩個階段的最優策略是不同的。
亞曆山大認為,後一階段的策略必然勝過前一階段的策略,這樣的看法是毫無根據的。
我們可以通過另外一個方式駁斥亞曆山大的論點。
他心照不宣地在親代–子代關系與兄弟–姐妹關系之間假定一種虛妄的不對稱性。
你應當記得,根據特裡弗斯的說法,一個自私的幼兒在攫取額外的食物時必須承擔喪失其兄弟或姐妹的風險,而這些兄弟或姐妹體内部有它的一半的基因。
正因為如此,它在攫取食物時會适可而止。
但兄弟或姐妹隻是各種親屬中其親緣關系指數是50%的一類親屬。
對于一個自私幼兒來說,它自己的未來的子女和它自己的兄弟或姐妹同樣“可貴”。
因此,它在攫取額外資源時應估算一下為此必須付出的全部代價,不能漫無節制;這種自私行為不僅會使它喪失現存的兄弟或姐妹,而且要使它喪失其未來的子女,因為這些子女必然也會以自私行為彼此相待。
亞曆山大認為,青少年時期的自私性遺傳到子女一代從而減少自己的長期繁殖能力是不利的,這一論點是言之成理的。
但這僅僅意味着,我們必須将這種不利因素作為一項代價加在方程式裡。
對一個幼體來說,隻要它從自私行為中得到的淨利益至少不小于它的近親因此受到的淨損失的一半,那麼這種自私行為還是合算的。
但“近親”應該包括的不僅僅是兄弟或姐妹,還包括它自己的未來的子女。
一個個體應該把自己的利益看做是比它兄弟的利益可貴一倍,這就是特裡弗斯所作的基本假設。
但它同時應該把自己看做是比自己未來子女當中的一個可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