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陳列傳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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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大者。

    」公曰:「善。

    」于是下令曰:「吾欲進善,有谒而不通者,罪至死。

    」今明诏崇高宗之德,推宋景之誠,引咎克躬,咨訪群吏。

    言事者見杜根、成翊世等新蒙表錄,顯列二台,必承風響應,争為切直,若嘉謀異策,宜辄納用。

    如其管穴,妄有譏刺,雖苦口逆耳,不得事實,且優遊寬容,以示聖朝無諱之美。

    若有道之士,對問高者,宜垂省覽,特遷一等,以廣直言之路。

     書禦,有诏拜有道高第士沛國施延為侍中,延後位至太尉。

     常侍江京、李閏等皆為列侯,共秉權任。

    帝又愛信阿母王聖,封為野王君。

    忠内懷懼懑而未敢陳谏,乃作《搢紳先生論》以諷,文多,故不載。

     自帝即位以後,頻遭元二之厄,百姓流亡,盜賊并起,郡縣更相飾匿,莫肯糾發。

    忠獨以為憂,上疏曰: 臣聞輕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潰蟻孔,氣洩針芒。

    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識幾。

    《書》曰:「小不可不殺。

    」《詩》雲:「無縱詭随,以謹無良。

    」蓋所以崇本絕末,鈎深之慮也。

    臣竊見元年以來,盜賊連發,攻亭劫掠,多所傷殺。

    夫穿窬不禁,則緻強盜;強盜不斷,則為攻盜;攻盜成群,必生大奸。

    故亡逃之科,憲令所急,至于通行飲食,罪緻大辟。

    而頃者以來,莫以為憂。

    州郡督錄怠慢,長吏防禦不肅,皆欲采獲虛名,諱以盜賊為負。

    雖有發覺,不務清澄。

    至有逞威濫怒,無辜僵仆。

    或有B23F蹐比伍,轉相賦斂。

    或随吏追赴,周章道路。

    是以盜發之家,不敢申告,鄰舍比裡,共相壓迮,或出私财,以償所亡。

    其大章着不可掩者,乃肯發露。

    陵遲之漸,遂且成俗。

    冠攘誅咎,皆由于此。

    前年勃海張伯路,可為至戒。

    覆車之軌,其迹不遠。

    蓋失之末流,求之本源。

    宜糾增舊科,以防來事。

    自今強盜為上官若它郡縣所糾覺,一發,部吏皆正法,尉貶秩一等,令長三月奉贖罪;二發,尉免官,令長貶秩一等;三發以上,令長免官。

    便可撰立科條,處為诏文,切敕刺史,嚴加糾罰。

    冀以猛濟寬,驚懼奸慝。

    頃季夏大暑,而消息不協,寒氣錯時,水湧為變。

    天之降異,必有其故。

    所舉有道之士,可策問國典所務,王事過差,令處暖氣不效之意。

    庶有谠言,以承天誡。

     元初三年有诏,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阕還職。

    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舊令,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

    請依此制。

    」太後從之。

    至建光中,尚書令祝諷、尚書孟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光武皇帝絕告甯之典,贻則萬世,誠不可改。

    宜複建武故事。

    」忠上疏曰: 臣聞之《孝經》,始于愛親,終于哀戚。

    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貴賤,其義一也。

    夫父母于子,同氣異息,一體而分,三年乃免于懷抱。

    先聖緣人情而着其節,制服二十五月,是以《春秋》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闵子雖要绖服事,以赴公難,退而緻位,以究私恩,故稱「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禮也」。

    周室陵遲,禮制不序,《蓼莪》之人作詩自傷曰:「瓶之罄矣,惟罍之恥。

    」言已不得終竟子道者,亦上之恥也。

    高祖受命,蕭何創制,大臣有甯告之科,合于緻憂之義。

    建武之初,新承大亂,凡諸國政,多趣簡易,大臣既不得告甯,而群司營祿念私,鮮循三年之喪,以報顧複之恩者。

    禮義之方,實為凋損。

    大漢之興,雖承衰敝,而先王之制,稍以施行。

    故藉田之耕,起于孝文;孝廉之貢,發于孝武;郊祀之禮,定于元、成;三雍之序,備于顯宗;大臣終喪,成乎陛下。

    聖功美業,靡以尚茲。

    孟子有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

    」臣願陛下登高北望,以甘陵之思,揆度臣子之心,則海内鹹得其所。

     宦豎不便之,竟寝忠奏而從諷、布議,遂着于令。

     忠以久次;轉為仆射。

    時帝數遣黃門常侍及中使伯榮往來甘陵,而伯榮負寵驕蹇,所經郡國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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