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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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

    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

    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

    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議大夫王矽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僞自息。

    ”诏從之。

    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

    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

    如此,庶免冤濫。

    ”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緻刑措。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

    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将與人計之;衆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盡令斬決。

    ” 貞觀五年,張蘊古為大理丞。

    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诏令鞠其獄。

    蘊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當坐。

    ”太宗許将寬宥。

    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

    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劾奏之。

    太宗大怒,令斬于東市。

    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鹹當留意。

    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谏诤,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洩朕言,此亦罪狀甚重。

    若據常律,未至極刑。

    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

    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

    ”因诏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

    ”五覆奏,自蘊古始也。

    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 蘊古,初以貞觀二年,自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表上《大寶箴》,文義甚美,可以規誡。

    其詞曰: 今來古往,俯察仰觀,惟辟作福,為君實難。

    宅普天之下,處王公之上,任土貢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

    是故恐懼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轉放。

    豈知事起乎所忽,禍生乎無妄。

    故以聖人受命,拯溺亨屯,歸罪于己,推恩于民。

    大明無偏照,至公無私親。

    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

    禮以禁其奢,樂以防其佚。

    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跸。

    四時調其慘舒,三光同其得失。

    故身為之度,而聲為之律。

    勿謂無知,居高聽卑;勿謂何害,積小成大。

    樂不可極,極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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