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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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臣不能辯正,小臣莫之敢論,遠近承風,混然成俗,非國家之福,非為治之道。

    适足以長奸邪,亂視聽,使人君不知所信,臣下不得相安。

    若不遠慮,深絕其源,則後患未之息也。

    今之幸而未敗者,由乎君有遠慮,雖失之于始,必得之于終故也。

    若時逢少隳,往而不返,雖欲悔之,必無所及。

    既不可以傳諸後嗣,複何以垂法将來?且夫進善黜惡,施于人者也;以古作鑒,施于己者也。

    鑒貌在乎止水,鑒己在乎哲人。

    能以古之哲王鑒于己之行事,則貌之妍醜宛然在目,事之善惡自得于心,無勞司過之史,不假刍荛之議,巍巍之功日着,赫赫之名彌遠。

    為人君者不可務乎? 臣聞道德之厚,莫尚于軒、唐,仁義之隆,莫彰于舜、禹。

    欲繼軒、唐之風,将追舜、禹之迹,必鎮之以道德,弘之以仁義,舉善而任之,擇善而從之。

    不擇善任能,而委之俗吏,既無遠度,必失大體。

    惟奉三尺之律,以繩四海之人,欲求垂拱無為,不可得也。

    故聖哲君臨,移風易俗,不資嚴刑峻法,在仁義而已。

    故非仁無以廣施,非義無以正身。

    惠下以仁,正身以義,則其政不嚴而理,其教不肅而成矣。

    然則仁義,理之本也;刑罰,理之末也。

    為理之有刑罰,猶執禦之有鞭策也,人皆從化,而刑罰無所施;馬盡其力,則有鞭策無所用。

    由此言之,刑罰不可緻理,亦已明矣。

    故《潛夫論》曰:“人君之治莫大于道德教化也。

    民有性、有情、有化、有俗。

    情性者,心也,本也;化俗者,行也,末也。

    是以上君撫世,先其本而後其末,順其心而履其行。

    心情苟正,則奸慝無所生,邪意無所載矣。

    是故上聖無不務治民心,故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道之以禮,務厚其性而明其情。

    民相愛,則無相傷害之意;動思義,則無畜奸邪之心。

    若此,非律令之所理也,此乃教化之所緻也。

    聖人甚尊德禮而卑刑罰,故舜先敕契以敬敷五教,而後任咎繇以五刑也。

    凡立法者,非以司民短而誅過誤也,乃以防奸惡而救禍患,檢淫邪而内正道。

    民蒙善化,則人有士君子之心;被惡政,則人有懷奸亂之慮。

    故善化之養民,猶工之為曲豉也。

    六合之民,猶一蔭也,黔首之屬,猶豆麥也,變化雲為,在将者耳!遭良吏,則懷忠信而履仁厚;遇惡吏,則懷奸邪而行淺薄。

    忠厚積,則緻太平;淺薄積,則緻危亡。

    是以聖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也。

    德者,所以循己也,威者,所以治人也。

    民之生也,猶铄金在爐,方圓薄厚,随溶制耳!是故世之善惡,俗之薄厚,皆在于君。

    世之主誠能使六合之内、舉世之人,感忠厚之情而無淺薄之惡,各奉公正之心,而無奸險之慮,則醇酽之俗,複見于茲矣。

    ”後王雖未能遵,專尚仁義,當慎刑恤典,哀敬無私,故管子曰:“聖君任法不任智,任公不任私。

    ”故王天下,理國家。

     貞觀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

    縱臨時處斷或有輕重,但見臣下執論,無不忻然受納。

    民知罪之無私,故甘心而不怨;臣下見言無忤,故盡力以效忠。

    頃年以來,意漸深刻,雖開三面之網,而察見淵中之魚,取舍在于愛憎,輕重由乎喜怒。

    愛之者,罪雖重而強為之辭;惡之者,過雖小而深探其意。

    法無定科,任情以輕重;人有執論,疑之以阿僞。

    故受罰者無所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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