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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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時劫相倍。
何謂相倍?謂既悟之後,較諸未悟以前,其修功之得益,一時可超過一劫也。
(未)二,兼破餘疑。
分五。
(申)初,破凡聖不同疑。
二,破聖無别相疑。
三,破世谛差别疑。
四,破世谛攝事疑。
五,破濫同神我疑。
今初。
問曰:此之相攝,既理實不虛,故聖人即能以自攝他,以大為小,促長演短,合多離一。
何故凡夫不得如此?答曰:凡聖理實同爾圓融。
但聖人稱理施作,所以皆成。
凡夫情執乖旨,是故不得。
疑意謂事法相攝,理固不虛,但在聖既然,在凡亦應得爾。
何凡夫不得如此耶?答謂約理而論,凡聖實同。
惟以聖人無分别心,施用作為,事與理稱,所以皆成。
所謂“拈來無不是,用去莫生疑”也。
凡夫處處分别,妄情執著,不合于理,是故不得。
所謂“動靜理全是,行藏事盡非”也。
乖謂不合,旨者理也。
(申)二,破聖無别相疑。
問曰:聖人得理,便應不見别相。
何得以彼小事,以包納大法?答曰:若攝第一義谛,真如平等,實無差别。
不妨即寂緣起,世谛不壞而有相别。
聖既得理,應不見有分别之相。
今以小容大,是大小之相曆然,何謂得理耶?不知中道第一義谛,諸法即是真如,平等平等,無相無不相。
故聖人即寂即照,不妨不變随緣,而不壞世間差别之相。
此正聖人之得于理也。
蓋大無大相,小無小相,聖人原無分别。
有分别者,正汝之情執耳。
世谛即是俗谛。
“世谛不壞”,猶言不壞世間相。
(申)三,破世谛差别疑。
問曰:若約真谛,本無衆相,故不論攝與不攝。
若據世谛,彼此差别,故不可大小相收。
答曰:若二谛一向異體,可如來難。
今既以體作用,名為世谛,用全是體,名為真谛,甯不相攝。
甚矣凡夫之處處著也!初則計凡聖不同,次則計性相有異,今又計體用不融。
問曰:約真谛言,本無衆相,即不必論攝與不攝。
約俗谛言,事相有别,即不可言大小相收。
不知真俗二谛,假名有二,本體是一。
蓋全真谛之理,成世谛之用;全世谛之用,即真谛之理,二谛本來融通。
若二谛一向不融者,汝生疑難可也;既是全體起用,名為世谛,全用即體,名為真谛,豈不可論相攝乎? (申)四,破世谛攝事疑。
問曰:體用無二,隻可二谛相攝。
何得世谛還攝世事?答曰:今雲體用無二者,非如攬衆塵之别用,成泥團之一體。
但以世谛之中,一一事相,即是真谛全體,故雲體用無二。
以是義故,若真谛攝世谛中一切事相得盡,即世谛中一一事相,亦攝世谛中一切事相皆盡。
如上,已具明此道理竟,不須更緻餘結。
此又執理事而疑事事也。
問曰:體用無二,隻可言二谛相攝。
何得偏就世谛,而雲事事相攝耶?不知體用無二者,非如泥團之與衆塵。
夫攬(集合也)塵成團,似乎無二矣;然泥團是集衆塵而成,非一塵能成。
真谛之體,固攝世谛之一切事相,然而舉世谛中之一事,亦莫不具足真谛全體。
如舉一事,舉一一事,亦複如是具足真谛全體,非具少分。
是之謂體用無二。
以是義故,真谛既攝一切事相得盡,複一一事相,莫不具足真谛全體。
故一一事相,各攝一切事相得盡也。
如上來所說毛孔事像等,已具明此理,勿須更疑矣。
須知世谛當體即空,所以一一事相,互不相乖。
譬如虛空,不拒諸相發揮,故諸相亦不互拒發揮也。
此中以泥團喻真谛,以衆塵喻世谛,乃是異喻,故曰“非如”。
蓋就泥團衆塵克實論之,實為合衆塵之别質,成泥團之幻用。
而今雲攬衆塵之用,成泥團之體者,蓋約貌似為言耳。
(申)五,破濫同神我疑。
問曰:若言世谛之中一一事相,即是真谛全體者。
此則真心遍一切處。
與彼外道所計,神我遍一切處,義有何異耶?答曰:外道所計,心外有法。
大小遠近,三世六道,曆然是實。
但以神我微妙廣大,故遍一切處,猶加虛空。
此即見有實事之相,異神我;神我之相,異實事也。
設使即事計我,我與事一。
但彼執事為實,彼此不融。
何謂相倍?謂既悟之後,較諸未悟以前,其修功之得益,一時可超過一劫也。
(未)二,兼破餘疑。
分五。
(申)初,破凡聖不同疑。
二,破聖無别相疑。
三,破世谛差别疑。
四,破世谛攝事疑。
五,破濫同神我疑。
今初。
問曰:此之相攝,既理實不虛,故聖人即能以自攝他,以大為小,促長演短,合多離一。
何故凡夫不得如此?答曰:凡聖理實同爾圓融。
但聖人稱理施作,所以皆成。
凡夫情執乖旨,是故不得。
疑意謂事法相攝,理固不虛,但在聖既然,在凡亦應得爾。
何凡夫不得如此耶?答謂約理而論,凡聖實同。
惟以聖人無分别心,施用作為,事與理稱,所以皆成。
所謂“拈來無不是,用去莫生疑”也。
凡夫處處分别,妄情執著,不合于理,是故不得。
所謂“動靜理全是,行藏事盡非”也。
乖謂不合,旨者理也。
(申)二,破聖無别相疑。
問曰:聖人得理,便應不見别相。
何得以彼小事,以包納大法?答曰:若攝第一義谛,真如平等,實無差别。
不妨即寂緣起,世谛不壞而有相别。
聖既得理,應不見有分别之相。
今以小容大,是大小之相曆然,何謂得理耶?不知中道第一義谛,諸法即是真如,平等平等,無相無不相。
故聖人即寂即照,不妨不變随緣,而不壞世間差别之相。
此正聖人之得于理也。
蓋大無大相,小無小相,聖人原無分别。
有分别者,正汝之情執耳。
世谛即是俗谛。
“世谛不壞”,猶言不壞世間相。
(申)三,破世谛差别疑。
問曰:若約真谛,本無衆相,故不論攝與不攝。
若據世谛,彼此差别,故不可大小相收。
答曰:若二谛一向異體,可如來難。
今既以體作用,名為世谛,用全是體,名為真谛,甯不相攝。
甚矣凡夫之處處著也!初則計凡聖不同,次則計性相有異,今又計體用不融。
問曰:約真谛言,本無衆相,即不必論攝與不攝。
約俗谛言,事相有别,即不可言大小相收。
不知真俗二谛,假名有二,本體是一。
蓋全真谛之理,成世谛之用;全世谛之用,即真谛之理,二谛本來融通。
若二谛一向不融者,汝生疑難可也;既是全體起用,名為世谛,全用即體,名為真谛,豈不可論相攝乎? (申)四,破世谛攝事疑。
問曰:體用無二,隻可二谛相攝。
何得世谛還攝世事?答曰:今雲體用無二者,非如攬衆塵之别用,成泥團之一體。
但以世谛之中,一一事相,即是真谛全體,故雲體用無二。
以是義故,若真谛攝世谛中一切事相得盡,即世谛中一一事相,亦攝世谛中一切事相皆盡。
如上,已具明此道理竟,不須更緻餘結。
此又執理事而疑事事也。
問曰:體用無二,隻可言二谛相攝。
何得偏就世谛,而雲事事相攝耶?不知體用無二者,非如泥團之與衆塵。
夫攬(集合也)塵成團,似乎無二矣;然泥團是集衆塵而成,非一塵能成。
真谛之體,固攝世谛之一切事相,然而舉世谛中之一事,亦莫不具足真谛全體。
如舉一事,舉一一事,亦複如是具足真谛全體,非具少分。
是之謂體用無二。
以是義故,真谛既攝一切事相得盡,複一一事相,莫不具足真谛全體。
故一一事相,各攝一切事相得盡也。
如上來所說毛孔事像等,已具明此理,勿須更疑矣。
須知世谛當體即空,所以一一事相,互不相乖。
譬如虛空,不拒諸相發揮,故諸相亦不互拒發揮也。
此中以泥團喻真谛,以衆塵喻世谛,乃是異喻,故曰“非如”。
蓋就泥團衆塵克實論之,實為合衆塵之别質,成泥團之幻用。
而今雲攬衆塵之用,成泥團之體者,蓋約貌似為言耳。
(申)五,破濫同神我疑。
問曰:若言世谛之中一一事相,即是真谛全體者。
此則真心遍一切處。
與彼外道所計,神我遍一切處,義有何異耶?答曰:外道所計,心外有法。
大小遠近,三世六道,曆然是實。
但以神我微妙廣大,故遍一切處,猶加虛空。
此即見有實事之相,異神我;神我之相,異實事也。
設使即事計我,我與事一。
但彼執事為實,彼此不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