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四 百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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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傅 太尉 司徒 司空 将軍
漢之初興,承繼大亂,兵不及戢,法度草創,略依秦制,後嗣因循。
至景帝,感吳楚之難,始抑損諸侯王。
及至武帝,多所改作,然而奢廣,民用匮乏。
世祖中興,務從節約,并官省職,費減億計,所以補複殘缺,及身未改,而四海從風,中國安樂者也。
昔周公作《周官》,分職着明,法度相持,王室雖微,猶能久存。
今其遺書,所以觀周室牧民之德既至,又其有益來事之範,殆未有所窮也。
故新汲令王隆作《小學漢官篇》,諸文倜說,較略不究。
唯班固着《百官公卿表》,記漢承秦置官本末,訖于王莽,差有條貫;然皆孝武奢廣之事,又職分未悉。
世祖節約之制,宜為常憲,故依其官簿,粗注職分,以為《百官志》。
凡置官之本及中興所省,無因複見者,既在《漢書·百官表》,不複悉載。
太傅,上公一人。
本注曰:掌以善導,無常職。
世祖以卓茂為太傅,薨,因省。
其後每帝初即位,辄置太傅錄尚書事,薨,辄省。
太尉,公一人。
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凡郊祀之事,掌亞獻;大喪則告谥南郊。
凡國有大造大疑,則與司徒、司空通而論之。
國有過事,則與二公通谏争之。
世祖即位,為大司馬。
建武二十七年,改為太尉。
長史一人,千石。
本注曰:署諸曹事。
掾史屬二十四人。
本注曰:《漢舊注》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
或曰,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則為百石屬。
其後皆自辟除,故通為百石雲。
西曹主府史署用。
東曹主二千石長史遷除及軍吏。
戶曹主民戶、祠祀、農桑。
奏曹主奏議事。
辭曹主辭訟事。
法曹主郵驿科程事。
尉曹主卒徒轉運事。
賊曹主盜賊事。
決曹主罪法事。
兵曹主兵事。
金曹主貨币、鹽、鐵事。
倉曹主倉谷事。
黃閣主簿錄省從事。
令史及禦屬二十三人。
本注曰:《漢舊注》公令史百石,自中興以後,注不說石數。
禦屬主為公卿。
閣下令史主閣下威儀事。
記室令史主上章表報書記。
門令史主府門。
其餘令史,各典曹文書。
司徒,公一人。
本注曰:掌人民事。
凡教民孝悌、遜順、謙儉,養生送死之事,則議其制,建其度。
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凡郊祀之事,掌省牲視氵翟,大喪則掌奉安梓宮。
凡國有大疑大事,與太尉同。
世祖即位,為大司徒,建武二十七年,去「大」。
至景帝,感吳楚之難,始抑損諸侯王。
及至武帝,多所改作,然而奢廣,民用匮乏。
世祖中興,務從節約,并官省職,費減億計,所以補複殘缺,及身未改,而四海從風,中國安樂者也。
昔周公作《周官》,分職着明,法度相持,王室雖微,猶能久存。
今其遺書,所以觀周室牧民之德既至,又其有益來事之範,殆未有所窮也。
故新汲令王隆作《小學漢官篇》,諸文倜說,較略不究。
唯班固着《百官公卿表》,記漢承秦置官本末,訖于王莽,差有條貫;然皆孝武奢廣之事,又職分未悉。
世祖節約之制,宜為常憲,故依其官簿,粗注職分,以為《百官志》。
凡置官之本及中興所省,無因複見者,既在《漢書·百官表》,不複悉載。
太傅,上公一人。
本注曰:掌以善導,無常職。
世祖以卓茂為太傅,薨,因省。
其後每帝初即位,辄置太傅錄尚書事,薨,辄省。
太尉,公一人。
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凡郊祀之事,掌亞獻;大喪則告谥南郊。
凡國有大造大疑,則與司徒、司空通而論之。
國有過事,則與二公通谏争之。
世祖即位,為大司馬。
建武二十七年,改為太尉。
長史一人,千石。
本注曰:署諸曹事。
掾史屬二十四人。
本注曰:《漢舊注》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
或曰,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則為百石屬。
其後皆自辟除,故通為百石雲。
西曹主府史署用。
東曹主二千石長史遷除及軍吏。
戶曹主民戶、祠祀、農桑。
奏曹主奏議事。
辭曹主辭訟事。
法曹主郵驿科程事。
尉曹主卒徒轉運事。
賊曹主盜賊事。
決曹主罪法事。
兵曹主兵事。
金曹主貨币、鹽、鐵事。
倉曹主倉谷事。
黃閣主簿錄省從事。
令史及禦屬二十三人。
本注曰:《漢舊注》公令史百石,自中興以後,注不說石數。
禦屬主為公卿。
閣下令史主閣下威儀事。
記室令史主上章表報書記。
門令史主府門。
其餘令史,各典曹文書。
司徒,公一人。
本注曰:掌人民事。
凡教民孝悌、遜順、謙儉,養生送死之事,則議其制,建其度。
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凡郊祀之事,掌省牲視氵翟,大喪則掌奉安梓宮。
凡國有大疑大事,與太尉同。
世祖即位,為大司徒,建武二十七年,去「大」。